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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蚕桑

第二节 蚕桑生产

建国后,在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了蚕桑管理机构的建设,从省到产区建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推广网络。1952年以前,皖南、皖北行署设立蚕桑推广所,各县在建设科内配有专业技术干部,负责抓蚕桑工作。1953年以后,从省到专区、县的蚕桑工作并入特产(经济作物)局(处)、股,配备专业技术干部。至1972年省革委会农林局成立蚕桑服务站,地、县设立多种经济作物站、蚕桑站,进一步健全了业务管理体系。在此期间,积极恢复和建立蚕种场,通过农业院校培养专业人才,进行科研工作,依靠行政力量,层层举办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专业技术队伍不断壮大。截止1987年统计,全省共有蚕桑技术干部448人,在产茧区、镇、乡还配有蚕桑技术辅导员524人。培训技术骨干累计19.9万人次,印发技术推广资料10.91万份。这支技术队伍长期深入生产第一线,总结推广先进生产经验,普及蚕桑技术知识,因地制宜地推广科技成果,为安徽省蚕桑生产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指示,并采取发放贷款,提高茧价等措施,支持蚕桑生产,保护蚕农利益,从而使蚕桑生产得以不断发展。
安徽蚕桑生产经过3年的恢复工作,到1952年全省产茧1.09万担,比1949年增长58%。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国家采取了大力发展蚕桑生产的方针,从1954~1956年的3年中,连续3次调高蚕茧收购价格,并从1955年起实行蚕茧预购、预付定金15~20%。1956年11月国务院规定,凡是新开辟新垦复和新植的桑园,在没有收益前,一律免征农业税。从而调动了蚕农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蚕桑生产的发展。到1957年,全省桑园面积发展到14.4万亩,生产蚕茧3.4万担,分别比1952年增长3.04倍和2.1倍。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经营体制多变,加之浮夸风、高指标、瞎指挥的危害,挫伤了蚕农的生产积极性,桑园被毁,蚕茧产量逐年下降。到1962年,全省桑园面积只有7.5万亩,蚕茧产量降到8700担。之后,由于贯彻中央制订的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1963年起,安徽的蚕桑生产又渐渐好转起来。到1966年全省桑园面积增加到10.18万亩,蚕茧产量4万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错误路线的干扰和受“左”的思想影响,挫伤蚕农生产积极性,桑园被砍伐,蚕茧产量徘徊不前。1971年全省桑园面积下降为7.22万亩,比1957年减少一半,蚕茧产量下降到3.43万担。1973年省农林局、省供销社联合在金寨县召开全省蚕桑生产会议,提出大育苗、大栽桑,加快蚕桑生产大发展的号召,并采取相应措施,安徽的蚕桑生产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冲破了极“左”思潮对人们思想的禁锢,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蚕农的生产积极性,为蚕桑生产的发展,增添了活力,桑园面积、蚕茧产量逐年增加。1979年全省桑园面积22.7万亩,年产蚕茧7.34万担,比1978年产茧5.97万担,增长22.9%。1980年桑园面积25万亩,生产蚕茧8.98担,比上一年增长22.3%。为加速蚕桑生产的发展,1982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专门发出“关于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明确规定在1985年前,每年从省财政拿出50万元,用于桑苗补助,从支援人民公社款中拿出50万元,用于小蚕共育建设。各地、县也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蚕桑生产。泾县从1982年起,连续3年共拿出资金296万元,支持育苗栽桑、小蚕共育建设,加快了该县蚕桑生产发展的步伐。“六·五”计划期间,全省蚕桑生产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到1985年,全省桑园面积35.01万亩,生产蚕茧18.05万担,超过了安徽历史上民国7年(1918年)产茧14.30万担的最高水平,平均每年递增蚕茧1.5万担,年递增率11%。全省出现绩溪、青阳、金寨、歙县4个万担以上的县和金寨、歙县2个发展较快的典型。金寨县委书记倪学昌在该县南溪区亲自蹲点,县直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聘请专家传授技术,大搞技术培训,短短3~4年使该区成为蚕茧万担区。歙县南乡是全省有名的贫困区,县委、县政府利用山区自然优势、群众栽桑养蚕的习惯和退林还田的条件,采取统一规划,集中科技人员分乡包点,传授技术,搞好培训,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仅用3~4年时间,使该县深渡区成为蚕茧万担区。
1987年全省产茧21.99万担,比1986年产茧19.54万担增长12.5%,保持了10年连续增长的好势头,先后超过了陕西、湖北、山东等省,跃居全国第五位。全省历年桑园面积、蚕种饲养量、蚕茧产量见表3—4—3。
安徽省蚕桑生产实绩统计表


随着蚕桑生产的恢复发展,促进了丝绸工业的发展。安徽在解放初期,只有绩溪县私人缫丝,没有丝绸厂。60年代初,全省也只有绩溪、合肥两个丝绸厂。1980年以来,先后新建了金寨、南溪、青阳、黟县、潜山、天长、歙县、广德、阜阳等缫丝厂和丝织厂。到1985年全省有收烘茧网点1187个,烘茧站207个;缫丝机1684台、33680绪,年产厂丝能力900吨;丝织机1704台,年生产能力可达2500万米。1987年全省有缫丝厂13个,缫丝能力44000绪;丝织厂35个,丝织机3160台,年生产厂丝1080吨,丝织品2696万米,出口创汇1500万美元。全省生丝产量居全国第六位,丝织品产量为第十一位。
建国初期,柞蚕生产已消迹。1955年在凤阳、金寨等县试养柞蚕成功后,先后在凤阳、金寨、霍山、宁国、泾县、歙县等地推广,当年全省生产柞蚕茧53担,到1959年产茧403担,1967年产茧924担,相继生产10多年。由于蚕茧价格偏低,蚕种不能自给,每年要从山东、河南、辽宁等省调种;收烘、加工等一系列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从1978以后,停止了生产。
蓖麻蚕生产,于50年代初期,经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实验研究所朱冼、王高顺等人引种培育,1954年首先在亳县试养成功后,1955年秋在太和、亳县、阜阳、金寨、当涂、青阳、旌德、屯溪等8县(市)推广,全年饲养5批,共发蚕种4967盒,收鲜茧6.5万公斤,获得农村大面积推广的成功经验,使蓖麻蚕从实验走向农村,为生产所利用。以后逐步推广扩大,到1967年产茧5万多担,为安徽省蓖麻蚕产茧量最多的一年。为了解决发展蓖麻蚕生产有关技术和所需蚕种,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于1958年先后在阜阳建立蓖麻蚕研究所,在宿县、寿县建蓖麻蚕种场。1964~1967年,曾在全省各地兴办蓖麻蚕制种站30多个,生产的蓖麻蚕种,除满足省内需要外,还先后支援了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宁夏等省。1956年6月中国科学院上海实验生物研究所朱冼、贝时璋、王高顺等人来安徽省亳县考察蓖麻蚕生产推广情况。1959年6月越南民主共和国曾派河东、河南等省官员5人来亳县及阜阳专区考察和实习蓖麻蚕生产,时间1个多月。由于蓖麻蚕茧价格低,蚕茧质量差,生产不稳定,加之铜陵绢纺厂停产,收购积压以及加工等问题未能解决,自1970年以后不再安排生产。到80年代,除个别地区少量饲养外,大部分地区未生产。
建国以来,蚕种场生产蚕种,多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以致蚕种场亏损甚大。从1972年开始,省革命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桑蚕良种给予补贴,并从今年起对蚕种场每生产一张苏16×苏17、三O六×华十等品种补贴七角,每生产一张东肥×华合补贴九角,原种每张补贴五元,由省农林局在农业事业费中解决。”1979年省农林局以皖农经字245号文件,对蚕种补贴又作了调整,将一代杂交良种定额补贴调整为:东肥×华合及其反交每张补贴壹元叁角,苏16×苏17、603×东34及其反交每张补贴肆角。
蚕种销售价。1978年以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不变价销售。由于蚕种生产成本提高,每张(盒)蚕种卵量增加,新品种产卵量少,以及兄弟省蚕种价格已作了调整等原因,1972年省物价局、农业局、供销社三家联合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对桑蚕一代杂交种销售价每张由2元调整为3元,出场价每张1.8元调整为2.7元,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并规定从该年夏蚕种开始执行,以前销售部分按规定价格进行多退少补。1983年、1986年对蚕种价格又分别作了调整。详见表3—4—4。
安徽省蚕种价格变动情况表

蚕茧价格。建国38年来,蚕茧收购价格先后作了9次调整。1950年华东区春茧收购价格,规定以每市担鲜茧合大米3~3.5石为标准,不得低于3石。当时安徽的茧价为每市担鲜茧63元。根据外贸对丝绸的需要,1952年普遍提高了桑蚕茧价格,安徽每市担鲜茧提高到79元,1953年又调低为66元。1954年由华东地区规定安徽茧价为每市担70元,1956年又继续调高为每市担80元,1958年调高为每市担100元。1965年第4次全国物价会议决定调整桑蚕茧价格,安徽由每市担100元提高到115元,提高15%。1979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价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桑蚕茧价格的通知》,规定安徽省桑蚕茧收购价格(基准价)每市担由115元调整为138元,提高23元,提高幅度20%。1986年四季度以来,国内市场对厂丝需求迅速增加,蚕茧由积压转为供不应求,许多地方采取价外加补贴价办法,提高收购价格,出现“蚕茧大战”、抢购蚕茧的混乱局面。因此,1987年安徽蚕茧收购均价每担为543元。
蚕茧奖售。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项政策问题的规定》,实行蚕茧奖售。奖售标准:
桑蚕茧每市担奖售:粮食20斤(春茧)~50斤(秋茧),化肥100斤,棉布10尺,煤油4斤。
柞蚕茧每市担奖售:粮食20斤(春茧)~ 50斤(秋茧),棉布10尺,煤油2斤,胶鞋2双。
1963年蚕茧奖售标准为:
桑蚕茧每市担奖售:化肥200斤(以硫铵为计算标准,其它化肥均按含氮量折算),布票30尺,煤油4斤。
柞蚕茧每市担奖售:粮食70斤,棉布15尺,煤油2斤,胶鞋2双。
1965年桑蚕茧每市担奖售布票20尺,化肥56斤,粮食140斤。
1966年每收购茧100元奖售棉布26尺,化肥143斤。如出售者需要粮食,即奖售贸易粮140斤,棉布26尺,化肥56斤。
柞蚕鲜茧每市担奖售棉布15市尺,贸易粮70斤。
柞蚕种茧每市担奖售棉布22.5市尺,贸易粮105斤。
蓖麻蚕茧(指削口茧、蛾口茧)每市担奖售贸易粮400斤。
蓖麻籽每市担奖售棉布4市尺,食油15斤。
1967年每收购茧100元奖布票25尺,奖售化肥或粮食120斤。
1968年又改为每担茧奖售化肥和粮食各50市斤。
1969年每担桑蚕茧奖售化肥或粮食150斤。
1970年以后,基本实行斤茧斤肥奖售。
1972年集体出售1市担桑蚕茧补助粮50斤,柞蚕茧种茧每市担补助粮20斤(个人、国营单位一律不补)。
1973年桑蚕茧每市担奖售粮食50斤,化肥100斤。社员交售只奖粮食,不奖化肥。集体交售只奖化肥,不奖粮食。
柞蚕茧每市担奖售粮食70斤,棉布15尺。
1980年集体出售1市担鲜蚕茧补助成品粮50斤,奖售化肥100斤。个人售茧只补助成品粮50斤,不奖售化肥。
技术改进费。1952年9月15~20日,国家农业部在上海召开全国蚕桑技术座谈会,会议决定按收购茧款的3%征收蚕桑改进费。
1953年根据外贸部门“丝绸滞销资金积压”情况,采取了“维持生产,调低价格,减少收购”的方针,取消了蚕桑改进费。
1954年12月15日,经对外贸易部同意,从1955年起恢复按收购茧款3%征收蚕桑改进费的决定。
1955年1月3日,外贸部,农业部发出《关于蚕桑、茶叶改进费使用范围的意见》,确定改进费由农业部统筹分配,专款专用。
在1955年以前,安徽的蚕桑技术改进费由华东农林部统收后拨交安徽省农(林)业厅使用,从50年代后期一直到70年代,蚕桑技术改进费由省供销社土产公司按收购金额的3%提取,并由省农(林)业厅(局)、供销社共同研究使用意见,由省供销社拨款。
1982年1月12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皖发〔1982〕7号文件《关于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中规定:蚕桑技术改进费,由供销社按收购总金额3%提取并按农七、商三分成。省农业厅和供销社提取的技术改进费,均按省二、地区二、县六的比例分配。随着体制改革,1984年安徽省成立了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蚕茧收购业务从1984年起也由原省供销社经营转为安徽省丝绸公司经营,蚕桑技术改进费由省丝绸公司统一提取,按比例汇交省农牧渔业厅。
1984年至1987年4年间,全省提取蚕桑技术改进费总额390.7万元,其中农业系统273.3万元。
另外,安徽省从1986年开始,增加提取1%的蚕改费,主要用于蚕种场危房维修,1986、1987两年共提取45万元。
蚕桑技术改进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聘请蚕桑辅导员,开展技术培训,召开蚕桑技术会议,有关蚕桑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及蚕种繁育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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