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销财务
1954年5月,安徽省农机修理所成立后,其财务管理直属省农业厅财务处,纳入省财政。1958年,阜阳、宿县、滁县、六安、芜湖、安庆6个专区的农机供应站成立,财务直属专区主管部门管理,纳入所属专区财政,自负盈亏。
1964年,安徽省农机供应公司成立,4个直属站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纳入省财政。1969年以后,省农机供应系统财务管理,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亏损由同级财政补贴。合肥、蚌埠农机供应站,由省公司汇总上报,纳入省级财政。按照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合肥、蚌埠农机供应站,定期向省公司报送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地区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省公司,报送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并对县站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地区公司报送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并对县以下供应点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