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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畜禽疫病

第二节 畜禽疫病的防治


一、防治组织
建国前,安徽省兽医事业,既无机构,又缺技术人员。建国初期,华东农林部委托南京农学院,为安徽代培一批兽医人员,始组建兽医防治队伍和兽医防治、家畜检疫与诊断化验的专业机构。至50年代中期,安徽省已建立一个省级兽医诊断化验室、7个专区家畜防疫站(内设兽医化验室)、7个专(市)家畜检疫站。50年代后期,各县陆续成立畜牧兽医站(兽医院),初步形成省、专、县三级防疫灭病体系。进入60年代,各地区、乡也先后成立畜牧兽医站或兽医联合诊所,全省兽医防治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裁并、撤销,大批兽医人员下放劳动,兽医业务限于半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各级畜牧兽医站逐步恢复,并重建家畜检疫站,兽医队伍不断充实、扩大,到1984年,安徽省、地、市、县(市)、区、乡的兽医机构共2777个(包括全民和集体两类),共有兽医专业人员1.81万名,其中国家技术干部2665名,集体兽医人员1.54万名。
民间兽医在建立协会基础上,联合起来办兽医联合诊所。1952年兽医联合诊所发展到182个,民间兽医1296人参加,占总人数的29.2%;有77个联合诊所的631名兽医实·3 2 5·行“集体收费、按劳取酬”。全省经过培训的民间兽医达3184人,占兽医总数的71.7%。另外,各地还为重点农业社、队培训家畜饲养、防疫员2500多人。1956年初,安徽召开有800多人参加的首届畜牧兽医工作者代表大会;1957年5月,又召开全省兽医防治工作座谈会;会后,由省人民委员会下文针对两次会议提出的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对兽医联合诊所,要根据兽医技术高低,全面规划、统一调配,进行整顿,并妥善解决民间兽医的工作待遇;对于兽医联合诊所与农业社签订牲畜保健合同,应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定期检查,定期收费。1959年8月5日,省农业厅召开第二次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者代表会议,肯定首届代表会议后3年间,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团结、使用、教育、提高”民间兽医人员方针政策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与整理了民间兽医的医疗经验,进行民间兽医“采方”①活动。
全省80%的民间兽医参加了农业社。公社化后,各地普遍成立公社兽医院,充分发挥民间兽医人员保畜的积极作用。1960~1962年,在调整社、队规模时,不少地方放松对民间兽医的组织领导,民间兽医的劳动报酬没有很好解决,一些公社兽医院和联合诊所自行解散。阜阳专区1957年共有兽医院、联合诊所1370个,到1961年7月只剩下991个,解散27.7%;1959年共有兽医防疫员2381人,也只剩下1157人,减少51.4%。1963年5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对参加联合诊所的民间专业兽医的口粮由国家供应的指示与规定后,全省恢复参加组织的民间兽医达70%以上。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63年9月1日以傅农帆字1184号文贯彻国务院的《关于民间兽医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积极地把民间兽医组织起来,迅速建立健全联合诊所及畜牧兽医工作者协会,并要求加强对民间兽医的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更好地为防治家畜家禽疫病,发展畜牧业生产贡献力量。1963年11月,省农业厅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制定《安徽省民间兽医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以农畜字第01613号文印发各专、市、县农业局讨论研究、征集意见修改后,于1964年12月由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以农桂字第1430号文颁发试行。强调民间兽医必须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可以由人民公社或县农业部门组织他们,成立社办的畜牧兽医站;也可以成立合作性质的兽医联合诊所(或兽医院);对公社联合诊所的组织形式、名称、行政、业务归属、基本任务、经济核算制度、收费标准、人员工资、财务管理,以及民间兽医个人行医开业条件、手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民间兽医工作受到冲击,兽医业务限于半停顿状态。1979年7月9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以革发[ 1979] 77号文,发出《关于大力发展畜牧生产通知》,规定:“公社(区)畜牧兽医站实行社(区)办公助,其人事、财务、业务工作属农业局领导管理,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属所在区、社领导;集体畜牧兽医人员的口粮、劳保用品、福利待遇,参照公社(区)卫生院的现行办法执行”。同年10月6日,省革委会发出革发[ 1979] 116号《关于大力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整顿充实区、社畜牧兽医站,其人权、财权、经营管理权均为县农业局管理;对现有集体兽医要普遍进行技术考核,合乎条件的继续留用,由国家供应商品粮。”1980年7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 1980] 142号文,颁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社(区)畜牧兽医站为发展社会主义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基层事·4 2 5·①会议期间,推选有中医理论学识、医疗经验丰富的民间兽医7人负责收集、整理民间医疗验方、单方,选编成辑,于1959年底印成《安徽省中兽医验方汇编》。业单位,实行社(区)办公助。一般以公社为单位设站,有区的也可以设站”。并对畜牧兽医站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工资级别、技术职称、劳保用品及福利待遇等都作出规定。全省专业集体兽医由1966年的7000余人发展到1.4万多人。1980~1981年,不少社队畜牧兽医站出现思想混乱、组织涣散、制度松驰、财务混乱等问题,各地根据省人民政府〔1980〕142号文件规定要求,对畜牧兽医站普遍进行了整顿,全省经整顿考核留用转吃商品粮的集体兽医有8247人。1982年,贯彻农业部颁发《公社畜牧兽医工作站管理试行条例》,针对畜牧兽医工作站在思想、组织、财务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继续认真抓好整顿工作。通过数年的整顿教育,区、乡畜牧兽医站得到巩固,成为安徽农村基层防疫灭病的主力军。
二、检疫制度
1952年7月29日,皖南、北行署农林处以农畜字第7045号文,颁发《皖南、北区毛猪转运检疫暂行规则》,规定“皖南、北区暂于芜湖、蚌埠两市设毛猪转运检疫所一处,凡转运或出境之猪,应一律经检疫所检疫,取得证明书后方可出境”,明确检疫制度,划一检疫手续和收费标准。1953年上半年,检疫业务扩展至不论内外销的牛、马、驴、骡、猪,均须检疫。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在主要专、市、县增设家畜检疫站、组,并重新制定颁发《安徽省家畜检疫暂行办法》,规定“凡收购转运地点之牲畜(包括牛、马、驴、骡、猪),不论公、私营及内、外销,一律需经家畜检疫机构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准进出口装运”。1954年4月,省农林厅与省食品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各地加强食品公司与检疫部门联系合作,认真做好毛猪运输管理和检疫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家畜检疫站应施行驻仓检疫制度,检疫人员除对被检之猪施以体况及体温检查外,并应负责猪的饲养管理的检查指导,猪仓、场地、用具等消毒工作的执行,以及运猪的监督复检与剔除猪的处理工作”。省人委农业厅于同年4月26日以农畜字第2513号文,下发《安徽省家畜检疫工作方法初步意见》,提出对猪和耕畜检疫程序与技术要点。1958年6月5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牲畜交易市场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凡需要在市场交易的牛、马、驴、骡、猪、羊等牲畜,均应进行检疫和必要的预防注射后,始得进入交易市场”。1963年5月25日,安徽省农业厅、商业厅、卫生厅、交通厅、外贸局及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试行“安徽省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检疫实施办法(草案)”的通知》,规定“凡需要在市场交易或运输出境的家畜及其生皮、生肉,与成批交易、运输的鸡、鸭、鹅等家禽,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兽医检疫机构一度裁撤,检疫业务虽未完全停顿,但规章制度因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而松驰;加之食品部门的卫生检疫划归商业部门自己负责,于是完整统一的检疫制度便一分为二,原已濒临困境的检疫工作,陷入“分争管理”的局面,以致多头管理,疏漏百出,给畜禽疫病以抬头的间隙。1979年10月6日,安徽省革委会以革发字(1979)116号文,下发《关于大力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补充通知》,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畜禽防疫、检疫工作”。“1980年元月1日起,畜禽市场、运输及皮张等检疫,统由省家畜检疫系统负责,没有检疫证明的,运输部门不得办理运输手续。商业部门除了协助全省检疫系统检疫外,负责做好肉联厂、屠宰厂内部的卫生检疫工作”。1980年,省农业部门在着手恢复、重建全省各级检疫机构的同时,也逐步恢复各项检疫的规章制度。1985年省农牧渔业厅根据国务·5 2 5·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精神,制定下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安徽省司法厅、交通厅、农牧渔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皖农牧字(87)第293号文印发“关于对违反《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试行)草案的联合通知”,规定“凡进入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家畜家禽,无预防注射证明(或标记)和检疫证明的畜禽及产品,必须补针、补检,给开预防注射或检疫证明,并加倍收取防疫,检疫费”。“在运输途中或到达地点,查出畜禽及其产品持过期检疫证明、物证不符,或无检疫证明、运输工具无消毒证明者,除补检、补开检疫证明外,应加倍收取检疫费、消毒费”。并规定“本办法由农牧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自此,重新建立比较完善的兽医检疫制度,并纳入法制管理范围。
三、防治措施
〔大牲畜疫病〕
炭疽、气肿疽病的防治:建国初,安徽为尽快控制、扑灭淮北地区流行的炭疽、气肿疽病,阜阳地区以国家兽医技术人员为核心,组织民间兽医,建立防疫抢救小组,采用炭疽牙孢菌苗和气肿疽明矾菌苗,在疫区及受威胁地区进行预防注射,并应用抗生素药物和民间兽医验方治疗病畜。1952年9月4日,经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省人民政府农林厅以农畜字第7891号通知,公布施行《安徽省发给疫畜尸体掩埋补贴费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患传染病死亡的疫畜尸体,严禁剥皮食肉,一律予以深埋(深入地下2米,上盖土与石灰,方为合格)或火烧”。“部分畜主在执行疫畜(暂限于耕畜)尸体掩埋时有实际困难,得酌情予以补助”。“疫畜尸体掩埋后,如有偷扒剥皮卖肉者,除追回尸体皮肉重新掩埋外,并视情节轻重,并以10~50万元(每万元相等现行人民币1元)之罚金,或罚其义务劳动10天至1月;如系偷扒剥食,散布细菌,从事特务破坏活动者,当另行依法严惩。《暂行办法》的施行,对防治炭疽、气肿疽病的扩散,加快防治工作的进程,起了一定作用。1952年12月8日,华东军政委员会以[ 52]东办财字第1240号命令,颁发《华东预防畜疫暂行办法》,规定:“预防炭疽、牛瘟、气肿疽、口蹄疫、牛肺疫、出血性败血症、猪瘟、猪丹毒等八种主要传染病”。同年,农业部制定并颁发防治牛瘟、炭疽、气肿疽、口蹄疫、猪肺疫、猪丹毒等7种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办法(草案),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1953年淮北地区炭疽、气肿疽疫情得到控制后,但耕畜疫病防治的重点仍是炭疽、气肿疽病。依照《华东预防畜疫暂行办法》及农业部的《预防办法》的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在淮北地区普遍施行炭疽牙孢苗和气肿疽明矾菌苗预防注射;在江南炭疽病零星散发的疫区及其周围,进行炭疽牙孢苗预防注射。同时,连续在淮北以及沿淮地区开展培训家畜保健员,建立保畜防疫组织,并以清扫、消毒牛栏、厩舍,检拾、掩埋野骨、畜尸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保畜卫生防疫运动,使炭疽病在50年代初期以后,未再有大面积的地方性流行,零星散发的次数逐年减少,基本被控制。1956年以后,气肿疽病未再发生。1976年停止气肿疽菌苗预防注射,至今无疫情报告。
伊氏锥虫病的防治:1952年秋,在原属宿县专区的泗洪县(已划为江苏省管辖)发生伊氏锥虫病后,省农林厅集中主要兽医技术力量,组成锥虫病防治队,在南京农学院及华东军区兽医处派员援助下,采取“普遍检疫,轻病治疗,重病扑杀”的防治措施,结合开展护畜卫生运动,提出“打虻如打虎,爱牛如爱命”;“公打草料,专人喂养”,“勤作勤歇”等口号,·6 2 5·经年余时间防治,疫情得以平息。以后,虽在个别县、市的耕畜中有所发现,但未成灾。1981年夏,枞阳县发生伊氏锥虫病疫情后,通过间接红血球凝集试验为主要手段的检疫方法,进行全面普查,淮河以南各县、市均为疫区,虽曾采用“九一四”、“贝尼尔”、“拜尔二O五”、“伯氨奎林”等药物治疗,限于疗效试验,未大面积应用,疫情还未能有效地控制。
鼻疽病的防治:1956年,省农业厅临时成立鼻疽病防治队,在淮北地区采取普查、检疫、集中隔离,扑杀等措施,经年余时间防治,平息鼻疽疫情,并撤销防治队。1957年农业部颁布《全国马鼻疽防治措施暂行方案》。1958年12月30日,省农业厅以农畜字第1288号文下发《关于开展马鼻疽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1959年大干一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消灭鼻疽病”。同时,在凤阳县临淮关召开鼻疽检疫现场会议,除蚌埠专区县、市派人学习外,阜阳专区抽调400多人参加学习鼻疽检验技术,其它专区也根据马匹流动情况,培训人员应用鼻疽菌素点眼,进行检疫。此后,以淮北地区为重点,依照农业部《暂行方案》的规定,开展全面普查、检疫工作,经检出的开放性鼻疽病马、驴、骡,采取有补偿的扑杀措施;对鼻疽菌素显阳性反应的马、驴、骡烙印标记,集中隔离、管制,在无饲养马属家畜的社、队、组,无偿使役,不得转卖,很快地控制了疫情。以后,定期检疫、扑杀开放性病畜,但隔离管制阳性反应马的措施,因诸多因素,未能长期认真坚持执行。从80年代起,鼻疽病畜阳性反应率逐年下降,至1985年降为万分之二,鼻疽病已接近消亡。
牛肺疫的防治:首例牛肺疫发生于1959年夏安徽省兽医生物药厂药用牛群,经扑杀疫情消灭。1960年秋,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处兽医诊断化验室,引进牛肺疫兔化弱毒种毒,自制“牛肺疫兔化弱毒疫苗(湿苗)”,在蒙古牛主要分布的阜阳、宿县两专区的17个县,全面施行牛肺疫预防注射,共防疫注射黄牛6.87万头,发生不良反应1303头,死亡6头。在防治过程中,还采用“九一四”治疗病牛,宿县专区共治疗病牛615头,治愈278头。疫情扑灭后20余年,未再有此病发生。
口蹄疫的防治:1964年10月初,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口蹄疫防治领导小组,有关专、县均成立领导组织,并由专、县负责人亲自抓这项工作。省农业厅调集厅属畜牧兽医处、安徽农学院、安徽农业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兽医生物药品厂、合肥市家畜检疫站等单位主要兽医技术人员16人,安徽省凤阳农业专科学校师生160人,南京农学院也派出兽医专业师生43人,农业部调派河北、山东等6省兽医技术骨干12人,在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程绍迥副院长率领下,以五河县为中心,组织防治指挥部,采取封锁、隔离、消毒、治疗和预防注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在五河县全县范围内及灵璧、宿县、嘉山等县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兽医防疫员1508人,用A型口蹄疫氢氧化铝甘油弱毒疫苗,间隔14天作两次预防注射,共防疫注射牛25.8万头,羊3万只,其中五河县防疫注射牛2.32万头(注射密度88.8%),羊5327只(注射密度51.9%)。A型口蹄疫氢氮化铝甘油弱毒疫苗对猪不安全,采用原苗按3∶1比例加入液体石蜡和按同比例加入口蹄疫病愈牛的抗凝血制成的液体石腊苗及痊愈血苗,在五河县疫点内及疫点周围,分别预防注射540头和2158头。宿县、濉溪、怀远等县,以及沿河南省边境的涡阳、太和、亳县、临泉、界首等县,也预防注射牛15万头,建立了防疫带。预防注射同时,宣布五河县为口蹄疫区,由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灵璧、宿县、嘉山3县发生口蹄疫地区,也由各县人民政府宣布予以封锁。疫区周围和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消毒检疫岗哨1070处,组织民兵与兽医防疫员2444人,执行站岗放·7 2 5·哨和消毒检疫工作。安徽省农业厅、商业厅、交通厅、外贸局和供销社,于同年10月21日发出《关于发生口蹄疫地区牲畜及畜产品收购、调运的联合通知》,对疫区、受威胁区牲畜及畜产品的收购、调运、加工、屠宰、肉类销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很快地稳定了疫情。这年12月,省口蹄疫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派出检查组对各疫点分别验收合格后,于1965年1月11日、22日,先后同意五河、灵璧、宿县、嘉山4县解除封锁。1965~1967年,连续3年在五河、宿县施行预防注射,由于在注射后牛、猪均出现同居感染病例,每次注射后1个月,无例外的在蚌埠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猪的A型口蹄疫。1967年后停止预防注射,20余年未再有A型口蹄疫疫情。1970年后,流行以猪为主要感染对象的O型蹄疫,屡经防治,因未全面施行,疫情彼伏此起,辗转蔓延,至80年代,疫点遍及全省22个县、市。1980年6月,当涂、繁昌、宣城3县,用O型口蹄疫弱毒灭能疫苗预防注射生猪26.99万头,疫苗效果不理想。1983年春,根据国务院国发(83)14号《关于预防牲畜口蹄疫的紧急通知》,安徽省成立防治口蹄疫指挥部,各地、市都建立相应组织。4月召开全省防治牲畜口蹄疫会议,部署开展全面疫情大普查,查出疫情,立即严格按照农业部《防治口蹄疫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早、快、严、小”的措施防治(即早期发现疫情,快速防治,严格封锁,隔离消毒,在小范围内消灭疫情)。对进入农贸市场的易感染家畜和白肉,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卫生检查和检疫;经过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部门运输的畜禽和畜产品,须持具检疫证明书,否则,不得办理托运手续,各级检疫部门,在交通要道设置口蹄疫检疫哨卡,负责过往牲畜和畜产品的复检工作。通过连续两年多的全省范围的综合防治,疫情得到控制,1985年疫点由1983年的4600个下降为14个,病猪也由26.7万头减少到50头。
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1968年从新疆购进马匹带入此病后,疫情逐年蔓延扩大。1971~1975年,每年均组织淮河以北各县、市,采用临床综合判定方法进行普查。1975年,疫区达16个县,病马517匹,对阳性马匹采用淘汰、扑杀办法。1976年以后,改用琼脂扩散的血清学方法,清查疫情,逐步推广驴白细胞弱毒疫苗的预防注射,并按1978年农林部下达的《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试行办法》执行。1982年后,疫情逐步被控制。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的防治:此病发生于1975年冬,主要流行于固镇县境内购进的蒙古马群中。通过对该县16个公社马属家畜的全面检疫和隔离治疗,疫情于1977年夏彻底扑灭。血吸虫病的防治:在中共安徽省委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领导下,安徽省农业厅于1964年成立血吸虫病防治队,专司该病防治工作。以后机构虽时撤时设,但血防工作一直没有间断。1970~1979年,以全面普查,摸清疫情,治疗病畜为重点,抓查、治、防三个环节,强调安全放牧、粪水管理,以减少重复感染。1979年改全面普查为抽样考核,并在查治血吸虫病的基础上,在血防地区开展家畜寄生虫区系调查。1987年,除沿江的江洲湖滩地区,疫情尚未控制外,其它地方疫情已显著减少,且有8个县、市已达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乳牛结核病的防治:1953年以结核菌素对合肥乳牛场的乳牛作结核病检疫,阳性率37.5%;1955年的阳性率54.3%。1957年农业部颁发《国营农牧场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8 2 5·病防治办法》(草案),和《牛结核菌素诊断操作方法及判定标准》(草案)。省农业厅依据二个(草案)规定,对合肥、芜湖、淮南、滁县等乳牛场进行检疫,淘汰临床症状明显的结核病牛,并将合肥、芜湖、淮南3个场的乳牛全部调到滁县乳牛场集中饲养,3个乳牛场另购健康牛群。1959~1961年,每年检疫2次。1962年起,未发现阳性牛。滁县乳牛场1957年接纳上述3个场的全部乳牛后,作病牛场,施行在病牛群中培养出健康牛群的措施,经过近10年的反复检疫、净化,于1964年淘汰最后1头结核病牛,1966年宣布为健康牛场。合肥市保健乳牛场及安徽农学院牧场,也分别于1964年及1965年达到净化,成为健康牛。蚌埠、安庆市的一些乳牛场和个体专业户饲养的乳牛,仍存在结核病。
乳牛布氏杆菌病的防治:1955年以试管凝集法对乳牛作布氏杆菌病检疫,发现合肥、蚌埠、滁县3个市、县6个乳牛牧场,有20头阳性反应牛。依照农业部颁发的《防治办法》草案,将合肥各乳牛场的乳牛集中到滁县乳牛场隔离饲养,通过多年反复检疫,净化措施,已培育出健康牛群。1975年依据部颁的《家畜布氏杆菌病凝集反应诊断操作方法及判定标准》(草案),以试管凝集法对省内16个乳牛场进行布氏杆菌病检疫,检疫乳牛1773头,阳性18头,可疑93头。1983年在全省大范围的家畜布氏杆菌病血清学调查中,采用补体结合反应及试管凝集反应两种方法进行对比,共检疫乳牛3838头,补体结合反应阳性2头,阳性率0.05%,试管凝集反应阳性51头,阳性率1.33%。
〔猪传染病〕
猪瘟的防治:1954年农业部召开全国猪疫防治会议后,安徽开始有计划地展开猪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猪瘟的药物防治,采用猪结晶紫疫苗进行预防注射,1954~1956年共预防注射184.37万头(1954年26.02万头,1955年89.37万头,1956年68.98万头)。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要求分别于7~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区,基本上消灭危害牲畜最严重疫病,如牛瘟、猪瘟、鸡瘟、口蹄疫等。同年9月,省农业厅依照农业部制定下发的《兔化猪瘟弱毒湿菌制造,检验及应用办法》,设点培训各地自制兔化弱毒湿苗的兽医技术人员,组织防疫队伍,开展猪瘟防疫注射工作。1957年9月中旬,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大力开展冬季猪疫防治工作》的指示,10月上旬,省农业厅召开全省防治猪传染病座谈会,11月份印发农业部制定的《猪病预防注射操作规程》,供各地、市、县培训家畜防疫员,并在畜牧兽医站指导下,逐步将预防注射工作交给农业社防疫员担任。12月上旬《安徽日报》发表《大力开展今冬猪疫防治工作》的短评。要求各地切实贯彻“改善饲养管理,加强家畜卫生,结合药物防治”的方针。1958年开始,各地对猪疫防治工作都作了具体布置。当年春,全省用兔化猪瘟弱毒疫苗预防注射生猪205.99万头次,全年共注射506万头次(包括与猪丹毒或猪肺疫同时预防注射在内)。阜阳、宿县、歙县、太平、定远等县及合肥、淮南、安庆等市已基本控制了猪瘟的流行;但不少地方仍有猪瘟发生。据第一季度对41个县、市不完全统计,有猪瘟病猪9.34万头,死亡5.03万头。1959年全省预防注射猪瘟兔化弱毒疫苗317.2万头次,注射密度达到80%。两年的猪瘟防治工作,在当时政治气氛下,基本贯彻了综合防治的措施,兼以兔化猪瘟弱毒疫苗的良好效果,预防注射密度的提高,大大降低了猪瘟流行与病亡。1959年猪病死亡率由1958年的2%下降为1%左右,猪瘟死亡仅占养猪总数的0.018%,在全省范围内已基本消灭了猪瘟。60年代,各地大办集体养猪场,饲养管理技·9 2 5·术未能跟上,综合防疫措施松驰,民间兽医入社后的报酬未能合理解决,每年虽春秋两季进行猪瘟预防注射,但注射密度不高,使已控制的猪瘟再度抬头,兼之“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影响,使兽医业务瘫痪,猪瘟等传染病愈益发生发展。1972年全省病死猪150万头,占当年饲养量的8.2%,其中很大部分是猪瘟。70年代中,各地逐步推广猪病防治技术或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取得一些成效。1978~1979年,全省有猪瘟流行的疫县仅7~14个,病猪1.44万头,死亡9074头,年平均病死率62.9%。80年代单纯依靠预防注射,其它综合防治措施未实行,猪瘟流行疫县数由1980年的42个,扩展到1983年72个,疫点8028个,年死亡数由1980年发病8.5万头、死亡6.7万头,增至1983年发病47.2万头、死亡32.6万头。防疫工作虽由原来每年春秋两季改为常年进行,略有成效,但仍难有效地加以控制。
猪丹毒的防治:一般结合猪瘟防治措施进行。主要手段是预防。每年开展猪瘟防疫注射期间,在猪丹毒常发地区,一头猪同时预防注射猪瘟、猪丹毒两种疫苗。50~60年代,采用猪丹毒氮氧化铝菌苗(甲醛灭能苗)免疫效果虽较好,但存在注射剂量大,免疫产生期慢,免疫有效期短(6个月),注射部位有硬结等缺点。70年代,使用猪丹毒GC—42弱毒干燥菌苗,用氢氧化铝液作溶媒,虽克服上述菌苗缺点,但免疫效果不理想。1979~1980年,试用过猪瘟、猪丹毒二联干燥疫苗,免疫效果也不理想,未大面积推广使用。由于猪丹毒菌苗免疫效果不理想,预防注射密度低,疫情未能加以控制。
猪肺疫的防治:50~60年代,只在散发地区与猪瘟防疫结合进行注射猪肺疫菌苗。由于猪肺疫对安徽的危害较轻,没有酿成重患,1975年起,自北向南逐步停止使用猪肺疫氢氧化铝甲醛菌苗的预防免疫。1978年起全省不再进行猪肺疫的预防注射。除东至县有少量疫情,1980年起,部分恢复预防免疫,全省范围未有大的流行。
仔猪副伤寒的防治:50年代中期,安徽随着集体养猪蓬勃发展,各地陆续有仔猪副伤寒病的发生流行。从1955年起,每年春、秋两季,以集体养猪场为重点,进行仔猪副伤寒菌苗的预防注射,结合改善集体养猪场的饲养管理和环境卫生加以防治。80年代,随着集体养猪场的逐年减少,仔猪副伤寒的危害也日渐减轻。
猪气喘病的防治:安徽省猪气喘病的发生始于1954年,随着各地大办集体养猪场,大量引进省内外种猪,造成传染源扩散与流行。1959年12月下旬,省农业厅召开猪气喘病防治座谈会,认为“病猪及隐性感染猪,为本病的传染源”。各地曾用各种药物治疗,收效甚微,缺乏防治手段,乃采取扑杀病猪和隔离病猪措施。经多年探索,逐渐总结出“自繁自养”,以保护健康猪群,全面检疫,使病、健猪分群隔离饲养,和改善饲养管理等防治措施。
〔禽、兔疫病〕
鸡新城疫的防治:建国以来,除每年定期用鸡新城疫Ⅰ系、Ⅱ系疫苗进行预防注射外,未采用其它防治措施。由于疫苗的保存、使用、免疫程序、注射密度等问题,免疫效果受到限制。
禽霍乱(禽巴氏杆菌病)的防治:多年来,国内用作预防免疫的禽霍乱菌苗保护率低,免疫有效期短,未大面积推广使用,又缺乏药物治疗等综合措施,迄今此病的发生、流行,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鸭瘟的防治:60年代初,省农牧部门曾试制鸭瘟脏器灭活疫菌,后又自制鸭瘟鸭胚灭·0 3 5·活疫苗,在部分地区试行预防注射,有较好的免疫效果,采用鸭瘟弱毒疫苗也能保护病料攻击。多年来,对鸭瘟未作全面有计划的防治,疫情未能控制。
兔病毒败血症的防治:阜阳专署、凤台县及寿县等兽医部门,分别与有关单位协作,制造出脏器灭活菌苗,经实验室及现场应用表明,预防注射后7天,可产生坚强的免疫力。阜阳地区在预防注射后,不到1个月,疫情基本控制。1985年,疫情仍有发生,由于及时免疫,损失大减。
四、防治责任制
建国前,安徽农村有对耕畜实行“包槽”、“洗口”等习俗,即民间兽医和畜主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由民间兽医负责定期对牲畜进行健康检查和疾病诊治,畜主每年付给一定数量的粮食或费用。建国后,民间兽医成立区、社兽医联合诊所或畜牧兽医站,沿用旧制,与生产队签订耕畜保健合同,收取合理报酬,兽医负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保证耕畜安全。1963年庐江县全县耕牛签订保健合同的有1.09万头;占应保健头数的43%,1964年增保到1.92万头,占应保健头数的72%;1965年春全县应保健的耕畜,几乎全部签订了保健合同。在全力发展集体养猪的60~70年代,猪病多、死亡严重,有些地方在耕畜保健的基础上,扩展到以生猪为重点对象。1971年6月,安徽省革委会农林局对旌德县开展牲畜合作医疗情况作了调查,推广该县牲畜合作医疗的办法和经验,先是办好公社畜牧兽医站,生猪和大牲畜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均以生产队为单位,与公社兽医站签订合同;大牲畜每头每年收合作医疗保健费1.5元,除中、西药由生产队负担外,治病、防疫、洗口、草药一律包干。生猪每户每年收合作医疗费2元,实行包防疫、包治疗、包药费、包阉割,把防治工作一包到底。对参加合作医疗的生产队的五保户,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养猪,免费享受合作医疗的一切待遇;社员困难户,经生产队和公社兽医站同意,可免交部分或全部医疗的保健费。集体养猪数量少的,以3~11头为1户计算,数量多的以5头为1户计算,合作医疗费由生产队分两次付给,即年初付30%,年终付70%;兽医人员工资在合作医疗费中开支。对亦农亦医、服务范围不出大队的“赤脚兽医”,从合作医疗费中抽出20%,实行定额补贴,或实行误工、记工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公社专业兽医,按政治思想表现、服务态度、服务范围、技术高低,评定底分,按劳分配。对此,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于1971年7月21日,以农字(71)157号文,转发省农林局对《旌德县牲畜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宣传、组织推广。此后,以生猪及大牲畜为主要对象的牲畜合作医疗制度,在安徽省各县、市逐步展开。全省各地推广的畜病合作防治承包的内容,虽有多、有少,但基本上不外乎包防疫、包治疗、包药费、包阉割,有条件的地方还包配种。1976年夏,全省有1295个公社、1.07万个大队开展了大牲畜“三包”;631个公社、6942个大队开展的“四包”占大队总数的26.8%。生猪开展“三包”的有924个公社、7568个大队,“四包”的有168个公社、1691个大队,“四包一扶持”的有216个公社、2581个大队,合计占大队总数的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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