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厅关于安徽省农业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一、农业事业费是国家用以举办:农业技术推广、良种推广、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园艺特产、科学研究、中等专业教育、干部训练和其他农业事业方面的经费,它对支援农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起着重要作用。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经费,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农业系统的事业单位,包括:技术推广站、种子站、植保植检站、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配种站、兽医院、科学研究院(所)、中等专业学校、公社干校等单位。良种繁殖场、种畜场虽属事业性质,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因为这些单位负有试验、繁殖推广的任务,产品质量要求高,成本可比的产品项目少,生产收入不够稳定,但它们都是物质生产单位,生产支出与经营成果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实行企业化经营可以鼓励职工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国家补贴,争取收支平衡或有盈余。因此其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根据“安徽省农业系统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办理。
三、各级农业部门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切实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积极办好事业,认真讲求实效。一切事业单位都应当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于人员经费,应当按照批准的人数和标准严加控制;业务费除一些必要的开支外,应当有计划地集中解决一些对发展生产最有利的关键问题,不要平均使用。在经费使用方面,必须精打细算,励行节约,做到花钱少,办事多,效果好,群众欢迎。
四、农业事业费应当合理安排、重点使用,凡是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由国家举办;凡是社、队能办的要依靠社、队自办,不能采取什么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
五、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学校的人民助学金、教学行政费、生产实习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必须开支的各项有关农业事业的业务费用,以及根据规定应由事业费内开支的有关费用。
人员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应按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农业学校的人民助学金、教学行政费应按当地教育部门同类学校标准执行。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应按最低需要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核定。
六、一切设备物资的添置,必须先充分动员内部资源,制止盲目的多购、重购和乱购现象。鼓励修旧补新,自制代用,协作调剂,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置力,节约开支。
七、科学研究和试验示范的业务费,应根据批准计划执行。经上级批准的研究试验项目,应首先保证完成,自己安排的项目应尽力而行,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的项目,其经费由委托单位解决。
八、下列各项经费,不得由农业事业费内开支。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行政人员的人员经费。
2、高等农业院校和农业中学的经费。
3、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以内的开支。
4、粮食部门经营的一般种子和救灾备荒种子的亏损,及商业部门经营蔬菜种子的亏损。
5、机关农副业生产的投资和亏损。
九、各个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劳务和供应产品,应本着国家不赔钱的原则作价收费,不得削价供应,更不得无偿供应。
十、人畜共染疫病的防疫注射,一律免费。预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的开支,采取“国家出本,社队出工”的办法,即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的购置由国家开支,社队防疫员和民间兽医参加防疫注射工作,由受益生产队记工分,或者由养猪户付给手续费。在牲畜主要疫病的预防注射,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也可比照办理。其他畜禽的疫病防疫都应当收费。
十一、事业单位的设备、仪器、工具、器具等(包括图书),凡单价在2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事业单位购置上项固定资产,除农业科学研究院(所及学校由事业费开支,其他事业单位以不超过3000元为限。单价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事业单位的零星土建工程,其单项造价在3000元以内由事业费开支,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十三、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律以原价记帐,不计算折旧。
十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理变价收入,一律上交,不得留用。大牲畜的淘汰变价收入,如需要重新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交,用作重置。
十五、事业单位由事业费内开支的房屋大修理费的范围,以就原有地点、原有规模、大部分利用原有旧料进行翻修的为限。在翻修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原地段内变动位置;由于材料限制合理改用其他材料而改变结构材料时,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亦可由事业费内开支,如在翻修时,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次,及在上述范围以外的移地重建,应列入基本建筑投资。
十六、各级农业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财产物资正确进行计量、检验、收发、调拨和报废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切实纠正只管钱不管物的现象。
十七、财务帐目,必须如实记载,帐实相符,有凭有据。一切支出都要事先严格审核,事后严格审查,不许以领代报,更不许弄虚作假。
十八、暂付款项,必须严格控制,对已发生的暂付款项,要勤催、勤结,防止久拖成欠,不许由事业费内支付职工借款。
十九、农业事业费的管理,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
一般经常性的事业经费,由省于年初一次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指标由省下达到专(市),再由专署分配到县。
省下达专(市)的预算指标,不分项目,以款下达;由专署根据省布置业务计划或工作要求,结合地区情况,具体落实,分配到县。专(市)县的年度预算分配计划,应报省核备。预算下达的方式由省农、财两厅联合通知。专(市)县的上报年度预算时,亦应同时分报省农、财两厅。
二十、关于事业费中变动性较大的业务费,如治蝗费、大规模牲畜防疫费等由省根据分配任务及时间,随时下达。
二十一、为了平衡各地的预算余绌,省可以根据专(市)第三季度末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预算调整工作,平时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二十二、各级农业部门在分配年度预算时,应保留一部分待分配数字,以备临时需要。待分配数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二十三、专(市)农业部门在首先保证完成省交办业务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对本地区预算分配作必要的相互调剂。项与项之间的调剂,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专县批准,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应报省批准。调剂后的预算分配情况,应报省备案。
二十四、各个事业单位,应分别纳入各级预算进行管理。在当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管理下,处理本单位的预算财务工作。属于省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由农业厅管理;属于专(市)县级的事业单位,直接由专(市)县农业部门管理。直接管理的单位应以四权(生产或业务计划、产品处理、人权、财权)统一为原则。
二十五、各级农业部门和事业单位除按规定应该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外,对于预算财务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必须按管理体制,逐级上报以建立正常化的财务管理秩序。各级主管部门对越级报送的请示文件,可以不予答复。
二十六、事业单位一般收入较少,少数收入较多的单位收入也不够稳定,因此在与财政预算的关系上,如技术服务站、植保植检站,畜牧兽医站、农校、公社干校列为全额收支单位。配种站、家畜检疫站、兽医院、农业科学院(所)列为差额补助单位。
全额单位的支出,全部由财政拨给,收入上缴;差额补助单位,入不敷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
二十七、各个事业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计划,编制年度单位预算,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包括所属单位在内的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查。
二十八、各个事业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季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凭以审核拨款。
二十九、在年度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各事业单位应遵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编报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编制包括所属单位在内的部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按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事业成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一份备查。财政部门对农业主管部门会计报表的批复,应抄知该汇总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对不按期报送会计报表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三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坚决按照“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办事。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会审、检查和评比工作,藉以推动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
三十一、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六四年一月起实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利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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