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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国营示范繁殖农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安徽省农业厅)

(由于我省示范繁殖农场现在还缺乏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办法。生产管理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而对今后农场生产发展是不利的。为此,我们特根据今年2月省良种繁殖会议讨论的意见。并参考各地有关资料。初步整理出这份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草稿,供各场研究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场应根据具体情况,创造经验,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以便今后逐步充实提高。使之形成一个较完整而又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领导体制

一、国营示范繁殖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单位,事业性质,企业经营。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目前一般可实行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规模小的可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
二、国营示范繁殖农场由农业部门领导。其生产计划、产品处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等均归省农业厅管理。专、县农业局要根据省农业厅所规定的方针、政策和下达的任务,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加强对示范繁殖农场的具体领导。
国营示范农场要与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业院校等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良种示范繁殖工作。
三、当地党委必须加强对国营示范农场的政治思想和支部工作的领导。对于它们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关怀,帮助它们解决具体问题和工作中困难。
国营示范繁殖农场应该以党支部为核心,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使职工爱场如家,关心集体利益、充分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干部要认真改进思想作风,干部尊重工人,工人督促干部,团结无间,亲如家人,共同努力,办好农场。

第二章方针与任务

四、国营示范繁殖农场必须坚持勤俭办场、民主办场的方针。厉行节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争取盈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运用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解决生产、技术、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办好农场。
五、国营示范繁殖农场的经营方针,以示范、繁殖良种为中心,适当开展一些有利于繁殖良种的多种经营。开展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必须树立榜样。起增产示范作用。副业生产应该根据农闲多干,农忙少干或不干的原则。以利繁殖良种,农、副互相促进,不得重副轻农,影响良种繁殖工作。
六、国营示范繁殖农场的主要任务是:
1、优先采用农业科学研究成果和群众的农业增产经验,进行示范,树立榜样,影响群众,推动生产;
2、积极繁殖良种,供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多点示范和推广;
3、搜集与整理地方品种,鉴定和发掘农家良种,并进行提纯繁殖,供应群众需要;
4、指导社、队选种、留种、保种,对群众先进的选种经验,加以科学的总结提高;
5、加强对当地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
示范繁殖农场在条件许可下,也可接受一些由省、专农业科学研究单位所布置的简单的试验研究任务,但试验材料和经费必须由布置任务单位提供。

第三章计划管理

七、国营示范繁殖农场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国家计划全面完成。
农场应该根据省农业厅的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制定本场的全年生产、财务及基本建设计划、一切计划要经过全体职工民主讨论,使计划既积极又可靠。农场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不得轻易变动,并保证计划完成。
八、农场要做好统计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如实地向上级报告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生产管理

九、国营示范繁殖农场实行“四定、三包、奖赔”办法,以加强生产管理制度。
“四定”即按照劳动管理规定的工人定额和本场具体情况,把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固定后不轻易变动。“三包”即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包定额(如人员定额、劳动定额、生产消费定额等)、包成本、包任务(如良种数量和质量以及一般农作物产品数量),在正常情况下一次包定,全年不变。直接生产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归生产队。
生产队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必须发动职工充分讨论,制定年度生产计划,还要按时制定季度、季节、月份和小段作业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使生产有条有理地进行。
十、生产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应以超额部分奖给生产队和职工。超额部分的分配比例,一般可以是4∶2∶4,即上缴4成给农场用于扩大再生产;2成归生产队,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4成奖给个人,主要奖给现金,也可奖给一部分实物(如粮、棉、油等),但最高不得超过50%。
在正常年景下,生产队或个人由于主观不努力而未完成任务的,应由生产队的积累部分和工人的工资中酌情赔偿,做到赏罚严明。
十一、生产队对工人采取定工、定质、定量、定时的办法,加强对工人的生产责任制。通过民主讨论,规定出一种既准确又简便易行的评工记分办法,并认真执行。
十二、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饲养和工具使用保管的责任制度。某些农活可以实行小段包工,也可以责任到人。生产队的役畜要固定专人饲养和使役;小农具可以固定到人,大农具固定到队,并规定使用年限。凡是积极繁殖幼畜饲养管理有成绩的,以及爱护农具、超过使用年限而不损坏的都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如牲畜非正常死亡或农具不到使用年限而损坏的,要追查责任,必要时酌情赔偿。

第五章劳动管理

十三、国营繁殖农场必须加强劳动管理,合理使用人力,发挥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四、国营示范繁殖农场的干部编制和工人定额,都应该根据耕地面积多少确定。一般干部编制:300亩以下的农场3~4人(场长、会计出纳、技术干部各1人);300~600亩的农场5人(增加技干1人);600~900亩的农场6人(再增加技干1人);900亩以上的农场7人(增加生产副场长1人)。工人定额:水稻每1个工人负担10~15亩。并复种4~5亩麦子;旱地每1个工人负担20~25亩;棉花每1个工人负担6~8亩。
各场根据上述定员人数配备职工,超编人员,应速精简。妥善安置。农场的场长、副场长和技术干部的调动,均须上报省农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抽调或拉用农场职工。
十五、农场的干部必须参加生产,领导生产,对工人要严格实行考勤和作业验收制度。农场还要充分发动和组织职工家属参加劳动。
农场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旷工,不怠工。对于经常无故旷工,破坏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处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

十六、国营示范繁殖农场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对于各项生产建设,都要讲究经济效果,做到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资、财力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
农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和制度;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和会计统计报表;加强资金管理,节约使用,反对浪费。农场的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划清,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专款专用。
十七、农场应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一切资产都要分别造册登记,固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农场资产的增减、封存、转移、报废,都要按规定手续办理,要每年清查一次,如有多余或短少,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十八、农场应经常教育职工,爱护国家财产,严禁请客、送礼和“走后门”,反对贪污、浪费和盗窃国家财产的现象。
农场的资金、产品、资源等均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拉用或占有。
十九、财务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对于一切不合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如果发生争论,应报请上级领导决定,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有责任越级上报。
农场应组织干部和职工代表,研究分析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情况,场内的一切收支情况应向职工公布,并报上级部门。


196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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