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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试行条例


(安徽省农林局)

第一章病虫测报站的性质

第一条:病虫测报站是农业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是研究掌握农作物病虫发生规律,同病虫害作斗争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病虫测报站的任务

第二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系统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准确发布预报,指导大田适时防治,切实当好各级领导部署病虫防治工作的参谋。
第三条:认真做好社、队测报点、植保员的业务辅导工作,普及植保知识,积极组织“病虫测报网”,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性测报相结合,做到“县测报、社校正、队查定”,经济安全有效地防治病虫害。
第四条:努力开展病虫测报技术的科学研究,提高测报技术水平。
第五条:配合所在社、队认真搞好病虫的综合防治。

第三章病虫测报站的建设

第六条:专业病虫测报站按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是同级植保植检站的组成部分,隶属植保植检站领导。一般每级设一个站,称为某县(或某地区、某市)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站。如因所在地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兼顾粮、棉等多种病虫的测报,可分别设站,称为某县(或某地区、某市)某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站。
第七条:专业病虫测报站的人员,属于植保事业编制。一般县(市)测报站应配备技术人员三至五人,选择热爱植保事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能坚持长期搞测报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少量技工。测报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站工作。
第八条:病虫测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技术干部不要轻易调动,不要随便抽调搞其他工作,保证测报人员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时间。测报工作比较艰苦,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和支持测报人员。
第九条:病虫测报站站址,应设在代表性较强、交通比较方便,又便于加强领导的地点。要有必要的房屋、观测圃和试验地,并在附近社、队选定观察区(一般不少于两千亩)。站址必须固定。如确需搬迁的,应在征得上一级植保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十条:各级病虫测报站,要将当地主要病虫列为测报对象。某些测报对象的系统观测,可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适当分工,有所侧重,加强协作。
第十一条:专业病虫测报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原则,按照财政制度上的有关规定,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劳保用品(如解剖镜、显微镜、培养箱、冰箱、养虫笼收音机、自行车、工作服、雨具、电筒等),订购必要的技术参考书刊。所需经费从当地农业事业费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病虫测报站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调查观测制:测报对象的调查观测记载,要有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按全省统一的测报方法进行,并将结果按规定表格及时认真填写,不得随意修改或主观臆测。测报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制作、设置。如必须对测报办法作某些修改,要说明理由,上报备查。
第十三条:预报发布制:根据病虫和天敌调查观测材料,结合历年资料、气象预报和农作物栽培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发布预报。预报分为:短期预报、中期预报、长期预报和警报。预报内容包括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防治意见。要逐步做到以作物为对象,多处病虫的综合预报,为综合防治服务。对某些测报对象可实行“会审”集体发报。预报可通过“病虫情报”发布,必要时可在当地广播,遇有暴发性病虫应通过电话、电报迅速报送,不得贻误。
第十四条:测报档案制:建立一虫一病一档制。调查观测资料,及时综合整理,原始材料不得散失,要专册归档,专柜保存。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交接清理。主要测报对象,每年要有专题测报技术总结并上报。

第五章技术考核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测报技术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要实行技术考核。对有创造、有贡献的测报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区别情况,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病虫测报工作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相互促进。
测报先进单位的条件是:
1、组织测报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
2、及时、准确发布预报,指导大田病虫防治,短期预报准确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减轻当地病虫危害,保障农业增产、增收作出一定贡献。
3、认真执行测报人员、站址、测报对象“三固定”和各项工作制度。
4、加强与社、队群众性测报的联系,积极培训群众性植保队伍,发挥专业站的骨干作用。
5、系统、完整地积累测报资料,在测报科研技术改进上取得一定成果。
测报先进个人的条件可参照先进单位的条件制定。


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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