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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农业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对外贸易局关于蚕桑改进费提取、分配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



各行署、县(市)农业局、供销社、外贸局:
根据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皖发(82)7号文件,“关于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中规定。为使蚕桑改进费及时有效地用于发展蚕桑生产和蚕茧收烘工作,现将提取分配和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二年起,蚕桑改进费按蚕茧收购投放总金额3%提取,按农七商三比例分别使用。
二、各县(市)经营蚕茧单位,提取的蚕桑改进费,应按照省、地各二成,县六成的比例使用。省、地各二成,各县于当年十二月份以前上缴省、地经营蚕茧单位。鉴于目前蚕茧亏损实行省统一拨补期间,各县(市)应提取的蚕改费可在亏损款中抵交。农业系统掌握的七成,由省茶叶公司统一拨给省农业厅再分别拨下。
三、蚕桑改进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新区发展蚕茧生产请辅导员,收烘技术革新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等。蚕桑改进费当年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历年结余的改进费,农商两家协商,原则上亦按上述比例,农商分开使用。各地在蚕桑生产和购销业务上所需的费用仍应在各自的事业费内安排。
四、各级农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进费的计划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挥霍浪费。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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