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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3月16日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鼓励广大农牧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人员、推广人员和管理人员改进农牧渔业科学技术和推广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细则(试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是经过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取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某一地区的农牧渔业生产收到了增加产量,改进品质、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的,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各类:
1、粮食油料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茶、桑、绿肥、牧草和家畜、家禽、蚕、蜂,农用兽用与食用微生物、水产等优良新品种的培育;
2、植物保护的防治技术(包括农药、药械。天敌、除草剂的筛选和研制等)、畜、禽、蚕、蜂、鱼、虾、贝、藻等的疾病防治技术(包括兽用药品的研制、中兽药疗效及化学成份的研究等);
3、化学肥料的使用和有机肥料的积、造、养、种技术,配合饲料、饵料的研制开发;
4、农用土壤的培肥、改良技术(主要是盐碱土、红壤土、侵蚀土、砂姜黑土等低产土的培肥、改良)和草场、草山、草坡、养殖池塘的改良、利用技术;
5、农田灌溉技术(包括节约用水、提高效益等);
6、提高农牧渔业生产的产量、质量和耕作栽培、施肥、田间管理、饲养繁殖及产品的初级加工、储运保鲜技术;
7、有关农牧渔业的试验、化验、接种、检验技术,仪器、仪表、牧业机械、兽医药械、小型科研设备装置的研制改进,以及劳动保护、生产调度、统计、计算技术、测试手段的改进;
8、有关农牧渔业的技术安全、防治污染、沼气制取利用技术;
9、农牧渔业资源调查与利用研究、开发利用技术、农牧渔业区划调查研究、农牧渔业科技情报的调查研究,农牧渔业工程设计及经济管理研究、资源保护和增殖技术;
10、农牧渔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11、农牧渔业机具的合理配套应用,渔具、渔用材料、渔船及其主辅机等技术改进、捕捞、养殖、加工、冷冻与各种机械仪器、工具、工艺设备装置技术的改进;
12、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农机具的配备、运用、维修、管理技术的研究;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研究;农机具的技术革新,节约能源的研究;农业机械化区划;农业机械化技术经济的研究以及新机具、新技术、农机化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改进奖励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1、省农牧渔业厅负责管理全省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改进奖励工作(不包括农垦)。
2、省农科院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改进奖励工作。
3、农业高等院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改进奖励工作。
4、各行署、市、县农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市、县的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励工作(包括地区农科所、农校)。
5、各级负责管理技术改进奖励工作的部门,均应指定技术管理单位,确定专人从事有关奖励工作的日常业务。
四、负责管理农牧渔业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单位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委、农牧渔业部及省农牧渔业厅颁发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条例、细则和管理办法;制订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农牧渔业技术改进成果的奖励和管理办法。
2、建立相应的组织(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审评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审查各单位报奖成果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请奖种类、等级和技术保密意见是否恰当;评议请奖成果的科学水平和成果在生产中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是否属实;权衡各单位报奖成果的技术水平。
3、负责督促报奖单位核实请奖成果的主持单位、参加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协助报奖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4、每年至迟在一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上一年的请奖成果审查汇总报送省农牧渔业厅评奖。
5、负责转发上级部门颁发的奖状、奖金和奖励证书。
6、负责汇编本地区、本单位农牧渔业的授奖成果年报。
7、组织成果管理的经验交流。
五、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发给奖状、奖金和奖励证书。
六、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奖金额荣誉奖

一、1000—2000元奖状、奖励证书

二、500—1000元奖状、奖励证书

三、200—500元奖状、奖励证书

四、200元以下奖状、奖励证书


1、奖状授予获奖单位,奖励证书授予成果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一项成果一般是一个主持人,大的协作项目也可有2~3个主持人;主要参加人员是指对该项成果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2、参加人员较多或较大的协作项目的奖金额可定在高限。奖金的80~85%分给对成果作出直接贡献的科技人员,15~20%分给其他有关人员。获奖单位在奖金的分发上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不能搞平均分配。
3、对成果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限于列入科研计划任务书中的科技人员。
七、荣誉奖和奖金由批准授奖单位发给。奖金的支付,生产单位列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报。
八、评议奖励等级的标准:
1、合理化建议:按年经济效果大小评议奖励等级。年净增经济效果在100万元以上者为一等奖,10万元以上者为二等奖,1万元以上者为三等奖,五千元以上者为四等奖,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的成果,应根据其作用或意义大小进行评定。
2、技术改进:按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的高低、推广应用面积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评议奖励等级。
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高低,主要是指提高产量幅度、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等方面。
九、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农牧渔业厅直属单位,地、市、县各有关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及农科院的一、二、三等技术改进奖成果,由请奖单位提出审定意见和请奖等级意见,并注明密级,逐级上报省农牧渔业厅审议批准授奖。其中属于技术改进一、二等奖水平的成果,也可经省农牧渔业厅审议后报农牧渔业部请奖;属于技术改进三等奖水平的成果,地、市农牧渔业归口部门、农业高等院校和农科院也可以审议批准授奖,报农牧渔业厅备案。
2、农牧渔业厅直属单位的四等技术改进奖成果,由农牧渔业厅审批授奖。农业高等院校、农科院的四等技术改进奖成果,由本单位批准授奖、报农牧渔业厅备案。地、市、县的四等技术改进奖成果,由地、市县农牧渔业归口部门批准授奖、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如一项科技成果获得奖励以后,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则奖金的发给,实行高额补差的办法。
十、申请技术改进一、二、三、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需具备的条件:
1、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革新或有所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于生产后,经济效果显著,较现时生产上普遍采用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1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10%以上,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改进,使单位面积的经济收入增长20%左右;可推广应用的范围较广,当前在一个省内推广应用的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注)的20%以上,并在其他省也有一定数量的推广应用面积(土特产例外);生产效率有所提高、劳动强度有所减轻、农业环境有所改善;或是具有特殊突出的优良性状和效果者,可申请技术改进一等奖。
2、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较大的改进和提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于生产后,经济效果显著,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10%左右,生产成本降低5%左右,产品质量有所改进,使单位面积的经济收入增长15%左右;可推广应用的面积较广,当前推广应用的范围虽未超出一个省,但在一个省内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5%以上,其他评奖因素也有提高和改进;或具有较突出的优良性状和效果者,可申请技术改进二等奖。
3、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一定程度的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8%以上,生产成本降低3%以上,产品质量有所改进,使单位面积的经济收入增长10%以上,可推广应用的面积在当年达到省内现有面积的10%以上,其他评奖因素也有提高和改进,可申请技术改进三等奖。
4、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8%以上,生产成本有所降低,质量有所改进,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8%以上,可推广应用的面积在当年已达到一个县的现有面积的20%以上,其他评奖因素也有所提高和改进的可申请技术改进四等奖。
十一、申请技术改进一、二、三、四等奖的技术推广成果,需具备的条件:
1、农牧渔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请技术改进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某项科技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前或推广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实验、示范工作,为在本地区大量推广应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数据;
(2)已在生产中有了较大面积或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
(3)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果。
2、推广项目申报技术改进一、二、三、四等奖的具体要求:
(1)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推广工作,其普及面在一个省范围内达到现有面积的25%、地区(市)达到40%、县(市)达到60%,并使平均亩产或经济收入提高15%左右者,可申请技术改进一等奖。
(2)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其普及面在一个省范围内达到现有面积的20%、地区(市)达到35%、县(市)达到50%以上,并使平均亩产或经济收入提高10%以上者,可申请技术改进二等奖。
(3)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其普及面在一个省范围内达到现有面积的15%、地区(市)达到25%、县(市)达到40%以上,并使平均亩产或经济收入提高8%以上者,可申请技术改进三等奖。
(4)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其普及面在一个省范围内达到现有面积的12%、地区(市)达到20%、县(市)达到30%以上,并使平均亩产或经济收入提高8%以上者,可申请技术改进四等奖。
十二、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四等奖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各审批授奖单位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订。
1、协作科研项目,须有正式签订的科研协作议定书,明确协作研究的内容、时间、参加的人员、参加的单位、主持或牵头单位,项目主持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主持或牵头单位要逐年做出研究工作大事记,明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2、科研协作项目成果,由科研协作组的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统一上报请奖。其他参加单位不得独自抢先上报请奖。但协作研究项目中的部分研究成果是一个单位独自完成的,并可在生产上单独应用的,经科研协作项目主持单位同意后,可以单独向有关部门申报请奖。
十四、协作技术推广项目的成果,由组织该项技术推广工作的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以协作组名义统一上报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的填报,主持或牵头单位可报1—3人。每个参加单位填报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最好的1人。推广成绩一般化的单位不得列入。
十五、授奖成果,自批准授奖之日起,如协作单位之间发生争成果、争名次、争奖金等问题,三个月内不能解决的,批准授奖部门,有权推迟直至撤销该项成果的奖励。
非协作项目的成果,如本单位内部发生上述类似性质的问题,三个月内不能解决的,则该项成果的奖状、奖金只发给单位,不发给个人。
十六、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的单位,在报奖前要认真检查或督促报奖单位落实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主要人员,以便批准授奖部门据以发奖。如有问题,由负责管理单位自行处理。
十七、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1、农牧渔业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实行同行评议的原则。主持鉴定的单位邀请科研、教学、生产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成果的先进性、科学性、成熟性、实用性进行认真的审评,提出技术鉴定意见。被鉴定的成果的参加人员,不得担任技术鉴定小组的成员。
2、凡报一、二等技术改进奖的农牧渔业科技成果,参加技术鉴定小组的成员须具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技术鉴定组的正副组长,需具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和副教授以上的技术职称。凡报三、四等技术改进奖的农牧渔业科技成果,鉴定小组成员须具有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助教或相应的技术职称。鉴定组的正副组长须具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3、技术鉴定以召开专业技术鉴定会为主要形式。技术鉴定书要当场形成,会后不得更改。
为了精简会议,节约财力、物力、人力,技术鉴定也可采取通信鉴定形式。参加通信鉴定的专家,由成果完成单位聘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并负责综合通信鉴定的意见,形成技术鉴定书。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要进行复制,作为技术鉴定书的附件上报。也可按成果的专业性质,提请全国性学会或省、地、市的有关专门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技术鉴定书。
4、技术鉴定小组的成员不宜过多,但一般也不应少于七人,对国内同行较少的学科或特殊作物,鉴定小组成员可以适当减少,但一般不宜少于5人。
5、技术鉴定会上如有不同意见,鉴定书内应有所反应,不得以是少数或个别人的意见为理由,而予以忽视。否则当事人有权不在技术鉴定书上签字。
6、未曾作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但已经在生产中大面积推广应用,时间满三年以上(不包括区试的时间),生产实践已经证明其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成熟性的,可以不再作技术鉴定,但需有推广应用该项成果的主要地区的有关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和技术推广总结,以备审查。
7、新品种须经全国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新研制成功的兽药中成药和中、西兽药制剂,须经兽药检验所鉴定同意后才能报奖。
十八、各请奖单位和受奖单位,在贯彻执行奖励办法时,应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对弄虚作假、不讲科学道德,骗取荣誉、奖金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十九、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


说明:一年生大田作物新品种推广应用的现有面积是指同类型品种面积而言,如水稻是指早、中、晚稻,小麦指春、冬麦,其他大田作物均可类比;多年生作物新品种则要有一定面积的母树园,每年能提供较大数量的种苗,供大量推广应用者;畜禽新品种则要达到一定数量的基本种群头数,保证推广后能保持品种特性者,或不致因自群繁育而退化者;兽用药品、生物制品应列入规范、规程,并进行生产、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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