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五节 劳动保险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矿务局为首批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4月,马鞍山矿务局制定《职工直系亲属伤病、治病的补充规定》,开始实施职工劳动保险制度。9月,马鞍山矿务局转发华东工业部《职工给假办法》,开始实行职工请假制度。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劳动保险条例》,马鞍山矿务局等单位根据条例规定发给有关人员退休金、丧葬费、抚恤费等。
马鞍山建市后,劳动部门分派专人负责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措施进一步落实。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市劳动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在全市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组织实施。1959年8月,安徽省人委制定《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暂行规定》,市劳动局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新人新规定,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严格控制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的人数。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马鞍山劳动部门对职工正常退休和因病退职工作作出部署。1979年,马鞍山成立市“双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医务劳动鉴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1980~1982年,市劳动局先后举办了劳动保险干部学习班,在部分单位中开展劳动保险整顿,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核发劳动保险证工作。通过核查发现,全市工业、交通、财贸系统有226个单位执行了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10.85万职工享受到劳保福利待遇;另有29个单位执行了安徽省规定的劳动保险办法,有9259名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还有62个单位未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随着劳动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市政府、市劳动部门不断采取措施,确保有关规定的落实和广大职工享受到劳保福利待遇。1957~1985年(缺1965~1974年10年数),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共支出劳保福利费2.22亿元,年平均支出1234.6万元,其中1978~1985年的8年中,年平均支出2198万元,是其余10年平均数464万元的4.74倍;1985年支出数是1957年的58.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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