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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三节 计划管理改革


一、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
1980年前,农垦下达的计划都是指令性计划,特别是生产种植计划,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单产、总产都下达计划指标。农场的生产计划对生产队的哪块地种什么品种,单产、总产都作为计划指标下达,产品一律不准参与市场,由农场按牌价统一销售给国家。下级都要作为指令性计划贯彻执行。
1980年以后,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省农垦总公司对农场只下达粮豆生产、工农业总产值、利润总额等指导性计划。粮食交售只下达国家定购指标,农场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可以随行就市,自行销售。
1987年,实行场长负责制后,进一步扩大指导性计划,各项生产经营计划逐步向经营承包合同的形式过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造新建项目,除国家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的项目、及其投资总规模作为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基本上都是指导性计划。
二、改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扩大农场的项目审批权限
1977年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分投资规模大小,都要纳入计划管理,即使企业动用更新改造基金,也必须报经省农垦局审批,统一下达计划。
1978年,省农垦局颁发《更新改造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县、团级场单项投资在万元以上,县、团级以下的场在5000元以上的,为限额项目。凡属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报经省农垦局批准后,方可动用。限额内的项目投资,由农场自行审批。
1981年,省财政厅、农垦厅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农垦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规定,单项价值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重置更新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要分单项报省农垦厅审批;2万元以下的挖、革、改项目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以及1万元以下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同时报厅备案。
1983年4月,省农垦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补充规定》时规定:各单位零星土建、技术措施项目、重置更新的单项设备、单项工程投资在2万元以下的,仍按省财政厅、农垦厅1981年规定,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单项工程投资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同类项目之和达到5万元的投资,应报厅批准,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厅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上报省审批。
1984年起,进一步放宽审批权限。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15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农场有权批准;3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省农垦总公司有权审批立项。
三、转变计划管理职能
增强服务职能。省农垦总公司计划部门改变单纯的计划管理为向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开辟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各种优惠贷款。1980~1990年,共争取各种优惠贷款1.5亿元。同时不断向企业提供信息,帮助企业搞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批核算和验收工作。
运用经济杠杆加强计划管理。从1984年起,总公司从集中的折旧基金和调剂周转金中,拿出400余万元,建立项目贴息基金,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企业。引进项目、设备需要的外汇和资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农垦总公司设法帮助解决。
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公司建立项目库。“七五”期间,建项目245个,总投资2.5亿元。农垦总公司和农场对项目的选择、规划、调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扩初设计、组织施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效益追踪。计划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形成新增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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