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应渠道
农垦的物资供应渠道是由物资的分配关系确定的,通常有国家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地方供应物资三条渠道。随着指令性计划的缩小,缺口部分通过市场调节的渠道采购供应。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渠道
1953年后,国营农场的物资由省农林厅计划部门组织供应,实行“物资随着着计划走”,凡纳入农林厅计划的国营农场基建项目,其所需的基建三材、维修材料以及化肥等,都能按计划保证供应。专县农场和拖拉机站,业务上属农林厅领导,行政上属地方领导,其所需物资绝大部分都由当地政府物资部门进行供应。对纳入农林厅计划建设项目需要的物资,由农林厅计划部门组织供应。1958年,国营农场下放地方管理后的物资供应,按照当年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省属农场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农场下放后,今后农场所需基建和生产资金均列入地方预算,物资(包括农业机械、零配件、油料、种子、肥料、农药、建筑材料、钢材等)均向所属县、市申请调配”。从此以后,全省大小农场和拖拉机站需要的各种物资均由当地分配供应。实际上,在当时“一平二调”风气盛行的情况下,不仅农场所需的计划物资得不到保证,连农场原有的库存物资和机械设备等也被当地平调出去。
1963年,省农垦厅成立。根据1962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国营农场所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统一由农垦部归口申请,平衡分配,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分别下达,由省、市、自治区组织订货”。按照这一规定,省农垦厅物资处将各场需要的物资计划汇总,上报农垦部和计委,再按省计委下达的物资供应计划落实供应到各农场。对部管的化肥、农药、大型农业机械及良种等,由物资处和农机处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购进。
1969年,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后,仍由上述渠道供应物资。但由于兵团管辖的还有工业单位,因此,除农用物资外,还要采购机械工业和化工工业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化工原材料,并通过协作关系从外省筹集一些基建三材。
1975年,兵团撤销,成立了省农垦局(厅)。局(厅)物资处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坚持“保主保重,兼顾一般”的原则,积极做好农垦的物资平衡分配和调拨供应工作。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纪要》,对农垦企业的物资供应渠道又作了规定,指出“联合企业所需物资,包括用贷款、利润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统配物资,应按管理体制、物资类别和供应渠道,分别纳入有关部门的计划,并签订合同,专项供应”。还指出,“国家安排的地方病防治、防汛抢险、边疆建设、特大灾害救济等经费和物资,同样包括联合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总公司制订了各种物资计划,向省计委和农垦部申请各项计划物资。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资渠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逐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逐步扩大,农垦的物资供应也逐步走上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物资处(供销公司)既要组织计划内物资,又要通过市场调节弥补计划物资的不足,还要完成农垦内部生产出来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销售任务,使农垦内外物资供应销售渠道多元化。
计划内物资。1983年,国务院国发(1983)23号文件规定,农工商联合企业“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以及辅料、燃料、动力、包装材料等,按照物资管理体制和分配供应关系,分别纳入各级物资计划”。计划物资供应渠道是农垦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基本渠道,为了扩大计划物资的供应,供销公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排项目,算细帐,制订农垦各项物资需要量计划,向省计委和农垦部申请一、二类物资及地方管理的三类物资,力求做到计划物资尽可能满足农垦工农业生产的需要。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0年,共组织调拨计划内钢材1.2万吨,木材1.1万立方米,水泥2.1万吨。每年还调拨计划内化肥2万吨,农药700吨,以及载重汽车、拖拉机、收割机、排灌机械、机电设备等物资。
计划外物资。在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情况下,计划物资的供应数量只能满足农垦所需物资的一小部分,缺口较大,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物资供应更为紧张。为此,农垦供销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组织计划外物资。一是从省计委和农垦部主渠道争取计划外物资。1980年至1990年,共组织计划外钢材1.5万吨、木材1万立方米、水泥3.1万吨、化肥7.7万吨、农药0.08万吨、汽油0.8万吨、柴油0.7万吨。这些物资不少是平价的。1990年争取的计划平价物资,与市场价相比较,节约资金225万元;二是积极组织抗灾物资。1983年,安徽农垦遭受特大水灾,为使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农垦供销公司千方百计组织计划钢材972吨、生铁150吨、焦炭50吨、木材4750立方米、毛竹32万根、水泥3200吨、玻璃3000标箱、化肥4350吨、油毡2万卷、农药108吨。这些物资都超过了当年计划物资供应数量,保证了生产、建设、维修和救灾的需要;三是农场自行组织计划外物资,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横向物资渠道。农垦供销公司采取“巩固老渠道,开辟新渠道,多方求援”的措施,开展横向联合,建立了比较稳定的物资渠道。一是参与生产厂家集资获取平价物资。向马鞍山钢铁厂投资50万元,厂家以补偿贸易方式在15年内分批向供销公司供应平价钢材3500吨,部分农场也以此方式得到生铁等原材料的供应;二是以农副产品为协作条件换取合理价格的物资。华阳河总场曾用芝麻和上海外贸部门换回了平价钢材300吨、化肥700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三是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协作关系。与马钢、合钢等厂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争取其计划外自产自销的部分平价钢材。同时还和北京、上海、江苏等业务单位建立供货渠道,弥补农垦物资的不足;四是同省市物资部门在物资品种上进行互相串换和调剂,弥补物资品种的不足。
疏通地方管理物资渠道。农场所需要的物资有很大一部分(如煤炭、燃油、电力、五金交电、农机配件等)三类物资和部分二类物资由所在地方供应,这些物资都要农垦供销公司协助农场逐步进行落实。一是供销公司经常向省和地方物资部门汇报反映农场生产情况和物资供应方面存在的问题,争取省里以计划形式或由省直接下达燃料、油料等物资指标,解决农场物资不足;二是配合农场同地方物资部门联系,解决农场物资供应问题。
理顺销售渠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农垦企业完成定购任务以外的小麦、稻谷、油料等产品可以自行加工销售,出口产品可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为把农垦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农垦供销公司积极理顺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一是同外贸部门联系,由省外贸部门代理出口茶叶、芝麻、酥梨、罐头、黄酒、柳编等农产品和手工艺品;二是同省粮食部门联系,销售农垦农副产品。为解决各场卖粮办手续的麻烦,经供销公司联系,由省粮油食品局为农垦办理统一准运手续;三是协助农场联系粮食销路,并直接帮助对外调运。
三、物资订货
农垦供销公司根据物资需要量计划和物资供应渠道,通过各种物资订货会议逐项落实货源。一是参加省计委和有关专业公司及农垦部组织的订货会议,落实一、二类计划物资;二是组织有关农场参加各地订货会议,落实地管物资货源;三是参加全国农垦产品展销会和各省及全国性的产品展销会,推销农垦产品;四是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供销公司组织的农垦内部物资调剂会议,调剂各场物资余缺。通过各种订货会议,使供需双方见面,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供货合同,确定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保证合同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