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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关于小氮肥销售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财贸办公室文件
经委字省财字[1980]033号011号
关于小氮肥销售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
我省现有小氮肥厂六十九个,其中有五十八个厂分布在各县,这些厂生产的氮肥主要是供应本县农村社队,为了减少化肥销售中的周转环节,减少中途损失和运输费用,经研究决定,小氮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的办法,由化肥厂直接向社队出售化肥。这对方便社队购买,不误农村,减少工厂积压,扩大企业自主权,密切厂社关系,促进化肥生产,都是有利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氮肥厂必须按季将分月生产的化肥数量报县,由县革委会(县人民政府)下达分配计划到公社,化肥厂按县分配计划供应、逾期不提货则计划作徘废,化肥厂有权处理,超产部分化肥厂可以自销。
(二)市办的小氮肥厂所产的化肥,目前自销有困难,仍由农资部门统一收购调拨。为了调动地方积极性,按原规定化肥实际产量留百分之三十由市分配。
(三)化肥的销售价格一律定为每吨一百七十五元。化肥厂应按各公社到化肥厂运输距离远近补给购肥单位的运费,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确定,结算款项一律以公社为单位。化肥厂实行自产自销后,只交一道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不交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四)化肥厂在化肥销售时,无论是供销社收购,还是自产自销,都要及时结算,钱货两清,不准赊销,予收货款。小氮肥的亏损,财政部门或省石油化工局仍要按规定及时拨补。
为了鼓励农民淡季购肥,可实行淡旺季浮动价格,其幅度为百分之十,工厂因淡季化肥超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银行可以贷款支持。
(五)原农资部门设在化肥厂附近的货场、仓库和物资工具等,由工业和农资部门协商,作价处理给化肥厂使用。
(六)为了避免小氮肥的积压,县与县、地区与地区之间可自行协商进行余缺调剂,但出县的化肥,厂不再补贴运费。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年元月份起执行。
一九八○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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