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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石油化工局《关于小磷肥试行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文件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石油化工局文件
财企字(80)097号
油化计(80)058号
关于小磷肥试行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财政、工业(化工)局、淮南市及有关县财政、工业局:
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3号、化工部(79)化财字第364号“关于小磷肥试行定额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和省革委会革秘(79)79号“关于国营县办以上小磷肥企业几个政策性问题的批复”精神,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县以上国营小磷肥厂试行定额补贴,其办法如下:
一、定额补贴办法:两部文件规定我省每吨实物磷肥补贴定额平均为20元,按照我省磷肥企业情况和有关资料计算,平均每吨补贴定额为20元,(详见附表)各地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厂补贴定额,但除表列企业外不得扩大补贴范围。
二、补贴原则:
1、小磷肥企业的定额补贴,按磷肥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实行多销多补,少销少补,不销不补的原则。
2、每吨磷肥(标准)的消耗,普钙的磷矿(标准)消耗在七百二十公斤以下,硫酸消耗在五百二十公斤以内,钙、镁磷肥磷矿消耗在七百五十公斤以内,燃料焦(含碳84%)消耗在三百五十公斤以内的给予补贴。消耗超过上述定额的不予补贴。
3、为了提高磷肥质量,磷肥有效磷低于9%的不给补贴,有效磷高于或低于12%的一律按12%折算产量进行补贴。
4、因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造成的亏损,所用小硫磷矿未执行省规定价格,其超出规定部分均不予补贴。
三、审批权限和拨补手续:
县主管部门每月根据上月会计报表核实实际销售量和产品有效磷含量报经当地财政局批准后拨补到小磷肥厂。
四、实行定额补贴后,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实际亏损小于定额补贴数的可视同盈利,盈利数额百分之六十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百分之四十上交予算。
五、实行定额补贴的单位,磷肥、磷矿、硫铁矿的销售价统一执行省革秘(1979)79号文件规定价格执行,不得用提价或变相提价不正当方法把亏损转嫁给其他单位。
六、各厂要严格质量管理,应对自己的产量、质量负责,出厂磷肥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有效磷含量,不符者,生产厂要包退、包换。不合格产品的补贴额要从下月扣回。
七、以上受补贴的小磷肥企业收到补贴后,在会计处理上,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主管局、财政局要加强领导,切实管好用好定额补贴,以促进小磷肥企业增加生产、降低成本、扭亏为盈,更好地为支援农业生产多做贡献。
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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