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分配经营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0] 11号
关于加强化肥分配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革委会(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我省化肥生产形势比较好,施肥水平逐年提高,今年预计每亩施肥量可达六十七斤多,略高于去年。但地区之间和农作物之间用肥水平不平衡,少数地区低于全年平均用肥量,有些作物还是白地下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大抓有机肥的同时,狠抓工业挖潜,增加化肥的生产;同时,必须加强化肥的计划管理,按计划搞好化肥调拨,作到合理用肥。今年以来,有的冲击了省计划的执行。这个问题如不抓紧解决,不仅会给双晚、秋种用肥带来困难,而且有些专项用肥和奖售用肥也难以兑现。为此,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化肥的管理和经营问题,认为:化肥是国家统配物资,必须加强统一管理,做到计划生产,计划分配,在当前货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尤其要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切实保证各项用肥计划的实现。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辖市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硫酸铵、碳酸氢铵、氨水、磷肥,必须纳入省计划分配,由所在地农资分公司负责收购和经销。农资部门按省下达的化肥供应计划和农业用肥季节,向当地运输部门编报运输计划,运输部门按计划搞好化肥调运。
二、省辖市化肥厂生产的化肥,除马钢焦化厂、淮南化肥厂、铜陵磷肥厂不搞分成,全部产品由省统一分配外,合肥市的江淮、蜀山化肥厂,淮南市的东风、南农、前进化肥厂,芜湖市联盟化肥厂,马鞍山市采石化肥厂和蚌埠市化肥厂、安庆市氮肥厂,要保质保量地把生产的化肥交售给农资分公司,农资分公司要及时收购,这些化肥实行三七分成,即计划的百分之七十必须按季按月交给省农资分公司分配供应,百分之三十留给所在市。要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工商双方必须按照生产和分配计划,签订季、月产销合同,按月检查,不执行合同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超产的产品由所在市处理。出省时必须报省经委批准。
为了调动企业和市的积极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上调任务后,到年终结算时,超计划的产品,由所在地、市、县统筹安排,地产地销,以增加当地农业施肥量。这部分产品工厂不得自行销售,但超产的工厂,超产部分的利润,全部作为工厂的技改费和奖励。
三、铜陵磷肥生产,要保证完成国家计划。铜陵磷肥厂应努力增产,增产部分均由农资部门统筹安排调运。铜陵磷肥增产部分如发生亏损问题,仍按去年财政补贴办法执行。
四、省管化肥的分配计划统由农业厅与省供销社协商提出方案,报省农委负责审批。具体调拨计划,由农资部门负责按分配计划安排。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