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建国前工人工资
裕中纱厂建厂初期,全国纺织工人月平均工资,男工最高为12元,女工为10元;男工最低为6元,女工最低亦为6元。而裕中纱厂女工月平均最高工资只有6.9元,比全国女工最高月平均工资低31%;最低工资为3元,仅为全国工人最低工资的二分之一。
裕中纱厂男工工资以日计算,女工工资多以件计算。1930年,该厂日工资(以银元为单位),落纱最高的为0.28元,普通的0.26元,最低的0.20元;清花最高的0.45元,普通的0.42元,最低的0.38元;机匠最高的1.20元,普通的0.85元,最低的0.45元;粗纱最高的0.66元,普通的0.45元,最低的0.35元。计件工资:细纱每毛管0.018元;16支摇纱每车0.018元;20支摇纱每车0.015元;10支摇纱每车0.019元;装包每小包0.0066元。不论是日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低于全国纺织工人的工资水平(注:1930年《铁道部经济丛书·京粤、京湘两线安徽芜湖市县经济调查报告》)。事实上,民国11年后,裕中纱厂严重开工不足,平均每年要停工3个月,工人收入极不稳定。同时,厂方巧列名目,滥施罚款,如规定,工人“不尊敬职员罚款5分”等。其他如克扣工资、延长工时、工头盘剥等,花样层出不穷,使工人生活苦不堪言。
是时,手工纺织业工人的收入大体相似。民国19年,安庆市170家的土布业的基本情况是:合计木机609台,铁机247台,男工703人,女工69人,童工494人。每日工作时间,冬春10小时,夏秋12小时。成年工人最高日工资0.50元,普通的0.30元,最低的0.20元。
抗日战争时期,工人工资收入日微,一般工人月工资仅12元(伪币),最高的也只有14元。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只能买到二、三斗米。而“养成工”(资方招进生手女工,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叫“养成工”,意即“资方养活了他们”)尽管付出最大劳动,报酬也只有老工人的五分之一。
抗日战争胜利后,裕中纱厂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以每日底薪0.60元(上海各厂最低为0.80元),再按上海指数50%计算发给工资(最高时按上海指数70%计算)。计件工资采用累退制,因此工人生产棉纱越多,单位产品所得工资越少。民国36年春,各工种工人的平均底薪为:清花1.01元,梳棉1.00元,条粗1.11元,精纺0.94元,摇纱0.92元,成包1.15元,运转0.98元,保险科1.56元,原动整理科1.63元,试训科1.56元,人事科1.23元,工务部1.04元。这些底薪再按上海指数的60%发给(最高时按70%),工人实际所得总是低于物价的上涨。工人们不堪忍受残酷的掠夺和压榨,多次举行斗争。
二、建国后工资制度的改革
建国初期,纺织行业的工资制度基本仍沿袭旧的标准,其不合理性成了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障碍。主要表现有:1.等级多,级差小,如计时工有36级,职员有37级,级差最小的仅0.31个工资分(当时约合0.067元);2.制定工资标准无视技术难易和劳动强度大小,有的甚至轻重倒置;3.计算单价累退制;4.同工不同酬;5.变相工资不统一等等。随着工时制度的改革,旧工资制度的消极作用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了。
1952年,全国纺织企业实行第一资工资改革,废除旧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翌年,芜湖纺织厂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根据各部门、各工程的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难易与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作用的大小,确定了“一般不动,个别调整,不降低原有实际收入,高工资保留和取消变相工资”的调整方案。调整后平均工资增长7.83%(见表11—3—3)。
1953年芜湖纺织厂工资改革情况表

1956年,全国实行较大规模的工资调整。在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下,纺织企业实行了运转工人岗位工资制、干部职务工资制和机修、保全工人八级工资制。绝大部分职工都提高了工资。仍以芜湖纺织厂为例,调整后平均工资增长了20.13%(见表11—3—4)。
1963年,纺织企业又进行了一次工调升级,调整面一般为40%。
1971年,根据国务院国发(71)90号文件规定和省革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全省纺织企业又作了一次低工资调整,比例约占50%。
1977年底至1978年初,根据国务院89号文件精神,纺织行业按国家规定的40%范围,对有关人员调整了工资。
1980年,根据省委《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精神,国营纺织企业先后试行了计件工资制或超定额计资制。1983年,按国家统一安排的工资改革方案,纺织企业实行新工资标准,即工人实行8级制,设7个副级,过渡工资标准为15级;干部实行新企干级23级制。这次调整工资,明确地把职工工资收入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1956年芜湖纺织厂工资改革情况表

1985年,全省纺织企业又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本着“突出一线,推动二践,平衡三线”的原则,企业内部对纺织一线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二、三线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同时还进行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调整工作,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转定工作,以及工资标准的简化套改工作等,并在此基础上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通过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全省纺织工业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84年778.0元提高到876.3元,增长12.63%。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由801.2元提高到903.4元,增长12.78%;集体所有制企业由677.1元提高到758.0元,增长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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