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布告 工字第壹号为 布告事:查本年新棉业经登场,各地购运正在开始。过去各地棉商,每有力图非法利润,在原棉中掺水掺杂之恶习。此种情况不仅使纺织工业蒙数O重影响,且加工打包时浪费许多人力物力。为提高原棉质量,发展纺织生产,今后对掺水掺杂行为者决加严厉取缔,自布告之日起,凡发现有掺水掺杂行为者,以投机谋利及破坏生产论罪。为便于执行起见,兹特规定全国原棉含水量以百分之十一为法定标准,以百分之十二为最高限度,不足百分之十一者,照分量加价,超过百分之十一者,照分量减价,超过百分之十二者,禁止成交。含杂量以百分之一为法定标准,以百分之三为最高限度,不足百分之一者,照分量加价,超过百分之一者,照分量减价,超过百分之三者,禁止成交。无论公私厂商,出售或收购原棉时,其含水含杂量,均须经检验机关证明,按照法定统一标准计算。特此布告周知。望各地商民一体遵行,勿违为要! 主任宋日昌 副主任郑抱真 李云鹤 1949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