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纺织工业厅文件 纺生字〔87〕第261号 关于印发《纺织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纺织公司(轻纺局): 搞好企业内部分配,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是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内部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纺织企业自一九八六年实行岗位计件工资以来,调动了纺织企业生产工人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确保经营者的利益,根据国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和省委皖发(1987)6号文件关于“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的精神,现将我省《关于纺织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小型纺织企业是否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地市研究决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印) 安徽省财政厅(印) 安徽省劳动局(印) 安徽省纺织工业厅(印) 1987年5月15日 关于纺织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试行办法 一、全省大中型重点企业对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在完成地市经委、财政局和纺织工业公司(局)确定的任期内责任目标的基础上,以企业升级的标准为考核依据,直接与人均创税利挂钩,实行上下浮动。按照企典经营的好坏对不同水平企业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达到国家一级水平的企业,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三倍;达到省级和国家二级先进水平的企业,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二倍;在省先进水平以下,达到平均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点五倍;在平均先进水平以下,达到平均水平以上的企业,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倍;在平均水平以下,但人均创税利实绩高于上年10%以上的企业,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零点五倍。 以上几个平均档次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在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后才能享受这种待遇。低于上年5%至20%的应扣减经营者10%的收入;低于上年20%以上的应扣减经营者15%的收入。 省内行业的独家企业,参考国内同行业的水平由省纺织厅确定指标。 二、经营者收入和职工年平均收入均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和津贴等。 三、在产品质量上根据纺织部颁发的质量考核标准,主要产品质量年平均在档外的及发生职工死亡等重大事故的,不论企业人均创税利如何先进都不能增加经营者的收入, 四、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对企业中层干部的收入分配,由企业经营者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他们工作贡献大小,决定其收入高低。厂级其他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由经营者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每年年终进行核定,兑现。省纺织厅每月由专业处分行业公布企业人均创税利的四个档次及有关经济指标。 六、新任命的企业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可在到任半年以后按此规定执行,由企业征询本人意见,报地市纺织公司(局)研究审定。对离任的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审计基础上根据在任期间完成任务情况,按照上述办法决定其收入。 七、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由地市纺织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核,要结合企业经营者任期内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防止弄虚作假。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企业经营者所增加的收入部分,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九、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始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再按新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纺织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