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革委会工交办公室安徽省革委会建设委员会文件 省工字(1978)082号 建计字(1978)085号 关于下达我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使交通运输工作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省工办曾于二月中旬召开了合理运输工作会议,商研了部份物资合理运输流向,并于三月份组织省直有关局及铁路、航运部门对全省地方建筑材料的运输流向进行了调查。现将通过调查与商研后制定的“安徽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表”(见附表)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安徽省委皖发(1977)41号文件精神,我省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分配、供应、销售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因此,今后各黄砂、石料厂(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每月所报的砂、砖、石运输计划(包括追补计划与变更计划),不论铁路、航运均应事先报经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省建材局审核加盖地方材料调度室公章后再分送有关铁路、航运部门平衡审批。凡未经省建材局审核过的要车、要船计划(包括外省、市自备车、船来我省运输砂、石计划)请铁路、航运部门一律不批准、不承运。 二、为了节约运输力,避免对流和过远等不合理运输现象,砖、瓦、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应坚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平衡、就地供应的原则,今后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应按本流向规定的范围组织分配和调运,一般不准跨区、当月不得对流。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本流向范围调运地方材料时,需由发货单位提出审请,经省建材局审核同意后发给超流向运输许可证(见附表),转请铁路、航运部门批准,安排运输。如无批准的超流向证或手续不符时,基层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四、本流向表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经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工办及省建材局,以便与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研究修订。 附件:1、安徽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表。略。 2、超流向运输许可证。略。 3、一九七八年池州地区黄砂运输分工表。略。 安徽省革委会工交办公室 安徽省革委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