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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革委会工交办公室、安徽省革委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我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革委会工交办公室安徽省革委会建设委员会文件
省工字(1978)082号
建计字(1978)085号
关于下达我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使交通运输工作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省工办曾于二月中旬召开了合理运输工作会议,商研了部份物资合理运输流向,并于三月份组织省直有关局及铁路、航运部门对全省地方建筑材料的运输流向进行了调查。现将通过调查与商研后制定的“安徽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表”(见附表)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安徽省委皖发(1977)41号文件精神,我省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分配、供应、销售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因此,今后各黄砂、石料厂(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每月所报的砂、砖、石运输计划(包括追补计划与变更计划),不论铁路、航运均应事先报经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省建材局审核加盖地方材料调度室公章后再分送有关铁路、航运部门平衡审批。凡未经省建材局审核过的要车、要船计划(包括外省、市自备车、船来我省运输砂、石计划)请铁路、航运部门一律不批准、不承运。
二、为了节约运输力,避免对流和过远等不合理运输现象,砖、瓦、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应坚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平衡、就地供应的原则,今后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应按本流向规定的范围组织分配和调运,一般不准跨区、当月不得对流。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本流向范围调运地方材料时,需由发货单位提出审请,经省建材局审核同意后发给超流向运输许可证(见附表),转请铁路、航运部门批准,安排运输。如无批准的超流向证或手续不符时,基层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四、本流向表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经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工办及省建材局,以便与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研究修订。
附件:1、安徽省地方建筑材料合理运输流向表。略。
2、超流向运输许可证。略。
3、一九七八年池州地区黄砂运输分工表。略。
安徽省革委会工交办公室
安徽省革委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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