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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函件包件汇兑储金

第三节 汇兑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1月,芜湖总局开办汇兑业务。公众汇款时,邮局发给汇银执据一张,每张限寄10元,封入信内寄递。如汇款不止10元,则须执据数张。当时开办的仅为普通汇票业务。此后,开办过代收货价汇票业务,汇兑业务也渐渐推行于内地各局。
光绪三十年(1904年),安徽省已有8个局开办汇兑业务。同年邮局改用三联单汇票代替汇银执据。开发汇票金额为:已通火车、轮船的邮局(火汇局)之间互寄,汇款可达洋银50元;未通火车、轮船的邮局(旱汇局)之间互寄,汇款不得超过洋银10元;已通和未通邮局之间互寄,不得超过洋银10元。汇兑方式改在此局纳银、彼局发银,如两处银号行情不同,应在纳银之时分别贴水。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省邮政局所111个,开办汇兑业务的16个,占14%。详见表2—2—9。
光绪33年(1907年)安徽省邮政汇兑局名表
表2—2—9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全省汇关平银10万7千两,兑关平银15万4千两。宣统元年(1909年)安徽汇入银13万1千两,汇出18万8千两。宣统三年(1911年),芜湖、大通副邮界所辖汇兑局已达22处。
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有汇兑邮局26处,年汇关平银10万元,兑关平银18万1千元。
民国3年(1914年),汇兑邮局划分为甲、乙两大类。甲类汇兑局之间互寄,每张汇票可达100元,每人每日准发3张;乙类汇兑局之间互寄或寄往甲类局,每张汇票可达50元,每人每日准发2张。安庆、芜湖等30局为甲类局,乙类局有24处,共54局。汇兑银钞计开发719800元,兑付762600元。
民国6年(1917年),汇票由原使用的三联单改为二联单,其他规定未变。民国9年(1920年),增设特类汇兑局,开发兑付汇票每张可至200元,每人每日以3张为限。
民国14年(1925年),实行汇兑印纸制度。汇款时,将印纸贴于汇票之上,以代表汇款数目。并将特、甲两类汇兑局开发、兑付款额分别提高5倍,全省有汇兑局所119处,另有35局办理代收货价汇票业务。民国15年(1926年),安徽属上海国际互汇局辖区,与美国、加拿大等国进行国际汇兑。
民国16年(1927年),因战事频繁,交通及商业几乎完全停业,军队行使不兑换的纸币,全省开发汇票金额由上年的829万元,跌至421万元;兑付汇票金额由上年的708万元,跌至385万元,分别减少一半。
民国19年(1930年),国家邮政储金汇业总局成立。按规定管理局及一等邮局发汇限额为1万元,特类局为2500元,甲类局800元;乙类局200元,全省全年共开发汇票14.2万张,509.3万元;兑付12.7万张,443.3万元。
民国19年(1930年)10月,开办小款汇票业务,仅限于邮政代办所办理,又称“邮政代办所汇票”。每张汇票开发最低1元,最高10元,每人每日准开发兑付2张,取款时不用签字盖章。开始仅限各省内开办,不久,上海及苏皖邮区首先实行省际通汇,民国24年(1935年)6月,安徽已与上海、山东、河南、江西、湖北、浙江等6省、市开办了通汇业务。小款汇票业务先在各邮政代办所之间开办,以后逐步与各等邮局实行开发兑付,但其金额仍限制在10元以内。民国22年(1933年)、23年(1934年)苏皖邮区小款及国内汇票业务详见下表:
苏皖邮区小款汇票开发与兑付张数、金额对照表
表2—2—10单位:元

苏皖邮区国内汇票开发及兑付张数、金额对照表
表2—2—11单位:元

小款汇兑业务量仅占同期国内汇兑业务量中开发汇票张数的3.56%,金额的1.06%,兑付张数的0.24%、金额的0.19%。民国22年(1933年)2月起,怀宁(安庆)等局先后开办国内电报汇票业务。
民国23年(1934年)、怀宁(安庆)、芜湖、蚌埠等局开办定额汇票业务,面额有5元、10元、15元、20元四种。
民国24年(1935年)7月起,凡办理普通汇兑的邮局,均可办理电报汇票业务,汇兑电报全部使用密码。至10月安徽所有办理普通汇兑的邮局,均已办理电汇业务。无电报局之处的邮局,收汇后请管理局、一等邮局或电报局转汇。11月初,政府颁行新货币政策,规定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概以法币为限。同年12月5日,安庆、芜湖、蚌埠等局开办高额汇票业务。开发汇票金额每张可达1千元以上,不需贴汇兑印纸。开发时需管理局会计长或一等邮局局长签字。同时,储金汇业局规定,凡银行所在地的邮局,即日起分为“第一特类开发局”和“第一特类兑付局”,享有新订的低微汇费,以利与银行竞争。民国25年(1936年)5月,怀宁(安庆)、芜湖等局开办航空汇票业务。
民国27年(1938年)4月30日起,安徽各邮局免费为前线官兵汇款。同年5月24日,开始免费为作战空军人员汇款。6月,怀宁(安庆)沦陷前夕,安徽邮政管理局撤离。民国28年(1939年)2月1日,国家邮政储金汇业局通饬各局,在战争条件下,只要核对无误,允许由沦陷区迁徙到国统区的收款人,持未兑的汇票在原兑付局以外的邮局兑付。2月27日,安徽邮政管理局迁回怀宁(安庆)复邮,汇兑业务于当日恢复。汇票开发最初每人限50元,兑付每人限20元。此后这两项限制分别于3月16日和6月29日取消。国际汇兑仅对日本一国开办。复邮当年12月份业务量为:普通汇兑12735张,50万元;小款汇兑295张,4429.00元;航空汇兑895张,7.8万元;国际汇兑19张,1384.18元。
民国31年(1942年)12月份业务量为:普通汇兑13171张,83万元;小款汇兑406张,9307元;航空汇兑68张,1万余元;定额普通汇票611张,34790.00元;军用票汇兑200张,7588元;国际汇兑(有3个局开办)24张,7763元。民国32年(1943年)7月,凡有电报局地方的重要二等局,也可以办理电报转汇业务。
民国34年(1945年)6月1日,管理局与一等局之间互开普通汇票、普通高额汇票的最高限额,每张由1万元升为5万元;二等局由5千元升为2万元;三等局由2千5百元升为1万5千元;邮政代办所与各等邮局之间互寄的小款汇票由1千元升为5千元。一等局互寄电报汇票限额,由1万元改为5万元;二等局由5千元改为2万元;三等局由2千5百元改为1万5千元;代办所之间互开或与各等邮局互开,由1千元改为5千元。同年9月1日,为简化高额汇票手续,对5万元以下的高额汇票,一律改用普通汇票开发。原来规定的“特种高额汇票”及“普通高额汇票”同时取消。当年,安徽省高额汇票局有:怀宁(安庆)及其支局、芜湖及其支局、蚌埠、合肥、贵池、宿县、六安、桐城、正阳关、屯溪、歙县、滁县、明光、霍邱、青阳、太湖、南陵、阜阳、庐江、泾县、旌德、太和、颍上、立煌、舒城、大通、九龙岗、宣城、三河等31个局、支局。
民国35年(1946)1月,安徽电报转汇局有:怀宁(安庆)、芜湖、蚌埠、合肥、屯溪、六安、正阳关、阜阳、桐城、歙县、绩溪、立煌、霍山、界首集、河沥溪、蒙城等16局。1月31日,安徽及苏、沪、浙等收复区取消特定汇款限额。10月1日起,一日向同一人开发或兑付的汇票限额,管理局、一等局由100万元升为500万元;二等局由60万元升为300万元;三等局由30万元升为150万元。同年10月16日规定,凡四行(注:中华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或省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邮局,一律为“特种汇兑局”,各局之间的汇票收费,可视当地各银行收费情况和自身情况,随时调整,以利与银行竞争。
民国37年(1948年)1月6日,恢复办理定额汇票业务。面额暂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四种。代办所及邮亭不办理。1月14日,规定邮亭、汽车行动邮局及行动储汇局办理汇兑业务。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加办普通汇票、定额汇票、小款汇票三种业务。其功能与四等邮局相同,11月11日,安徽因货币奇缺,宣告电汇暂停。12月份,全省开发汇票37041张,计776万元;兑付汇票33338张,计503万元。汇费总收入20万元。
民国38年(1949年)1月,因中国人民解放军已接管安徽省长江以北的大部分地区,全省中华邮政局所仅开发汇票2550张,计266万元;兑付汇票5296张、计876万元,汇费收入3万元。7月1日,安庆、合肥、芜湖、蚌埠等18个邮局恢复了汇兑业务。种类暂定票汇和电汇两种,普汇和电汇业务量及业务收入在统计时不单列。8月15日,安徽邮政管理局通令各级邮局,对兑付限额作了规定,详见下表:
民国38年(1949年)8月安徽各级邮局兑付限额表
表2—2—12

同时增加芜湖、合肥、屯溪三局为电报汇票转汇局。12月15日,安徽省与华北区(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平原四邮区)通汇,电报汇票不限额。12月份,安徽各级邮局及农村代办所恢复办理定额汇票业务。定额汇票面额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五种汇票不需用户填写请购汇票单,不识字的人感到方便。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福建六个邮区内通汇各级邮局及代办所之间互开,不得向其他邮区开发。代办所开发定额汇票暂以1千元、5千元、1万元三种面额为限。汇费按60‰收取,与普通汇票汇费相同。
由于物价普遍上涨,原定兑付汇票限额已嫌过低,为遵照政府金融政策,适应群众需要起见,1949年12月22日,省邮政管理局及一、二、三等邮局兑付限额一律改以50万元为限;四等局及代办所兑付限额一律以5万元为限。另外规定,凡当地设有人民银行各局之间互相开发汇票,如需要再提高限额,应先征得当地银行同意方可办理。12月底,全省计有105局开办汇兑业务,共开发汇票11428张,汇款金额10亿元。
1950年1月19日,合肥、蚌埠、安庆、芜湖及所属各支局与东北地区通汇,使用区外汇票。随着各局汇兑限额的提高,局内现款数相应增多。省邮政管理局允许当地无银行的缺款各局,自1950年2月15日起,提高用邮袋解运现金的限额:全程由火车、汽车、轮船解运的,每日每次以1千万元为限;全程或一部分邮路由人力运输的,每日每次以4百万元为限。2月22日起,安徽取消了汇兑“区内”。“区外”办法(东北区除外)。
2月28日全省各电汇转汇局,使用以前中华邮政时期的电汇密码和暗号表,先行与新疆、东川、西川、贵州、广东、广西各区局以及重庆、广州、桂林各储汇分局恢复电汇业务,每笔暂以500万元为限,同时和新疆、广东、广西、贵州、成都、重庆、万县等地实行了通汇。定额汇票在华东区内各局实行通兑。
1950年4月安徽实行“邮发合一”后,5月1日起废除原书报款四联单拨款办法,改用书报汇票汇款,即在普通公事汇票上加盖“书报”两字,以利统一全国书报发行业务,简化书报款解拨手续。7月以后,对当地设有人民银行的各级邮局,开发、兑付汇票限额调整为:汇一志号功能局300万元、汇二志号功能局100万元、汇三志号功能局20万元。根据邮电部邮政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储汇业务协议书规定,1950年8月22日起,邮政汇兑改以个人汇款为发展方向,规定个人汇款每笔以300万元为限,电报汇款不限额。因现金管理是统一国家财经工作的基本政策,所以遵行银行现金管理各单位(包括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公款汇兑,在人民银行通汇各地,概由人民银行办理,邮局不得承办,在银行不通汇各地,方可由邮局办理。邮局主要办理前述公款汇兑外的一切汇兑业务。
1951年3月1日,根据《银行委托邮局代理汇兑合约》规定,邮政汇兑业务系代理性质。当地有银行而办理高额汇票的各级邮局,汇兑限额由当地银行规定,一般不加限制,但对不办理高额汇票的邮局,开发汇票限额应以对方局为准,汇出汇入每张汇票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当地无银行的各级邮局,其汇出限额应以对方局限额为准,最高每张不得超过300万元,汇入限额为100万元;四等邮局汇出限额,应以对方局限额为准,最高每张不得超过300万元,汇入限额为50万元;邮政代办所汇出、汇入均以20万元为限。
3月17日,皖北计有安庆、合肥、蚌埠、安庆吴越街支局、合肥映典路支局、合肥东门大街支局、安庆西门外支局、蚌埠经一路支局、阜阳、宿县、滁县、巢县、六安、田家庵(淮南)、九龙岗、亳县、桐城、寿县、无为、界首集、舒城、三河、砀山、临淮关、正阳关、霍邱、庐江、明光等28个邮局恢复开办高额汇票业务。
1953年2月1日起,邮政汇兑业务改变了代理性质,银行与邮局明确分工,各自独立经营。邮政汇兑主要经办个人汇款,按个人汇款的一般需要,规定开发普通汇票每张以300万元为限,超过者可分张开发,电报汇款仍无限额。
3月,执行邮电部改革普通汇票办法。将二联汇票改为“剪格汇票”。规定在指定的市、县邮电局及分支机构均可随时兑取汇款、便利群众。但实行后,各地不断有汇票错兑、重兑等问题发生,给国家和用户造成一些损失。同年,高额汇票业务停办。1954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邮电部颁发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邮政汇兑会计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内汇兑年度划分办法》等业务规定。
1955年初,修订剪格汇票业务,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单上写明收款人详细地址及最近的邮电局、支局(所)名称,否则只能在市、县邮电局兑取汇款。实行后,用户普遍反映不方便,有的汇款人因不知收款人距离哪一个邮电局、所最近,因而无法填注。
1956年1月1日起,定额汇票业务使用新币定额汇票。1957年1月1日,省邮电管理局成立汇兑稽核组,归邮政科领导。同日实行开发普通汇票、定额汇票办法。1958年,剪格汇票业务停止办理。12月26日,省人民银行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邮政汇兑资金调拨结算办法》(草案)。
1959年起,汇兑制度实行改革。邮政汇兑由以前使用的票汇制度改为信汇制度,不但简化了手续,还对消灭差错,提高汇兑质量有重要作用,一直沿用至今。普通汇款限额提高为每笔1000元。县以下农村邮电体制下放后,公社、大队邮电局所均开办汇兑业务。
1961年,贯彻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安徽省停办了县以下邮电所的汇兑业务。实行不久,因群众反映十分不便,遂又恢复。1962年,普通汇款的限额由每笔最高1000元,改为300元,超过300元的可以分张开发。
1963年,加强汇兑稽核工作、清理悬帐,并收回悬欠汇兑款32万元。因安徽省职工调整工资,地方发行公债全部提前在年内兑现,上海内迁到安徽的职工和居民有所增加,使汇兑业务上升。当年开发汇票277.6万张,比1962年增加11%。
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安徽的省、地市、县抽调大批干部深入农村,每月须汇寄生活费用,加上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降低,有条件的干部职工一般都抽出部分工资支援家庭,促使汇兑业务量继续上升。延续到1966年,汇票出计量已达364万张。1966年5月10日,取消送汇款费用。
1969年12月,邮政汇兑业务并入省交通纵队(后改省交通局)。1971年全省出口汇票352.1万张,1972年开发汇票350.9万张。
1975年,因部分三线厂建成投产,蚌埠淮河大桥建成,建筑工人和附属单位撤离;沿淮地区遭受水灾;部分地市对外流人口的清查、遣返,外地临时工的辞退等原因,造成出口汇票下降。1976年、1977年汇兑业务量逐年减少。
1979年,安徽城乡经济开始活跃,年出口汇票达401.9万张。为方便用户、简化手续、有利经济发展,1980年9月1日起,取消国内汇款最高限额,恢复了送汇业务。12月13日,规定500元以上汇款为高额汇票。全省邮政汇兑进、出口款额每年达3亿元。汇兑悬帐数额仍然较大,在全国列三位。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市场贸易的开放,安徽1981年汇兑业务由原来的兑超省转为汇超省。当年7月1日,邮政汇兑最高限额定为5千元,超过5千元可分张开发。安徽汇兑根大票小金额居全国首位。其中蒙城局开发汇票根大票小一次多帐达9万元。汇兑悬帐仍有6万元,居全国第4位。
因汇款限额取消后,单张汇票汇款金额上升,1982年汇票业务量和汇款收入均比上年下降。1984年起,省邮电管理局汇兑稽核科使用汇票自动排号机排号和条形码印制方案,使汇票分局和分字头两道作业工序同时自动完成,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稽核效率和质量。为适应国际国内旅游事业的发展,黄山邮电局改为县局建制,使用新发汇专号,因专号印刷不及,先在普通汇票上加盖使用。1984年全省汇兑业务共开发、兑付汇票900万张,计5.8亿元,为1949年以来业务量最高的一年。
1985年,高额汇票业务(每笔限额5千元)只限安徽地市县邮电局开办。邮电支局必须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后,才能办理高额汇票业务。1985年3月,召开全省邮政汇兑工作会议,强调执行邮电部颁发的《邮政汇兑业务和资金管理补充规定》、《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局拟定的《邮政汇兑业务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邮政汇兑业务和会计会审办法》,以进一步加强邮政汇兑资金的管理工作。
年末,全省汇兑业务量为519.7万张,业务收入276.80万元。
1949年至1985年安徽邮政汇兑业务情况详见下表:
1949年至1985年安徽邮政汇兑业务情况表
表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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