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组织 〔解放前邮邮财务管理组织〕 民国3年(1914年),安徽邮务管理局设会计处,掌理全省各邮政局所帐务票款事项。民国8年(1919年)安庆开办储金业务,储金帐务由管理局会计处分帐管理。 民国20年(1931年)1月,苏皖邮区合设。苏皖邮务管理局于会计事务副邮务长之下发内地会计处,管理南京之外江苏、安徽各局的会计事务;设管理局会计处负责全区会计事务汇总;储金处设“安徽省一等局帐务台”和“管理各二等局帐务台”负责安徽邮政储金帐务。民国24年(1935年)7月,苏皖邮区分设,安徽邮政管理局会计处改为计核股,内分出纳、帐务票款、审核汇兑、储金寿险四组。 民国31年(1942年)9月,安徽邮政管理局办事处成立,办事处主任之下设财务帮办负责储汇、出纳两股及事务组,掌管收支、票款、储金、汇兑、寿险等事务;另设会计股负责帐务、审核等工作。 民国34年(1945年)10月,安徽邮政管理局设会计股掌理帐务、审核;设出纳股负责收支、票款,由局长和财务帮办直接领导,直至民国38年(1949年)4月。 〔解放前部属电信财务管理组织〕 民国16年(1927年)起,安徽电政管理局设会计监理主管帐目、收支、出纳等事项,民国21年(1932年)裁撤。民国23年(1934年)6月,设分会计室,会计主任下辖会计第一股和会计第二股,掌管帐务;总务课内设出纳股负责出纳。民国27年(1938年)5月,豫皖鄂边区电政专员办公处成立,内设分会计室。民国31年(1942年)4月,安徽电政管理局总务课出纳股裁撤,设会计课,内分第一、第二股。民国35年(1946年起,安徽各电信局划归交通部第二区电信管理局管辖,仅芜湖、怀宁、立煌、六安、阜阳、屯溪6局设主办会计员。同年10月设芜湖、怀宁、屯溪、铜山(属江苏省)电信指挥局,内置主办会计员(怀宁为主办事务员),秉承二区电信管理局命令掌理指挥区内二等以下局所的会计编造等事项。 〔解放前地方电信财务管理组织〕 安徽地方电信财务,初由省政府建设厅直接管理。民国27年(1938年)春,安徽省电话局成立,内设会计室,出纳事务由总务课兼理。民国31(1942年)5月,皖南电话管理局设会计员、会计佐理员各1人,办理会计、会计事务,设总务课兼理出纳。民国35年(1946年)5月,安徽省电话管理局设会计室,所辖皖南、皖北办事处各设会计员1人。 〔解放后邮电财务管理组织〕 民国38年(1949年)8月,安徽省邮政管理局设财务科,下辖帐务、审核、储汇、出纳、事务5股。皖北电信指挥局设会计科(11人),下辖稽核、会计两组及出纳、事务员3人。皖南电信指挥局设财务股。1950年6月16日,皖北,皖南电信指挥局合并成立邮电部合肥电信管理局,内设会计股,股长下辖助理13人,12月16日,邮电合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设财务科,内置资财、会计、基建财务、事业财务4股。1952年9月,省局取销股级建制。1953年底,财务科编制有科长、副科长、助理各1人,本身会计6人,供应会计5人,发行会计5人,计划6人,审计7人,资产3人,基建1人,邮票1人,财务检查员1人,收发1人。所属二等现业局设财务股,三等以下现业局只设财务管理职能人员。 1955年,为建立健全各类邮电业务管理制度,使计划工作趋于完整,加强会计核算、决算、稽核工作,计划科与财务科合并为计划财务科,单独设置会计科。 1958年2月,会计科与计划财务科合并成立计划会计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工作人员15人。7月,改科为处。1960年,改为计划财务处,为省邮电管理局管理计划、财务、会计事项的职能部门,处内设综合计划统计、业务计划统计、基建大修计划统计、综合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出纳、会计检查等职能人员。1964年,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四局设计划财务科,其余现业局不设计财职能机构。 1968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原有处室全部撤销,计划财务管理工作划归省邮电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后勤组。1969年12月,邮电分开。1970年,安徽省电信局设计划财务科,邮政部分财务管理工作由安徽省交通纵队(后改省交通局)统一负责。1973年8月,邮、电合并。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邮电管理局设计划财务处,省辖市局和地区局,除铜陵、淮北市局由办公室兼理财务工作外,均设置计财供应科,县局设会计、出纳、经济等职能人员。 1984年11月,为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分设为财务处(编制13人)和计划处。1985年,财务处的会计检查工作划归新成立的审计处。财务管理组织系统见下表。 1985年安徽省邮电财务组织系统表 表6—2—18 ![]() 二、财务收支 〔解放前邮政财务收支〕 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安徽开办近代邮政后,各邮局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 民国3年(1914年),安徽邮务管理局成立。民国8年(1919年),设安徽储金局,所辖各局的票卷均由管理局核定定额。各局根据出售邮票和开发汇票数,不定期向管理局请领补足,或因路遥,由管理局指定邻近局拨给。现金实行以收抵支,营业收入按日填写收支登记簿、邮票登记簿和汇兑印纸登记簿,并将所辖支局、邮政代办所、信柜、代售邮票处的营收列入本身帐目内,按月填具《本局及所辖各局所邮政、储金汇业收支决算总结表》,上报管理局。超过限额的余款,缴解管理局或解往管理局指定的邻近需款局。领票、缴款均于管理局《收发登记簿》上登记,以便稽查。管理局余款按期解缴交通部,并分月、季、年向邮政总局呈报《财务月报》、《每季计算书》和《管理局及所辖局所会计年度营业报告》。 管理局及所辖局的各项支出,按规定标准和预算书计发,遇有特殊情况需先申请理由呈报邮政总局核准。各局零星开支有火柴、灯油、灯草、扫帚、面粉等几项,按核定用量,就地购买,凭发票报销,原始单据随会计月报呈报管理局。 苏皖邮区合并和抗日战争期间,安徽邮政虽有隶属变更、业务增减,财务收支管理仍沿袭旧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安徽邮政管理局指定芜湖、屯溪、蚌埠、合肥、阜阳五局为票款准备局,办理邻近各局票款缴拨领发事项,各局营收解现。民国37年(1948年)7月,管理局通令各局与当地银行开立往来帐户,至9月底已达51个局。由于当时物价陡涨。安徽邮政经费开支已待总局统筹拨汇。民国38年(1949年)第一季度,各局零用帐支付限额为:一等局50元。二等局30元,三等局20元,邮政员工的薪水不能按时发放。 〔解放前电信财务收支〕 民国17年(1928年)起,安徽电政管理局及所辖各等电报局的营收款,均于次日上午10时前拍发每日现款日报呈交通部电政司备核,收入款随时送存银行;支出款项,除额定经费外,没有交通部命令,不准动支。收支款项由出纳人员主管,未设出纳人员的由局长或领班完全负责,并按月编写收支计算书。 民国23年(1934年)6月,交通部颁布《电政会计规程》,实行分级管理,各局收入款项,统一登记造册,送存银行钱庄,并报电政管理局备查。各局支出,在预算范围内,依照部颁动支款项办法由电政管理局统一划拨。因营业发展或其他特别情况须增加开支,一律先申明理由呈部核准后提出追加预算。各局收支计算书由管理局汇编随管理局财务月报呈部。省电政管理局收支计算书由交通部电政司编制。全省电政收支,盈余解部,亏损由部补拨。 抗日战争期间,因情形特殊,安徽电政财务收支,由安徽邮政管理局办事处所辖各局办理。电政司所属安徽各有无线电局台的营业收入,均填写四份《报话费缴送单》,送请当地邮局(或储汇局)核收,邮局于当日或每五日以电报汇票办法解送重庆储汇分局转交通部财务司。子属局于每月底造具清单随解款呈管理局审核转帐。各电局台经费,由交通部财务司按月于15日以前,通知重庆储汇分局办理。重庆储汇分局将安徽电政经费用PBS(注:PBS电报为不付电费电报。)电报加编押脚密码通知安徽邮政管理局于15日拨付各电局台。 民国35年(1946年)起,安徽各电信局的财务收支,由交通部第二区电信管理局厘订全区统收统支办法,调剂盈亏。 安徽省办地方电信营收状况,按月造送计算书,由省建设厅存查,赔累由地方财政拨款,赢利半归中央,半归地方。县办地方电信收支,完全由县财政负责。 〔解放后邮电财务收支〕 民国38年(1949年)8月13日,华东邮政管理局颁发《统一收支办事细则》,11月24日,安徽省邮政管理局通令实行统一收支及按季呈报财务报告制度,各局除经费余额与核定的汇兑基金外,一律将营收余款按规定期限全部拨解票款准备局并按期造报财务报告。各票款准备局除留足供本身最低需要及接济邻近局的协款外,余款按期解省局集中运用。当地设有银行的,在银行开立经费户和往来户,通过银行汇拨;凡无银行的地方,用邮袋寄现。寄省局出纳股的财务报告,附本期拨款通知(或收据)副张;寄储汇股财务报告,附汇票登记簿及兑讫汇票。省局编造预算,各项费用均加注实物数量及编造日单价,既有金额、又有实物数量。如物价波动,即按物价上涨情形编造追加预算详情单,以便大区局及时调整数额。拨发各局的人员薪金、包干费等,如不够开支,经呈准省局可动用营收款项,用后填具经费收据,作为收到经费入帐,并填具拨款通知,随经费收据一并寄省局,作缴解营收款出帐。邮电合并前,安徽电信财务收支由皖南、皖北电信指挥局实行统收统支。1950年4月起,根据《电信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电信收入通过人民银行逐级汇划至北京,由电信总局统筹调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盈济亏。6月,安徽电信财务收支由合肥电信管理局统一管理。 1950年12月邮电合并。1951年3月,省邮电管理局通令实行邮电金库制度,管理局为分库局。全省设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40处,非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40处,完全非金库局26处。废除各级邮电局统一收支办法,票款准备局改为票卷准备局。完全非金库局的营收库款及汇兑款项出入库,经当地银行迳向金库局兼储汇金库局和非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办理;非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直接由当地银行免费汇解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邮电金库兼储汇金库局营收库款直接解管理局。各局介费由省局交由银行信汇,当地无银行的非邮电金库局拨往票卷准备局,由票卷准备局经费户提现转寄该局。各局都备有一定周转金,以应开销不足或经费未发急待开支之急,发经费时再补足。 1952年3月,为减少属局财会工作,节省人力物力,充实生产、发展业务,省邮电管理局把各属局划分为帐导局和非帐局,实行分层领导。非帐局各项票卷,按定额由帐导局视其业务需要适当预付,印花税票在规定限额内向当地税务局请领。营收款项于每月4、9、14、19、24、29日上午全部缴解帐导局并备具《缴款通知及请票单照》。 10月,办理地方电信的各邮电局,支付给地方电信的过线费、出省报话代办费等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结算,拨转省局地方电信帐;各局地方电信营收收入与剩余经费上解省局;地方电信应支各项经费,由省局按省局和地方规定标准拨汇,统收统支,并列报当月份地方电信会计册。地方电信营业收入,单独编报营收月结表。 1953年4月,实行《营业处帐务处理办法》,废除《非帐局帐务处理试行办法》。营业处各项收入,编造五日营业报单寄送管辖局审核列收,以管辖局为记帐单位,一切收支统列于管辖局帐内,各项资产负债一并列入管辖局帐册,由管辖局结算清理。 9月,金库制度改由省邮电管理局掌握,采取分期通过银行划拨的结算方法,提高营收速度。营收集中分库,不再上解,经费从营收中提用、下拨,省局按月向总库解缴利润和折旧基金。 1954年12月,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改变属局收支概算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而形成的“省局分配,属局包干”的状况,省局根据部订《属局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安徽实际,规定各二等局需编制季度和年度全面收支预算,其余各局暂编制季度、年度部分自行收支预算,报经省局核准执行,并作为省局编制全省财务计划和生产费用的依据。 1955年3月1日起,各局一切帐簿、凭证的记载,一律以新人民币为单位(元、角、分)。2月份预算收支、拨款余额按照新旧币比例折算成新币。 同年,为迅速集中资金,保证生产发展需要,根据邮电部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邮电企业拨款办法》,省邮电管理局结合安徽实际制订《缴拨款与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各局一律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营收户和营支户进行核算。凡当日营收(包括营外收入),当日(最迟于次日午前)悉数存入营收户,该帐户存款,除根据省局下达的经费现额转入营支户外,绝对不准移作别用,并不准提现;凡经费、周转金、存入保证金、预收收益和其他结算款的存提均通过营支户,可提现。两帐户结存、结欠按银行利率计息,各局与银行于每月一日(假期顺延)将上月底余额(余或欠)由局。行双方核对相符后,由银行全部电拨省人民银行转入省邮电管理局营收户(并电报分抄省邮电管理局入帐);每月7日前,属局将营支户内所存上月剩余经费专案汇解省邮电管理局结算户,如系不敷,用简化公文向省邮电管理局请拨,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电信款系邮电部门代省人民委员会办理,单独设立帐册,省、县邮电局均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地方电信帐户,不计利息。 1958年7月1日,邮电部与省邮电管理局间停止实行企业预算拨款办法,改行收支差额管理,省局收入款不再单独上缴,邮电部不再下达支出限额。各局在“大跃进”中所需增加的各项生产费用,在保证完成年上缴任务的原则下,按实际需要开支,各项财务开支标准,邮电部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局因地制宜,按地方统一规定办理。收支差额以年计划数为准,上缴款于次月7日前一次缴部,亏损由部按月平均数补拨,超差额年终结算。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依计划数平均按月随收支差额一次上缴,亏损局以此抵充,余额上缴;预收用户业务费及预收收益不再缴部,改作定额负债(视同自有流动资金运用)。部、省局间缴拨款,均以现金结算,并填发结算通知,年终查对一次。 1959年起,安徽邮电通信企业缴拨款及固定、流动资金均划归地方财政管理。省邮电管理局对各县(市)局,停止预算拨款,实施收支差额管理。县(市)局依省局核准的季度计划收支差额,由银行将各局应缴收支差额款,从其往来帐号主动汇往合肥市人行省邮电管理局结算户;亏损局,由省局根据核准的季度收支差额数分月平均交由银行汇拨。应缴、应拨款,凡邮程在2日内到达的用信汇,超过2日的用电汇。县以下邮电机构,由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实行收支差额管理。1960年起,改变流动资金集中省局列帐的管理办法,核给县(市)局定额流动资金,县以上部分由省局审核下达,县以下部分由县(市)财政局(科)审核下达。 1962年1月起,邮电财务由地方财政划归邮电部直接管理,预算缴拨款仍由邮电部与国家财政直接发生关系。全省邮政、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财务收支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农村电话财务收支纳入省财政预算,统一由省邮电管理局分帐管理。为便于企业核算和加强收支管理,县内电话(县至区及区以下)的月费、通话费、会议电话费及其他收入均列为农话收入;农话人员工资(包括从事农话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和县局的县内电话管理员、县内交换台的话务员、县至公社农话机线维护人员的工资),农村电话费用,折旧费,农后自办机构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调派出差费、教育训练费、房屋修理费,均在农话帐列报;确实无法划分的共同费用,由县局按月根据职工人数比例分摊,分别在中央邮电企业和农话帐列报。 1967年1月,实行《安徽省邮电企业收支差额办法》。各局收入款存入银行,支出款按年度分季财务支出计划从当月收入款中支付,收支相抵,每月盈余于次月10日前一次上缴省邮电管理局。为保证省局月初对支大于收的单位拨款,合肥邮电局当月底先按季度财务计划收支差额的15%增缴一次。亏损由省局月初按季度财务计划三分之一拨补。年度内月份支出计划节余数,可继续使用。亏损单位结算收支差额余款,可在年度内继续留用,不必每月上缴。各局收入支出款及上缴拨补款均在当地银行结算户存提。并另开专用基金、报刊款、汇兑资金等户。 1969年12月,邮电分设。1970年起,省电信局和各地、市、县电信局的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纳入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财政预算。收支差额的上缴和补贴办法,按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办理。邮政财务收支,纳入省交通纵队(省交通局)预算。 1973年邮电合并后,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安徽省邮电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74年起,各地、市、县局(包括邮电工业)的财务收支,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各项收支,按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由省局汇总上报并根据省革委会的指标进行平衡、下达。各局所属支局或报帐单位的经常性费用支出,由管辖局按季核定,分月拨付。省局对各地、市、县局实行收支差额管理,每月收支相抵,盈余在月终后15日内定额上缴省局;亏损由省局按核定计划当月补拨,超计划亏损,申明原委,经审查批准后拨补。地、市、县局对支局(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存入银行上缴,支出根据计划下拨、按月结算,不得挪用和挤占结算、报刊、汇兑与专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省颁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为适应通信生产的发展,1978年起,全省邮电企业试行《安徽省邮电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邮电企业三项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县局收支计划报地区局,由地区局平衡汇编分县计划与地区局收支计划一并报省局审核;各省辖市局及市管县的长丰、凤台、濉溪、铜陵县局、省局直属单位的月收支差额于次月10日前按时定额上缴省局,不得挪用、截留。核定计划范围内亏损,由核定计划单位按规定审查拨补。邮电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线路改造资金由省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1980年起,中央国营邮电财务以邮电部门领导为主,地方国营农村电话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仍列入地方财政。省邮电管理局对国营农村电话实行独立核算,并明确划分中央国营邮电和国营农村电话业务收支范围,综合性、共同性费用实行分摊(1981年始不再向农话分摊),中央与地方财政互不挤占。地、县局采用两本帐、两套报表或一本帐、两套报表实行分别核算,两个计划渠道、两个核算渠道、一套核算班子;省局实行两个计划渠道、两个核算渠道、两套核算班子,农话收支管理与缴拨款结算工作由农话处负责办理。 2月,实行“收支挂钩、差额包干、超额分成的管理方法”。邮电部对省邮电管理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挂钩、以收抵支后结算差额,核定“收差”(注:收大于支的差额。)和“支差”(注:支大于收的差额。)指标,收差缴部,支差由部按计划拨补。省局按规定完成部定差额指标后,提取企业基金。超额部分,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净差额70%缴部、30%自留(10月改为净差额60%缴部、40%自留)。同年,邮电部根据安徽邮电业务收入增长速度低于业务支出增长速度、在全程全网中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省内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等客观实际情况,核定局为支差239万元。省局根据各属局的经营、自然、地理等实际状况,合理核定差额指标。安徽省境内一级干线的收支管理,采用按计划拨款、包干使用的办法。 1981年起,市内电话利润从整个收支差额中划出,减去企业基金,余额不再上缴,用于加速市话建设。1982年,对省邮电器材供应公司、工程公司的实现利润,实行七、三分成;邮电工业公司盈亏,实行包干办法;扩大服务所得收入,扣除支出、税金后,50%留作企业基金使用(40%自留、10%上缴省局),50%列作营业外收入,不参加计算超额分成;未按规定缴纳税金而被罚的滞纳金、罚款,改由企业基金支付;拖欠收支差额,按规定扣减企业基金和超额分成。 1983年初,邮电部对省局实行“收支差额包干,基数留成,增长分成”的财务包干办法。增长分成比例,安徽省局留60%,上缴部40%。5月,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省邮电管理局制定《安徽省邮电企业财务包干办法》,对各属局实行“收支差额包干,基数留成,增长分成”。以包干年度前两年实际收支差额的平均数为各局包干基数(收差局承包收差、支差局承包支差),上年实际收支差额低于两年平均数的收差局与高于两年平均数的支差局,以上年实际收支差额为包干基数,完不成包干基数,不提基数留成(注:基数留成包括企业基金和基数留成基金。);完成局,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收支差额计划增加额,另按工资总额2%提取基数留成基金。完成收支差额,未完成通信质量、业务总量指标的,每项扣减应提数的20%。 对收差超过上年(支差低于上年)实绩的局,按收(支)差增长(降低)额,分档提取增长分成。合肥电信局按实际增长额的20%计提;其余各地、市局按30%计提;县局按50%计提;包干基数为支差局,按支差降低额(包括转支差为收差的收差数)全部留成。完成收支差额计划增长额,按计划增长额的20%提成,未完成通信质量考核指标,扣减应提增长分成的20%。 担负全程全网任务,没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和省邮电管理局机关,按核准的支差计划考核,完成支差计划,提取基数留成,实际支差比计划降低的,按减支50%提成。完成利润、工作量、质量指标及合同要求的单位,按实现利润分成;未完成其他三项指标,每项扣减应提数10%;完成利润指标,提成数低于工资总额7%,可以补足。省邮电工业公司除上缴部50%利润,全部留成。 鉴于邮电通信企业为社会提供通信效能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自1984年1月1日起,邮电部对省邮电管理局试行经济核算制(同时,继续实行“收支差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计算“自有收入”指标,按照企业完成的劳动价值量进行收入再分配,逐步改收支差额管理为利润管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以邮电企业内部价格为尺度的纵向结算。成本开支,按部颁业务支出规定,并包括省境内一级干线折旧、维护费、邮运费在内。内部结算价格由邮电部根据安徽人口、经济及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在通信网络组织中的地位与技术装配等具体情况,定为三类。企业利润,70%留省局,30%上交邮电部。 同年,省局对所属通信企业实行以“收支差额”包干办法为主、适当与利润挂钩的双轨制。把收支差额增长分成的20%部分,改按利润增长额进行分配,并在灵璧县邮电局进行二级核算试点工作。省局以1980年成本开支测算为基础,结合1983年的实际成本,参考人口密度、工农业生产水平、平均使用邮电量、自然地理条件、在全程全网中的地位等因素,经过平衡,把全省各通信企业划分为八类来制订邮政、报刊、电报、长话等五个专业各项产品的分类内部结算价格(市话与农村电话业务收入为自有收入)。详见表6—2—19和表6—2—20。 安徽省邮电通信企业分类局名表 表6—2—19 ![]() 安徽省邮电通信企业产品分类结算价格表 表6—2—20 ![]() ![]() ![]() 各通信企业用分类内部结算价格乘以产品量,加上市话业务收入和设备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计算出自有收入,减去通信成本、营业外损益净值及自有收入税金,得出企业利润,并按季编报“结算收入计算表”和“利润表”,随同季、年度会计决算一并上报。结算公式见下:收支差额增长分成=(收支差额计划增长额×20%+收支差额实际增长额×分成比例)×80%;利润增长分成=(本年实现利润-上年实现利润)×(全省利润增长分成/全省利润增长额)1985年,省邮电管理局在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上,对各级通信企业实行全额利润分成及收支差额增长分成办法。市话利润在扣缴10%所得税后,地、市局留60%,县局留70%,省局集中40%和30%。邮政、报刊、电报、长话等5个专业利润,在扣缴10%所得税后,按4级分档提取利润分成,详见下表。 安徽省邮电通信企业分档分成率表 表6—2—21 ![]() 利润分成额=利润总额×90%×相关档次分成率+分档差额。不经营电信业务的邮政局,只用到3档为止。微利和亏损单位,分成额低于工资总额7%的,予以补足。5个专业的收支差额,与上年实绩相比,完成计划增长额的,按计划增长额的20%提取;未完成增长计划及超计划增长额,均按实际金额的10%提取。支差降低额与收差增长额计算方法相同。 省邮电管理局直属企业利润,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省邮电工业公司留50%,上缴省局50%;省邮电工程公司留70%,上缴30%;省邮电器材公司留40%,上缴60%;省邮票公司留20%,上缴80%,各项分成均扣缴15%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农话财务收支试行“利润留成,增长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的办法,基层企业实现利润三千元以下的,企业全额留成,超过三千元以上部分,企业留成25%;利润超过上年实绩的增长额,计划内利润增长企业留40%,超计划利润增长企业分成20%;亏损企业实行亏损计划包干,减亏全部留用,超亏不补。 为便于各通信企业正确核算通信成本,自1985年起,原由省邮电管理局集中列帐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除邮资凭证成本费及邮袋购置费外,全部下放由基层列帐。 解放后安徽邮电财务收支状况详见下表。 1949—1985年安徽省邮电财务收支和业务总量一览表 表6—2—22 ![]() ![]() 三、会计检查 〔解放前邮政会计检查〕 民国3年(1914年),安徽邮务管理局除对其属局按月呈报的一切帐目进行直接稽核查对通过核算实施检查外,并专设巡核员对管理局所在地及内地各属局帐务经常检查稽核,逐渐形成“巡员制度”。 民国20年(1931年),苏皖邮政管理局于管理局内地事务副邮务长之下专设一巡员台,负责安徽、江苏各局的会计检查。巡员主要检查属局的现金登记簿、邮票登记簿和汇兑印纸登记簿,并自带管理局印制的“稽查存款数目报告”和“稽查邮政支局所存数目等项报告”,逐条认真填具。检查时,先验现金、后查现金支出、收支相抵与结存数是否相符,从中查找舞弊和不合手续之事。检查完毕,由巡员与邮局局长共同签字,送经会计副邮务长证明呈邮务长核阅,按章惩罚舞弊,倘巡员疏忽,同样追究责任。 民国25年(1936年),安徽邮政管理局内地业务股设巡员若干,负责对各邮局财务收支、帐目及其他邮政事务进行检查、监督。 抗日战争期间,管理局内地业务股仅设邮务视察员2人。管理局办事处不设巡员。至民国34年(1945年),安徽邮政管理局设视察室,由邮务帮办兼任主任视察员,内地视察员5人分驻安庆、芜湖、蚌埠、合肥、歙县五处按段进行巡查。民国37年(1948年),安徽邮政管理局所在地安庆视察员由视察室公众服务组组长兼任,怀宁、芜湖、蚌埠、合肥、屯溪五处内地视察员,各辖村镇邮务稽查一人,负责对分支机构财务帐目检查。 〔解放前电信会计检查〕 民国16年(1927年),安徽电政管理局专设会计监理,负责会计帐目处理、收支帐款审核、划拨帐项稽查、存款检查等,并经常巡视各局,检查会计事项和帐册簿记,民国21年(1932年)裁撤。民国22年(1933年)设查帐员,专司财务收支帐目检查。 民国37年(1948年)8月,交通部第二区电信管理局设主任视察员一人和视察员若干,负责对安徽、江苏、浙江各等电信局的财务收支、帐册簿记、报表及其他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解放后邮电会计检查〕 民国38年(1949年)初,因安徽邮电各局大部撤退较乱,帐务多无形中断。8月,安徽省邮政管理局成立后即着手重建属局帐务。1950年,邮政管理局设视导室,内分驻管理局视导员和分区视导员。芜湖、安庆、宣城、贵池、屯溪、巢湖、滁县、六安、阜阳、宿县、田家庵等11个分区视导员均由各局局长兼任。负责对分区内各局财务、会计及其他事务进行检查、监督。邮、电合并后,省邮电管理局改视导室为检查室。 1951年,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各属局费用单据全部集中省局财务科,统一通过核算,实行会计检查。 1953年,省邮电管理局在财务科内专设财务检查员一人。同年,颁布《营业处帐务处理办法》,建立了营业日报单和交接班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定各属局财会部门或会计员,在局长领导下,通过营业日报单来监督各项营收的及时送缴,不定期地检查营业部门的票款定额与有关业务记录、原始凭证,深入乡镇营业处进行现场检查。 1955年,全省邮电基层财会工作正常秩序基本建立,省邮电管理局对行政监督、业务检查和会计检查进行合理分解和加强。会计科配置两名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规章制度较熟、通晓会计核算的会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检查工作。检查员在被检查单位领导支持和主管会计人员配合下,对反映货币资金、收支、库存器材、商品、固定资产和其他有价物品、资金变动运用、缴拨款、往来帐和债权债务结算、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决算等方面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有价物品及其核算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专项检查县(市)局对其邮电分支机构的现金手续能否按季实施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员与属局领导共同签字书面报告管理局,揭发贪污、盗窃、浪费及不合法开支现象,改进属局会计核算、决算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检查与监察、业务检查既密切配合,又互不代替。 1956年,专区督导员办事处开始设置专职会计检查员,负责地区内各局的会计检查工作。1958年,邮电管理体制下放。1959年,县以下邮电机构进一步下放给人民公社,随后出现管理混乱,制度废弛,会计检查工作无法进行。仅1959年至1961年,全省共发生贪污盗窃案件1267起,违法人员805人,侵吞款项49000多元,粮票16000多斤,为建国以来所少有。 1961年11月,安徽邮电企业实行会计决算报告会审,以专区为单位,按季组织、集中进行,省辖市局由省局指定参加附近专区会审。通过对各局季度基本业务会计决算报告和汇兑资金平衡表的互审、财务活动分析、复核汇编、评比和总结,检查各局决算报告期内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一切会计凭证、帐表是否相符,资金来源、运用是否合理,收支是否准确,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随同专区汇编的会计报表于会审完毕当日寄省局审批。五日后,报送专区财务情况说明书并抄送参加会审各局。 1962年9月,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各级邮电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重要经济档案与历史资料,至少保存5年,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保管期满,如需销毁,必须事前报经省局批准,以保证会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连续性。 同年,为改变邮电分支机构经济管理工作普遍薄弱的状况,省局决定由各县邮电局按季组织会计会审,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单册簿记、原始单据进行初审、复审和总结评比,加强县局自身会计检查工作,并以此作为评定集体,个人综合奖和竞赛奖的主要条件。 1963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县市邮电局财务监督检查试行办法》。通过领导监督、财会人员日常稽核和领导干部、职能人员深入现场检查三种形式,对现金、存款、票卷帐实,月度收支状况,会计帐目处理,营业部(人员)票款定额,按月检查;库存材料、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决算报告按季检查;财会部门(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情况,基建大修与四项费用拨款使用情况,营业外收入列缴情况,不定期经常检查。县市局对分支机构检查着重于各项原始记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财务部门(人员)的现场检查,由企业领导人进行,对其他部门(人员)的检查,以财会部门(人员)为主。日常稽核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现场检查完毕,须有书面报告,重大问题直报省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局的会计检查,提高会计检查质量,专区会计检查员对县局的会计检查完竣时,应编制会计检查报告,由专区局会计检查员,县局领导,县局会计员共同签署,省邮电管理局、专区邮电局,县邮电局各一份。县局领导和会计员对报告内容有异议,在签署后另附书面意见。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徽邮电会计检查工作被迫中断。1968年,省局会计检查员3人全部下放到基层单位和农村,地、市局检查人员另行分配工作。邮、电分设后,省电信局和邮政部门均不设专职会计检查员。 1973年7月邮、电合并后,省邮电管理局着手恢复会计检查员设置和会计检查工作。12月,省局制定《安徽省邮电企业会计会审试行办法》。自1974年起,全省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分片会计会审。每个地区局及地区范围内的县局为一片,由地区局负责;各省辖市局、长丰县局、省局直属通信企业单位为一片,由省局负责;省局各直属工厂为一片,由省电信器材一厂负责。地区片会审,省局视情派员参加。参加会审单位,均携带会审范围内规定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并通过这些会计资料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逐一检查、核实。对会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由群众举报的重要线索,由省局会计检查员实行专门巡视和现场检查。 1977年9月,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企业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对全省各级邮电企业实行会计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工人、领导和财会人员三结合的检查方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会计会审,检查各项财务收支、资金财产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揭露贪污盗窃,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 1981年,实行财务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县局由地区局检查,线务、微波、邮运各站由各主管总站检查,工程队、仓库、工厂由各主管公司检查,地、市局与省局直属单位由省局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填报《财务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统计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种种表现进行治理整顿。 1983年,根据《安徽省邮电企业整顿财务管理的意见》,各地、市局和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县局,均专设会计检查员,负责报表审核汇总、计划分配、会计检查与业务辅导。省邮电管理局会计检查员,按邮电部、省局统一布署的任务和配合中心工作,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帐目清算。各级会计检查员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明确,上下结合,全省邮电会计检查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 1984年11月,计划财务处分设为计划处和财务处,会计检查工作划归财务处。同年,省邮电管理局与地、市局开始配备专职邮政业务视检人员,通过邮政业务视察检查,配合和加强会计检查工作。1985年4月省局颁发《安徽省邮电企业关于扩权后财务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明确各单位财务会计检查人员,除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外,应把会计核算、会计机构职责权限、资金使用和监督、财产处理、经济损失处理、物资管理、经济效益的监督、财务成果分配和监督等方面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其检查频次为:地市局专职会计检查人员,对本局各部门、支局(所)及对县局的普遍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地市局会计检查人员,可以适当组织部分县局会计检查人员,对地市内的县局进行重点检查;县局专职或兼职会计检查人员除对自身和各业务部门检查外,对各支局(所)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8月,省局会计检查工作由财务处划归审计监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