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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

第五节 登记发证和产权产籍管理


一、登记发证
安徽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登记发证。1986年安徽省建设厅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通知精神,部署了在全省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198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通知,通知称“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明确: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所有房屋,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登记发证所需经费从收取的登记发证费中解决;今后新建房屋,所有者应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即办理所有权登记领证手续。
同年,安徽省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成立,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副厅长丁捷担任,省建设厅、财政厅、司法厅各有一名处长任副主任。
1987年省建设厅转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同年省建设厅根据部里规定在全省统一制发所有权证的式样和规定了统一的填写要求。同年,省建设厅又转发建设部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落实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测绘保障任务。
1988年元月省建设厅、财政厅、司法厅、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城镇房产产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办法对登记范围、登记办法、发证都作了具体规定。
1986~1988年,省建设厅先后发文,要求各市、县建设(房管)部门在近两三年内把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要求搞好试点并充分利用房屋普查人员,抽调精干人员来开展工作。
各市县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先后组建了以分管市(县)长为组长的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工作程序要做到:登记收证,即检验证件,填写申请书、墙界表、收取证件。勘丈绘图,对已申请和尚未申请登记的房产,以产权人为单位实地进行勘察、丈量,核实,绘制分户平面图。产权审查,对申请产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审批,即三审确认。公告发证,对审查确认产权的房屋由登记发证办正式公告,在一定时间无异议的即准予发证,绘制权证,按照缮证、绘图、校对、送印顺序完成制证。收费发证。发证工作,有的单位对首次发证实行大会集体发证以扩大影响。马鞍山市于1989年8月在市政府会议室举行“马鞍山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首次发证大会”,分管市长为首批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11个单位发了证。这个市的登记发证于1990年底基本完成,发证的房屋占全市房屋的98.7%。省建设厅、省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1990年8月,联合印发《安徽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办法规定了检查验收的方法和内容,并规定申请书项目填写差错率、缮证项目填写差错率均不超过3‰,从检查验收情况看,上述两个差错率各市县都能达到或低于3‰。全省到1991年底,首次总登记发证基本结束(少数市县延长到1992~1993年),已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6603万平方米,占1985年普查数的93%,登记发证中产生了大量产籍资料(包括图、表、证、档、卡、册),连同房屋普查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所以各市县在登记发证结束前后就逐步转入了产权产籍的整理建档工作,并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基本工作。
二、产权产籍管理
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目的是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房地产产权产籍是在地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地籍管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法,民国35年进行了修订,在行政院下设地政部,地方设立地政局,负责地籍地权等工作,并办理土地总登记,核发土地所有权证,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产权产籍管理方面,改变了建国前私有制形式下以土地为主的管理形式,建立了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管理体制,在产权产籍中增加了房屋要素内容,形成了房地产产权产籍新体系。
安徽省在建国后长期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产籍不清。1990年基本结束的全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创造了条件。
大量的准确的产权产籍资料为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建设、房地产交易提供了准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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