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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二节 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是根据建筑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情况,核定企业等级,按等级承包经营建设工程。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各专业配备、技术装备和社会信誉等情况,审定技术等级,按等级,按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一、建筑企业
全省的资质管理工作是从1984年开始的。1984年2月2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的登记、企业等级、按等级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文件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四级。从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并对各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营业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989年6月29日,建设部第2号令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设备安装企业、机械施工企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审批权限、资质等级证书核发、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等都有了具体的规定,为开展资质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提供了法规性依据,使这项工作纳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比如,文件规定,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各级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三级企业可承包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等等。
为了贯彻国家上述文件精神,推动资质管理工作的开展,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开展国营建筑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凡从事房屋建筑、管道、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属于资格审查范围。全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国营建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建设厅负责;地、市、县企业由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资格审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84年9月30日。根据资格审查登记情况,到1985年6月底,对全省36个国营建筑企业,2160个集体建筑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查工作,总人数达37万人。审查结果;审定一级建筑企业4个,二级建筑企业14个,三级以下建筑企业2178个。并颁发了统一的《建筑企业资格审查证书》,凭证书换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使建筑企业按资质就位,按核定营业范围承担建设工程,不准无证施工,不准越级承担工程,约束了建筑企业的盲目流动,规范了工程管理工作,这对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增强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1987年开始,按照国家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企业营业资质复查工作,贯彻全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认真的建筑企业营业资质复查核定工作。按照规定,通过复查,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要重新核定等级;对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降低等级;对资质条件达到上一级标准的企业,可审定为上一级(暂定),一年后根据实绩核定是否转为正式等级;对申报和审批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的,撤销已取得的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此,省建设厅作出了专门的部署,对复查范围,企业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工作进度安排、非等级施工企业标准及其营业范围等都有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全省建筑企业从1990年1月1日,废除原有《资质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资质审查证书》,否则,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承包工程。通过资质复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资质等级标准,对全省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资质复查。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同时,以资质复查为契机,调整建筑队伍组织结构,强化国营建筑企业的技术素质,发展保护大中型企业,促进中小型企业优化组合,组成强干的建筑队伍。经过资质复审,到1990年底,符合建设部颁发的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企业是:一级企业14个,职工人数53325人;二级企业59个,职工人数80950人;三级企业275个,职工人数120015人;四级企业637个,职工人数176774人。上述等级企业共985个,职工人数431064人,另有非等级企业1403个,职工人数141569人。通过资质复审,核定后的等级建筑企业个数比原有的减少25.9%,职工人数减少19.1%;非等级企业个数比原有的减少15.7%,职工人数减少13.2%。芜湖市通过资质复审,淘汰了一批建筑企业,全市等级企业120个,淘汰了39个,保留81个。其中:四级企业由原99个,压缩为55个。贯彻了优胜劣汰的原则,保护了骨干企业,使建筑队伍优化组合,趋于精干。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凡专门从事城乡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也不得以开展咨询、业余设计或其他名义,承揽这方面的设计业务。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并对这三个等级标准,承担设计的范围、审批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到1985年6月底,全省城乡建设系统共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140个,经过全省城乡建设部门的审查,共审定甲级设计单位7个,乙级36个,丙级97个。并颁发了设计资格证书。
1966年6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要求全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获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才能承担工程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获得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获得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勘察、设计任务,如要跨地区跨行业承担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验证;获得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本县内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对证书的审批权限等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8月27日,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市政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城市规划技术资格分级标准、城乡建设勘察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城乡建设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也作出了具体布置。经过资格审查认证,到1990年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232个,其中:获得甲级证书的16个,乙级证书的39个,丙级证书的106个,丁级证书的61个,非等级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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