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建设部颁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要求在全国试行这项制度。文件规定: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期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商确定。这个文件还对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参与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的开工报告;检查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监理单位;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工作。等等。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全省首先在合肥市试点,等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点范围,根据条件批准成立一批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和咨询机构,以推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合肥市已在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安庆路小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初步摸索出了经验,为今后逐步在大中型项目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打下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