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六五”期间,对商办工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81年,对糖果糕点、调味豆制品、服装加工等企业,实行利润“二八”分成,即利润总额的20%上交国家,80%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对服装加工和其他行业的前店后坊企业省公司不提成;对酿造厂和食品厂分别由所属省公司在留给企业的80%利润中提取20%,用以支持有发展前途的重点企业。1981年6月,省建行和省商业厅联合对部分商办工业试办融资货款,资金来源由省商业厅、省建行各按50%的比例筹集。扶植的重点对象是商办酱醋、豆制品、糖果糕点工业企业或前店后坊的挖潜、革新和改造,货款利率按月息2.1%。1984年,商办工业实行利改税,不再执行“二八”利润分成。同年7月,国务院以国发〔1984〕104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经委、商业部《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决定对商办工业实行优惠政策,在全国统一税率的基础上,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文件精神,从1985年起,全省陆续对调味品、酱菜、糖果糕点、豆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