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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粮食统销

第三节 山区、棉区粮食定销



国家对茶林山区和其他经济作物区缺粮社队(户)的口粮供应,1955年“三定”时核定了经济作物区定销1.38亿斤,后采取核定统销包干基数,与统购一样,3年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1963年至1964年,对棉产区实行奖售,每交售1斤皮棉奖售贸易粮3斤,不另供应口粮。1965年起改为集中产棉区(种棉面积占耕地面积30%的)除保基本口粮(稻产区380斤,杂粮产区308斤)外,每交售1斤皮棉奖售稻谷2斤;非集中产棉区,除奖售粮食外,不另供应口粮。1971年起,山区、棉区都改为在春耕生产前,按生产计划核定销售指标,一年一定,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当年生产粮食,除去种子、口粮、饲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补助供应。1973年规定,以茶林为主的山区缺粮队,完成国家茶林收购任务的,口粮标准500斤,贡献大的,可以略高一些;完不成任务的,应适当降低。一般山区和少数人多地少缺粮区口粮标准,稻产区460斤,杂粮产区360斤。棉花集中产区缺粮队的口粮标准,完成棉花、棉油统购任务的,稻产区500至550斤,杂粮产区400—420斤;完不成任务的,稻产区480斤,杂粮产区380斤。
自1979年起,对全省36个茶林山区县和28个重点产棉县的缺粮队(户),实行口粮定销,一定五年,定销指标,五年通用,节约归己。当年销不完的指标,可以转为国家代储备(1983年改为延期销售,过期不作废)。
1979年,全省山区、棉区定销人口为490.86万人,定销指标10.9亿斤。其中茶林山区288.34万人,定销6.74亿斤(比1978年度定销基数增加11.7%);棉区202.2万人,定销4.16亿斤。到1984年,全省定销指标增加到12.76亿斤,其中棉区5.25亿斤(比1979年定销基数增长20.9%),茶林山区7.53亿斤。对金寨县老区作为照顾重点,安排的专项指标从1979年的0.85亿斤增加到1984年的1.3亿斤。对安庆地区的个别县的老区也给予专项指标照顾。
全省1971年至1984年供应棉区、山区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口粮为:

其中,1979至1984年6年共安排71.96亿斤,实销64.54亿斤,节余7.42亿斤。少销的原因,主要是层层扣留机动数用于其它开支。据调查1979至1981年,茶林山区扣留机动指标1.4亿斤,用于社队企业、计划生育、退伍军人等口粮补助。
1985年,国家对山区、棉区购销政策和价格进行了调整,当年7月,省粮油食品局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山区、棉区不再实行定销,改按当年缺粮情况进行安排,指标一年一定,年初预拨指标,由地市掌握安排,秋粮生产定局后,由基层粮站核实缺粮数量,逐级上报到地、市粮食局审核,报省粮食局批准,下达年度供应计划。基层粮站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发证到户、分月供应。专粮专用,当年(从4月至次年3月为一年度)使用,过期作废。一律实行购销同价,按定购比例价供应,全年实销6.55亿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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