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 抗日战争前,皖西铁锅为自产自销,价格自订,大部分销往河南商城、固始和湖北省英山等地;一部分销往省内淮北地区,换取山区所需的土布、猪油和其他用品。1954年,铁锅由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社交叉经营,具体比例:国营20%,合作社50%,私营30%。供销社内部经营铁锅,在专区范围内,县与县之间进行调剂由县社经营,出专区由省社经营。1956年,铁锅划归供销社经营,省社经营65%,县、基层社经营35%。供销社扶植生产,收购铁锅,推销到湖北、河南、江西、四川、广东等省。尤以金寨县带耳铁锅,深受广东中山、番禹、曲江、新会等地群众喜爱。沿江芜湖等地铁锅,除销于全省和上述各省外,还销往广西、陕西、内蒙等地。多数年份供销社包销不了,锅厂仍须自找销路,因而,工商之间利润分配,时有矛盾。1957年上半年,繁昌同和祥锅厂一再向省里反映生产铁锅亏本,要求提高出厂价格。同年5月13日,省社土产处《关于公私合营同和祥铁锅厂价格的核算报告》,要求厂方仍按原规定价出售。1959年,铁锅划入二类商品,由供销社收购,原料、燃料、价格由人民政府管理。1963年,铁锅产销计划由省统一安排。对调剂面广的重点厂生产的铁锅,由省站统一包销。距厂近的基层社或县、市社按照省安排的计划可到工厂直接进货、直接调拨、直接结算;分散生产的厂,基本上由当地市、县社或基层社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和经营。次年,省产铁锅,按地区划片,由各地省站按计划收购、调拨。繁昌同和祥、芜湖民生、宣城水阳、马鞍山联农厂生产的铁锅由芜湖日杂站收购,蚌埠义聚永厂铁锅由蚌埠日杂站收购,凤台锅厂铁锅由淮南日杂站收购。各站根据省安排的计划,为各锅厂签订年度分季的产销合同,建立驻厂工作组,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全部收购。各销区根据经济区划、商品流转方向和历史供应关系,提出要货计划,与日杂站签订年度分季的供应合同。经营环节总的是站和县两道,但对产地县(市)或工厂周围的基层社可以根据省或县(市)计划,从省站合同数内拨给,其他地区由县(市)社根据省的计划组织购进后再行分配。同时,各地根据销售情况,建立库存定额制度,各市、县最少库存不低于全年销售量的50%。70年代,铁锅由各地日杂部门与生产单位签订有品种、规格、数量的产销合同,配合工业部门开展技术革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1981年,省物委、二轻厅、供销社联合下文,调整铁锅出厂价格。由于调整后的价格高于江苏、浙江、上海等邻近省、市,致使销售发生困难,销量减少。自此,省产铁锅销往省外逐年下降。80年代中期,商业体制改革,铁锅实行多渠道经营。由于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江苏、河南等省铁锅纷纷挤进安徽市场,加之许多地方小锅厂盲目上马,产远大于销(全省正常年销售量300万口左右,产量400多万口),从而使省内铁锅生产、经营竞争更加激烈。1953~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铁锅购销调存数量觉见4—2—9。 1953~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铁锅购销调存情况统计表 表4—2—9单位:万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