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局计划财务处是1979年安徽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时就设立的职能处室之一。计划财务处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省旅游事业经费的安排使用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指导和汇总报送全省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办理旅游用汇等有关事宜。 从1982年至199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旅游事业经费300万元,从1993年至1995年每年安排旅游业经费330万元,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旅游局提出的预算计划,经审核后分期分批下拨给省旅游局具体掌握使用。该旅游事业经费重点用于黄山、九华山、合肥等重点旅游区旅游景点设施的建设,新景点开发和旧景点维修,宣传促销活动及各类旅游人才培训等。 根据“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85年成立了“安徽省旅游总公司”,隶属于安徽省旅游局领导。从此安徽省旅游局开始对旅游企业逐步进行了企业化管理。 1986年,国家确定把发展旅游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一项事业,正式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每年安排5亿元人民币计划用于旅游业的投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旅游业的投资在维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设立了旅游商品周转金,从1993年开始每年安排100万元,采用滚雪球的办法,逐年增加资金积累。 为响应中共中央“双增双节”的号召,省旅游局财务处针对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情况制定了“实行计划指标,综合控制的管理办法”。 1987年4月,安徽省旅游局以皖旅财字(1987)024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强旅游事业经费管理的报告》。报告请求省人民政府将全省旅游事业经费及旅游周转金划归省旅游局掌握;省旅游局根据全省各地、市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作统一安排改变以往多头管理、多头批用的混乱状况;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事业经费的管理,逐步增加资金积累,省旅游局建议将以往的部份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以充分调动旅游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987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以皖发(1987)6号文下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放开手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发多种经营项目。 1988年3月,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各类旅游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成本计划和管理、监督及制裁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皖发(1987)6号文件规定及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旅游局从1988年起对局直属企业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于当年4月与局直属七个经营性二级机构(中国国际旅行社合肥分社、安徽友谊宾馆、安徽省旅游服务公司、安徽旅行社、安徽省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安徽旅游推广公司、安徽天马旅游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省旅游局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经济实力不同等实际情况,分别签订了3年或2年的经理招标或定指标任务的承包经营合同。 1992年,在对第一轮承包经营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又分别与中国国际旅行社合肥分社、安徽友谊宾馆、安徽旅行社、安徽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等四家企业签订了3年或2年的利润递增包干、超利润分成的第二轮承包经营合同。 1991年,安徽省旅游局制定了“关于控制经费支出,严格实行经费审批程序”的规定。 1993年7月,省旅游局在全省旅游企业开始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初步实现了新旧财务制度的接轨。 1995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的要求,省旅游局在全省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旅游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