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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建拨款管理

第五节 自筹基建投资管理


自筹基建资金是指地方财政和各部门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1963年以前,省建设银行经办的财政自筹基建资金比照预算内拨款办法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只作为一般基本建设存款和用款。1963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几项规定》,明确要求用作自筹基建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由财政部门审查落实;使用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一般只能安排小型项目,如果确有必要安排个别大中型项目时,须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必须将所需资金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接受建设银行的拨款监督。
1964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指示,加强了自筹基建拨款管理,至1965年两年共办理自筹基建资金拨款1.02亿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建设银行机构被撤并,放松了基本建设管理,自筹基本建设失控。
1972年,省建设银行机构恢复以后,对自筹基建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筹基建搞得过多,冲击了国家计划内工程,并及时在全省计划会议上反映了这一情况。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领导极为重视,采取措施,压缩投资。当年,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由1971年的2.07亿元减少到1.64亿元。
1976年,省财政局、省计委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管理的意见》,提出:1、凡是需要地方财力或部门、企事业单位资金进行基建的,都要纳入省基建计划。2、自筹基建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农轻重”的次序。3、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必须正当。4、自筹基建项目要按照基建程序办事。5、自筹基建资金要按照“先存后用、专户存储”的原则,统一由建设银行归口管理,监督拨款。
1979年,安徽自筹基建指标1.5亿元,实际审批2.07亿元,超过指标38%,影响了重点项目的建设速度。省建设银行向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反映了自筹资金渠道多,基建战线长、资金和材料不落实等情况,建议加强控制,并要求各经办行严格执行自筹资金“先存后用”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自筹基建规模。
1980年以后,省建设银行参与计划安排,会同省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基建控制指标,切块分配给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并协同省计委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的自筹基建计划,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认真地进行审查核实。
1983年,省建设银行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所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各部门、各地区下达的自筹基建计划,要经财政、建设银行会签。
1984年,省建设银行根据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向辖属机构提出:对于地方自筹基建项目,要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做好自筹资金交存工作,并及时向计划部门反映交存情况。对自筹资金不交存建设银行的,各行处要直接报告省建设银行、省计委,并建议撤销计划,收回指标。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从严审查控制的要求发出《关于基建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省建设银行据此对自筹基建资金的交存提出:坚持上半年使用的必须在上年底以前存入,下半年存款当年不准用的原则。从而起到了抑制自筹基建规模膨胀作用。
1986年,省建设银行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关于对自筹基建资金实行审计的通知》,规定审计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正当、是否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是否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当年,全省地方自筹基建规模3.46亿元,实际完成投资额4.02亿元,仍超过控制规模13.93%。
1987年,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提出了“控制、引导、吸存”等措施,一是配合各级计委控制基建规模,坚持由计委、财政、审计、建设银行联合审批制度,以加强管理:二是以预算内拨款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引导自筹资金投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吸收预算外资金在建设银行开户,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1988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建设银行4家密切配合,坚持联合审批的办法,以控制自筹基建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年,中央核定安徽省地方自筹基建规模4.5亿元,年终没有突破。
同年,为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省建设银行,省计委针对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资金不落实、其他专业银行介入自筹基建资金领域等问题,联合发出了《自筹基建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管理的通知》,重申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
1989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再次重申:“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它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都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拨(贷)款业务。已经开办了这类业务的其它专业银行、金融机构,要清理移交当地建设银行,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要负责督促、检查,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纠正。
1990年1月9日,省建设银行转发省计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具体贯彻意见。(1)坚持自筹基建计划由计委同财政、审计、建设银行四家联合审批制度;(2)应着重抓好集体企业自筹基建资金开户管理;(3)抓好拼盘项目自筹基建资金的落实;(4)建立地方自筹基建计划、资金交存情况月报制度;(5)要求按会计制度核算并准确反映自筹基建资金交存数额;(6)各地、市、县建设银行必须加强领导。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呈直线上升,当年新增2.08亿元,比上年增长49.09%。同时,国家核定安徽省地方自筹基建规模9.48亿元,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统计表

说明:1、1953~1980年,基本建设拨款,按省分行会计决算数。
2、1953~1980年投资完成额、交付使用财产,按省分行《基建拨款、贷款存款统计资料》统计。
3、1981~1990年各栏数字,按省分行“六五”、“七五”时期统计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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