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建拨款限额 1954年,中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为保证基建资金的及时供应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开始实行“限额管理、核实拨付”的办法。 1957年,省建设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省级基本建设拨款由主管厅、局按季编制基本建设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送财政厅审核后,将用款计划送省建设银行据以分月签发拨款限额通知书,避免财政资金的积压。 1959年,省建设银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限额管理的几项决定》,对于没有拨款限额的建设单位,不拨付款项;各地建设银行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根据财务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单位办理拨款。管理机构对所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分散在各地的工程,都应在拨款限额结余范围内分配拨款限额或汇拨资金。 1978年,为保证按计划供应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资金和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省建设银行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限额管理和开立帐户的规定》,对省级基本建设预算拨款限额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 1989年,为简化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资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从当年起对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由原来的限额管理改为汇拨资金。 二、推行投资包干 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是“大跃进”开始后所采取的改革措施。1958年7月,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把国家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交给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当年,安徽省首先在中小型建设工程中开始试行投资包干。1959年,又在马鞍山火电厂和涡阳县粮食局城关仓库两项工程中扩大试点。4月,省财政厅召开全省基建财务工作会议,确定“逐步推行投资包干,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拟订办法,确定试点,协助推行。做到包投资、包规模、包工期、包质量,层层包干,层层核算,总结经验,组织推广。” 1960年,全省普遍推行投资包干。同年,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暂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于主管部门下达的包干指标,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有权因地因事制宜修改设计及设计定额、调整工程项目、调剂使用资金”。当年,安徽省有蚌埠等8个市296个单位实行了投资包干。包干总额为4.74亿元,占投资总额的35.6%,其中蚌埠、马鞍山等市、县进展较快,推行面达到60%。 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基建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由施工单位报帐制度,安徽省对8个市的文教、卫生、财贸、手工业以及行政系统的建设项目,确定由省建设厅所属施工企业为经办单位,实行包质量、包时间、交成品,建设银行经办行将这些项目的投资直接拨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在经办行开立拨款户支用款项。经办行分项目设立帐簿,控制项目的年度拨款数。各施工企业单独设帐核算,负责编制基建财务决算。 1972年5月,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关于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试行意见》,省建设银行选择马鞍山五七铁合金厂和茨淮新河工程进行投资包干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包干五七铁合金厂增加生产能力61.8%,每吨铁合金投资降低30%;茨淮新河工程队从1973年开始,连续4年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节约了投资,结余包干经费261万元。 1980年10月,省建设银行制定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管理办法的意见》,规定在不突破投资总额和不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建设规模、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总额实行包干。 1984年,安徽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五包五保”(注:五包:建设项目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五保:主管部门保建设资金,保设备、材料,保外部配套条件,保生产定员配备,保试车所需原、燃料供应。)。当年,实行投资包干的32个项目,总概算投资6.77亿元,包干投资总额6.65亿元。 1985年,省建设银行进一步强调投资包干制,当年有14个大中型项目实行了投资包干,总投资13.3亿元。1986~1990年,安徽省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中,继续推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投标办法。省建设银行在推行投资包干工作中,帮助单位算细帐、挖潜力,审查包干依据,落实包干指标,监督执行包干协议,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到1990年,中央级有25个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投资、工程质量、主要材料、合格交付使用等包干内容,同主管部门签订了包干协议,总投资为0.7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