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的报告


省人委:
据各地银行调查反映,目前我省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进行金银投机买卖;不少私营和合作的银饰业在翻新修旧的掩护下,暗中收购原料,制造成品出售,甚至贩卖金银,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扰乱市埸。
蚌埠市1964年发现金银投机分子37人,黑市成交黄金十七两,银元六千枚。有的还贩运金银到粮产区去换粮票,到棉产区去换布票,到内蒙古换牛。徽州屯溪镇金银饰合作小组四年来在城乡收购白银二千五百四十七两,超过同时期银行收兑量一倍多,同时还购进银元一千五百五十三枚,黄金五两五钱,代客加工银饰368件。宿县城关金银器焊管生产合作社三年多收兑碎银、银元等四千零六十七两,黄金二钱;东关大街两户私设的银摊几年来私收碎银、银元等一千一百四十五两、制成首饰出售。无为城关五金社两个银匠仅在六四年二月入社后的十个月内,就私自收买银元八百五十三枚,杂银一百零五两,金链一条,制成各种饰品出售,获暴利1591元。此外,也发现一些地区的金笔修理店利用换金笔尖搞非法活动。
这些事例说明,我省金融战线上还存在着尖锐的阶级斗争。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对金银市场管理不严,对投机倒把活动打击不够。为了贯彻国家对金银统一经营管理的政策,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银系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相买卖或以金银计价行使。人民储存之金银自愿出售者必须按国家牌价卖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生产单位副产的金银均须交售银行,不得自行留用、销售或转让。凡私相买卖、贩运及计价行使金银者,应根据1949年6月“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1963年4月15日省委、省人委皖发(63)93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的指示”第三项精神,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对银饰业(包括手工业社兼营银饰加工业务的)应即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银饰业应严加取缔;过去已经批准的,应重新审查,不宜继续经营的,应予取消;当地无设立必要的,应逐步淘汰;集市贸易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银饰业大都带有投机性质,一般都不宜保留。凡需继续保留的银饰业(包括手工业社兼营银饰加工业务)应经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证照,方准营业。各地保留多少,应根据群众需要(参考以入往银饰业接受修理改制业务的实际情况)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尽可能由生产合作社经营。今后银饰业只准减少,不准增设。
检查整顿中,应查明银饰业(无论是批准的,未批准的或地下的)现存金银的来源和过去有无违法活动,适当处理。对于从事金银投机买卖,或曾经教育、取缔,仍然私购原料加工出售,牟取暴利的,应按非法买卖金银处理,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法办。对于不明法令,自行购料加工出售,无暴利及其它违法行为者,可予从宽处理。其现有存银,一律按国家牌价强制收兑。被取缔的银饰业,其存银中属于顾客来料加工的部分,可由顾客取具大队、街道或机关证明领回。
对银饰业的检查整顿工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银行和手工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要求在1966年2月基本上整顿完毕。
三、严格加强金银市场的管理。
银饰业只准经营代顾客进行旧饰品的改制、翻新和修理业务。绝对不准私相买卖金银,不准收兑金银饰品,不准接受顾客以银元、银块委托加工改制饰品的业务,也不准进行金饰品加工业务。银饰业代客加工中,不得克扣分量和掺假掺杂。多余的银料原则上应退给客户。如客户要求作价出售时,可按银行牌价收下,定期转售银行,银饰业不得私自保留或自行处理。
银饰业的收入应通过税收和规定收费标准等途径,适当加以控制。主管部门并应加强对银饰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教育。
银饰业应设立登记簿,将营业情况,包括委托人姓名、住址、来料品名、数量、加工种类、余料数量、收费金额及其它有关情况,逐笔详细记载,按月或按旬定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或银行报告。有关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
寄售商店不得代客户寄售金银饰品。
私人一律不准邮寄金银。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因公必须邮寄金银时,应由单位开介绍信经当地银行批准,开给准许邮寄的证明,邮局始可办理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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