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行要求,从一九八一年起,对于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对于不实行贷款的单位,一律实行投资包干,我省打算从八一年起对投资包干进行试点,八二年全面实行。 (二)包干内容,凡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和不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建设规模、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总额实行包干。 (三)包干的基础,按概算包干、包干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概算因某种正当原因进行了调整,包干指标也应作相应调整。 建设单位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尚未核定的,可以按分期建设任务下达包干指标;分期尚未核定,可以按确定的工程项目陆续下达包干指标。 实行一段设计的小型建设项目,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分两段设计的按概算包干。 补助性投资项目,按核定补助投资额包干。 (四)投资包干指标下达后,建设单位在落实投资包干计划时,应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包干结余财政参加分成,包干超支由财政负责弥补。 (五)奖励办法:建设单位对在不降低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包干结余,可留给单位用于生产性购置、集体福利设施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包干结余的分成比例,我们的意见是:财政部门分30%,单位生产性购置可占30%,单位集体福利占20%,个人奖励20%。但因失职使工程超支或造成损失的,对承担经济责任人员(如厂长、工程师、会计师、经办人等)要实行罚款。 (六)包干结余必须随竣工决算编出,并经当地建设银行签证,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准使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