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改革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分设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能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机构分设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行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其具体职能是: 1、组织贯彻全国统一的金融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需要在全辖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有关规定; 2、受理各专业银行缴存存款,做好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工作,调节调度资金; 3、统一管理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4、综合汇编本辖区信贷、现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专业银行执行信贷、现金计划情况,并集中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5、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6、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7、代理国家财政金库,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库券; 8、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和金银管理条例,统一管理外汇和金银; 9、审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网点设置和撤并; 10、管理金融市场; 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后,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并同其它各专业银行一样,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外事、科技、文电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受其总行(总公司)垂直领导,但都要在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安徽分行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职能作用,协调我省金融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建议建立经常性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安徽分行召集,参加人员:人民银行省分行正付行长,各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总经理,并请省计委、经委、财政厅派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有关规定,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2、分析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我省信贷收支、外汇收支、货币流通等金融活动的情况和问题; 3、按照各上级行的部署和全省经济建设的安排,研究信贷资金和外汇资金投向以及金融工作的重大措施; 4、检查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的执行情况; 5、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6、各金融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需要协商的事项。 二、机构的级别和设置 人民银行省级机构为一级分行,厅局级机构;地、市级机构为二级分行,县团级机构;二级分行受一级分行领导。安庆市和安庆地区合设人民银行安庆分行,其余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县人民银行机构暂不单设,保留人民银行牌子,其业务委托工商银行办理,以后根据实践情况再作进一步研究。黄山市成立人民银行支行,隶属省分行。城市办事处和县支行建制归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省级机构为厅局级经济实体,省以下机构级别不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为厅局级机构,与人民银行安徽分行合署办公,局长由省人行行长兼任。 三、机构分设的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 按照总行部署,地、市级机构分设工作,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结束,省分行在年底以前完成。机构分设工作一般自下而上地进行;先分地、市级银行,后分省级银行;先分一般干部,再分中层干部,最后分领导班子。人员划分原则,根据两行承担的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两行都能开展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