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较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对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扶植这一事业的发展根据总行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布署精神,现对我省工商银行系统试办商品房屋开发贷款业务暂行规定如下: 一、贷款对象:凡经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政府指定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屋开发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商品房业务的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城市商品房屋开发和经营业务资金周转的需要。所谓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参加统筹,又是自已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三、贷款条件:1、借款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2、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3、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商品房屋开发计划;4、贷款项目必须有经济实体担保或采取房屋抵押。 四、贷款原则:1、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积极支持那些设计合理,地段好原材料来源有保证,施工技术较先进,施工力量较雄厚,施工质量较高的商品房屋开发项目;2、坚持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急需的方面;3、坚持“以销定贷”的原则,积极支持那些销售计划落实,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建设项目, 五、贷款的审批程序: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核贷;借款单位按项目或小区建设规划向当地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开发计划批准文件,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开户行对贷款申请和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审查核实后,写出评估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贷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由开户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据,按工程实际用款进度发放贷款。 六、贷款审批权限:贷款权限按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和贷款额度相结合的办法划争:贷款占项目总投资在50%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由当地行自审自批,同时报分行备案;除此以外,一律由当地行先进行初审,后报分行审批。 七、贷款的管理:贷款实行指标管理,每年初由省分行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开发计划和信贷资金供求情况下达贷款指标,由各地、市行掌握发放。1、贷款使用“365”其它商业贷款科目核算,在银统14表的附例资料中增加商品房屋开发贷款一项,按季单独统计;2、银行要积极协助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检查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发现贷款被挪作他用,应立即停止新贷款,并责成企业追回已被挪用贷款,同时对挪用贷款加收罚息50%;3、对原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的企业申请贷款,可以在工商银行开立贷款户,但贷款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往来,必须存入工商银行帐户;4、对于交叉贷款而结算户开在其他专业银行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前,必须由开户行协商,签订还款划息协议;5、贷款单位对银行进行贷款项目的检查,监督应提供方便,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财务会计、统计等资料。 八、贷款的利率与期限。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6.6‰计息。贷款最长期限为二年,逾期贷款加息20%。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