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发(86)8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对外债务的精神。为加强安徽省外债管理,认真做好外债统计监测,及时准确提供外债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间接外债统计监测办法。 (一)对象 二、间接外债,指非直接向国外签约的外汇债务,即从省外部门转贷的国外借款及从外省机构借入的外汇负债,向专业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借用的属转贷的外汇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转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中国银行转贷的外汇贷款,以及从外省金融机构转贷的国外贷款等。 三、凡是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中央驻我省企事业单位发生间接外债,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登记 四、涉及间接外债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将批件抄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凡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抵触的项目,外管局接批件后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更正意见。 五、正式签约的债务,债务人必须在签约后十五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协议书复印件,到当地外管局申请办理间接外债登记证手续,发给间接外债登记证。 六、间接外债登记证是债务合法资格证书,经营外汇的金融机构凭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企业在办理外汇有关事项涉及到间接外债时,必须向外管局出示间接外债登记证。 (三)变动与反馈 七、间接外债支用与归还,债务人必须填写外债变动情况表报外管局,债务人属金融机构可按月填报,其它单位变动一次填一次。债务不变动的不填写。 八、用外汇额度、现汇、出口收汇归还外债,以偿债日为准提前20天,由债务人携带登记证到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九、地市外管局每月终了十五天内,将所辖内新发生的外债登记证,外债变动表复印一份留存,原件寄省外管局,输入微机。 十、省外管局每个季度后一个月内,将各地市外债情况汇总反馈给地市,发布全省外债信息。 (四)处罚 十一、债务人违反第五条规定,其归还外债本息不予汇出,一切后果由债务人自负。 十二、债务人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以债务余额3%等值人民币罚款。 (五)其它 十三、省外管局集中管理全省外债。对地市外管局所辖内(包括省级单位、中央驻地市企事业单位)的间接外债,省外管局所授权地市外管局行使外债管理职能,包括检查和监督。单位必须及时提供材料并给予方便。 十四、间接外债登记证由省分局统一印发,向受证单位收取工本费10元。 十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对1988年8月底至发布日内发生的间接外债变动情况,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十六、本办法由省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