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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业税

第四节 农林特产农业税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农业税。
皖北行署、皖南行署分别在《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林木、竹园、桐漆、果园、药材、芦苇、草滩、山场、菱藕及较大鱼塘等均应作为有农业收入土地,按照四邻同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评定收入计征农业税。1954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1954年农业税施行细则》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竹园、桐林、漆园、果园、桑田、苗圃土地,已订常年产量的,按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未订常年产量的,按其当年收获量以初级市场收购价格计款,折合主粮打五折归户一并计征农业税。茶叶、制茶用花按其当年收获量及产品质量,以初级市场收购价格计款,折合主粮打六折归户一并计征。同年9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复阜阳专署,同意对白芍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每人平均全年白芍收入全额累进计征。税率共分17级,每人平均年收入不足50元的,税率14%,250元至300元,税率30%,900元以上的,税率46%。同年11月,对每人平均收入300元以上的,一律改按30%征收,其余仍照前规定。安庆、芜湖专区的丹皮亦按照执行。1956年,省财贸办公室决定停止执行这一办法,改为按实产的25%征收。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木材、茶叶、制茶用花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几项规定》,上述农林特产的征收办法有了很大的变化。木材、茶叶、制茶用花的计税收入,一律按照实际出售价款计算。这3种特产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木材:国营林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3%至4%,个体农户为4%至5%。茶叶,制茶用花:徽州专区国营农场、茶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7%至8%,个体农户为8%至9%;芜湖、安庆专区国营农场、茶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6%至8%,个体农户为7%至9%;六安专区国营农场、茶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5%至7%,个体农户为6%至8%。各地的具体税率,由专员公署根据历年征收基础和平衡负担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确定,由县制发纳税登记卡,凭以随卖随征。上述税率均包括地方附加和乡自筹经费在内,不再另征。凡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茶叶、制茶用花,由纳税人于15天内向当地乡人民委员会申报,由乡介绍至征收机关照章缴税。如隐瞒不报或少报,一经查觉,除补税外,并加征5%的罚金。同时还规定:新开辟的茶园、恢复荒芜的茶园,收益未满2年,由纳税人申请,乡人民委员会调查报区批准,未设区的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报县或由乡批准,将免税收益部份的数量价值填入纳税登记卡,凭以免税。出售各类茶的级外茶、茶朴、茶杆、茶末以及自产自用的木材,自产自饮的茶叶、制茶用花均免征农业税。木材委托收购部门代征;茶叶和制茶用花,由区、乡财粮员驻收购站征收,如收购站能够代征,可委托收购站代征(以后均由收购站代征),由财政部门按征收税额的0.5%至1%付给代征手续费。
1958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安徽省农业税暂行实施办法》,对农林特产的农业税征收有了系统的规定,1963年又作了部分修订。修订后单独订率征收的品目有17项,其中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照出售数量计征的有:茶叶、制茶用花的税率为9%,竹、竹笋为7%,丹皮为13%,桐籽、桕籽、油茶籽、栓皮、山核桃、香榧、生漆、白菊花、木炭等为6%;上述产品自产自用和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数量或评议的数量依上述税率计征。木材按照山价的8%计征。白芍、茯苓按当年实际收获量,核定价款,白芍按12%,茯苓按6%计征。
1972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财政金融局拟定的《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这是安徽第一次单独制定的农林特产税法规。这一征收办法是根据原有规定稍加修改制定的。征收品目规定为14种,与1963年规定比较,删除了竹笋、山核桃、香榧等3个品目。木材的计税收入改按实际销售额的30%计算,竹改按实际销售额的80%计算,白芍、茯苓改按实际销售额计算。茶叶、制茶用花的税率由9%调整为8%,丹皮税率由13%调为12%,白芍税率由12%调为15%,木材税率调为7%。1977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茶叶、制茶用花的税率由原来的8%降为6%,竹由7%降为6%。1985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通知,将木材税率调为2%,竹的税率调为4%。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作若干改进。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应税品种,安徽尚末开征的,自1989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的税率,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税率低于5%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不另征收,从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15%划出,作为地方附加收入。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6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明确家前屋后零星种植供自食的果树,在江河、湖泊天然水资源的捕捞收入及采集野生的药材,均不属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对农林科研单位、农林院校为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可予免税。对劳改、劳教单位的农林特产收入,在1989年暂免征收农林特产税。森工企业的原木收入,暂缓征收农林特产税。对纳税人占用粮田或与粮食作物间种农林特产品,在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时,按占用田亩面积将纳税人按定产缴纳的农业税,顶抵应缴的农林特产税。为扶持发展农林特产的生产,各地可按农林特产实征税额20%的比例,提取和建立“扶持和发展农林特产生产基金”,采取有偿周转形式,用以扶持发展农林特产生产。
安徽省三个年度农林特产农业税收情况表

说明:1.1989年丹皮、白芍收入中、包括其他零星药材在内,数字不大。
2.1989年农林特产农业税收中的“其他”部分增长到1277万元,主要是水果404.6万元。果用瓜354.4万元和水产品24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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