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借款〕 民国元年(1912年)5月6日,署安徽都督柏文蔚、全省矿务总局窦以钰向日商三井洋行借日金25万元(折合银元251677元),用于军政费用。合同规定:本借款年息8.5%,期限一年,以铜官山矿石为担保,以中日合办铜官山铁矿为条件(《中国外债史统计资料》,徐义生编,1962年10月第一版)。 〔筹借裁兵费〕 “皖省民生憔悴,财政枯竭,非裁兵无以救省,非筹款不能裁兵。”(《许省长公布筹措裁兵费之经过》,载于民国11年12月31日《民治报》)。民国11年(1922年)8月25日,省长公署电饬各属,筹借安徽第一期裁兵费,分派各县共计30余万元,自借定之日起,3个月后由各该县田赋项下将本息扣还。截至同年11月30日止,各属陆续解到306500元(《许省长公布筹措裁兵费之经过》,载于民国11年12月31日《民治报》),除拨缴30万元外,余款存储安庆中国银行备拨。 〔中国、交通两银行凤阳关借款〕 省政府与蚌埠中国、交通两银行往来,截至民国12年(1923年)3月10日止,除零星欠款另有抵押担保外,结欠中国银行洋90万元,交通银行洋40万元,共计130万元。后迭经两行交涉催欠,于民国12年7月,经双方议订合同,由安徽督理马联甲、省长吕调元决定每年截留凤阳关税款50万元,偿还前欠本息,自10月实行。嗣因民国14年(1925年)战事又起,税款移作军饷,截至民国16年3月31日。尚欠1074765元(《安徽省政府委员会议案汇编》)。 〔中国、交通两银行盐余借款〕 民国15年(1926年)11月,安徽省与中国、交通两银行订约,借款30万元,月息一分二厘,以安徽省盐余协饷按中行七成、交行三成抵押偿还。截至民国16年1月31日止,积欠12万元(《安徽省政府委员会议案汇编》。) 〔续借十六年份丁漕〕 民国16年(1927年)2月,安徽总司令、省长公署决定向各县续借300万元(原借丁漕为200万元),专备军事特别需要。规定借款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县钱粮数额分别匀摊,息率一分,以民国16年份未征丁漕为担保,如不够抵还时,以经收他项税款抵还。 〔临时活动抵押透支〕 民国19年(1930年)9月,省财政厅因库款不够周转,与芜湖中国、交通两银行商订《临时活动抵押透支契约》,约定透支以30万元为度,经双方同意也可酌量增加透支数。以安徽省盐斤附税及财政厅芜湖分金库全部税款为抵还品,另以民国19年关税公债票面额50万元交存两行为担保品。月息一分二厘;本约自民国19年9月1日起,以3个月为有效期限。实向两行借款24万元(民国19年(1930年)12月《安徽财政公报》第二期),后分月拨还。 〔安徽帆、轮、车运米商公会借款〕 民国20年(1931年)4月,省政府以省库奇绌,与安徽帆、轮、车运米商公会订立借款合约,所借款项作为本省建设费用,并清偿前米商公债。《合约》规定:米商公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由米商照借款数目,按运出省境米粮担数陆续摊借,按月汇交省库;组织米粮借款委员会管理各项手续,并由其委托安徽省帆、轮、车运各粮食查验处代收;凡运出省境米粮,轮运每担米摊借洋2角5分,杂粮及稻摊借洋1角3分,帆运及车运每担摊借洋4角,杂粮及稻摊借洋2角,以借足借款总额为止;这一借款为无利息借款,由政府整顿岁入项下偿还。 〔预借民国二十年第二期田赋〕 安徽财政自盐斤附加划归中央,米照奉令停办后,田赋、杂税收入不敷支出,营业税、卫田缴费升科缓不济急,民国20年(1931年)4月21日,省政府委员常会议决,预借本年第二期田赋为100万元。除英山(今属湖北省)、绩溪、旌德、石埭、凤阳、灵璧等6县征不敷支,免予摊借外,其余怀宁等54县各按应征赋额分摊。自同年5月1日起,分两个月解库。预借田赋之款由政府给予月息八厘。借款各户所执收据准予抵完本年9月开征之第二期田赋。 〔上海辛泰银公司借款〕 民国21年(1932年)安徽因建筑公路需款,建设厅以营业税为担保,向中国通商银行商借50万元,月息一分,自7月份起,分4个月拨付。旋以该行经理易人,改由上海辛泰银公司承借,7、8两月先后共汇银30万元,以后没有再汇。10月,经双方商定,修订新合同,借款额改为30万元,借息仍旧。截至民国28年初,除本金还清外,尚欠利息9万元(《安徽省二十八年度行政计划》)。同年2月,省政府决议,自3月份起按月拨款1万元,拟于年内偿清。 〔全国经济委员会借款〕 民国21年(1932年),安徽省因建筑京芜、长宣、歙昱等公路需款,向全国经济委员会借洋446762元,年息四厘,以本省米照费收入为担保品(米照捐撤销后,改以契税为担保品。)。规定民国22年10月还45000元,民国23年10月还65000元,民国24年10月还110000元,民国25年10月还226762元。截至民国23年底,民国22年及民国23年度应还本息尚欠洋81070元(《安徽最近之财政概况》,毛龙章著,载于民国24年(1935年)1月《安徽省政府政务月刊》第三期)。 〔安庆中央银行透支〕 民国23年(1934年)6月,以省库收入为担保,向安庆中央银行透支32万元,用于省库周转。月息八厘,期限半年。至同年12月已将应还本金32万元及利息12811.3元还清(《安徽最近之财政概况》,毛龙章著,载于民国24年(1935年)1月《安徽省政府政务月刊》第三期)。 〔芜湖安庆实业银行借款〕 民国23年(1934年)9月,安徽以盐附税为担保,向芜湖安庆实业银行商借30万元,用于中秋节发放政费,该借款月息一分一厘,自10月份起,分6个月归还。应还本金30万元及息金10761.67元,均于民国23年(1934年)度还清(《安徽省统计年鉴》,民国23年(1934年)度)。 〔芜湖中央等五银行新借款〕 民国23年(1934年)11月,省政府为整理财政、清理积欠,经行政院核准,决定于同年12月发行民国23年安徽省库券90万元。因推销不易,经与银行界协商,改为借款,连同以前向该五银行所借款项,共借银元120万元。 〔芜湖中中交三银行借款〕 民国24年7月,以民国24年安徽省公路公债及民国24年水灾工赈公债省款作抵押,向芜湖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借款100万元,月息八厘,用于拨补安徽地方银行资本。截至民国31年7月,除曾以财政部拨皖岸盐税补助费偿还85万元外,尚有15万元未还(《安徽财政一览》,安徽省财政厅编,民国31年(1942年)7月版)。 〔安徽地方银行借款〕 民国25年(1936年),财政厅以民国24年安徽省公路公债票80万元及统一戌种公债省款30万元作抵,向安徽地方银行抵借现款110万元,用于增拨该行资本。以抵押公债的利息作为借款利息,以中签公债作还本。抗战军兴后,因基金不足,还本付息延期,截至民国31年7月,积欠本息计871500元(《安徽财政一览》,安徽省财政厅编,民国31年(1942年)7月版)。 〔农仓建筑借款〕 民国25年(1936年),省政府为调剂农产供需,流通农村金融,改进农业经济,决定推行农仓制度,向安徽地方银行贷款18万元,芜湖中国农民银行贷款27万元,计45万元,月息均为八厘,用于省农仓建筑费用。抗战军兴后,省预算收不敷支,该借款暂缓归还。截至民国29年6月底止,欠本金、利息15.1万元(《安徽省二十八年度统计年鉴》),后还清。 〔旧赋抵押借款〕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省政府为使财政应有非常时期之准备,以旧赋抵押借款。同年8月19日,省政府颁发《准备非常时期财政指定各县以旧赋抵押借款办法》。凡民国25年以前未完民欠田赋均归入本案办理。借款就各县上项民欠田赋及应随正赋征解归省库各款总额按六成抵押,分县印发抵押券,按券面额九折实收,县政府按八五解库。同年11月以前分3期募集。自9月1日起,每月为1期。借款应向商富劝募,不得按粮户摊派。从民国27年4月起以旧欠正赋省款拨还,每3个月为一期,第一、二期各还十分之三,第三期还十分之四;旧欠项下应带征之附税,亦按照本办法同时抵借,留给县作准备非常之用。该借款当年仅解库20余万元(《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民国29年(1940年)3月)。 〔备付非常时期急用借款〕 民国27年(1938年)3月,安徽省为备付非常时期紧急需要,以民国26年安徽省完成公路建设公债预约券票面100万元,向安徽地方银行抵借70万元,年息八厘,分19个月偿还,至民国28年12月底还清。截至民国28年12月底止,应还本70万元,应付息116992元。因省库空虚,尚未偿付。民国30年为清偿前欠,将其并入清偿安徽省旧债案内,以民国29年安徽省金融公债一部份,照九八折扣还清《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粮食调节借款〕 民国27年(1938年)4月,安徽省为调整农业需用,由省财政厅呈请财政部核准,以财政部按月拨交安徽省政府建设专款补助费为第一担保品,以省税收入田赋及营业税为第二担保品,向中央、中国两银行各借款35万元,向交通银行借款20万元,向中国农民银行借款10万元,共计100万元。与汉口四行贴放委员会订定合约,月息八厘,每月终结算一次。后均如期由财政部在按月拨给安徽的建设专款补助费项下,迳拨四行代表行之汉口中央银行,分别还清(《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后方勤务垫款〕 民国27年(1938年)7月,安徽省为后方勤务需款应用,经财政部核准,以财政部按月拨交安徽省政府建设专款补助费为第一担保品,以省税收入田赋及营业税为第二担保品向中央、中国两银行各借款17.5万元,向交通银行借款10万元,向中国农民银行借款5万元,计50万元。由财政厅与汉口四行订定合约,月息八厘,每月终结算一次。后依照合约,由财政部在按月拨给安徽的建设专款补助费中,迳拨四行代表行之汉口中央银行,分别如数还清(《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充实根据地法币准备借款〕 民国27年(1938年)8月,安徽为充实根据地法币准备,经财政部核准,以财政部按月拨交安徽省政府建设专款补助费及沦陷地带专署、县府补助费为第一担保品,以省税收入田赋及营业税为第二担保品,向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借款100万元,其中中央、中国两银行各35万元,交通银行20万元,中国农民银行10万元。由省财政厅与汉口四行订定合约,年息八厘,每月终结算一次。后依照合约,由财政部在按月拨给安徽的建设专款补助费及沦陷地带专署、县府补助费中,迳拨四行代表行之汉口中央银行分别如数还清(《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粮食储存借款〕 民国28年(1939年)7月,安徽省为储备军民粮食需款,经财政、军政两部核准,以中央协款余额每月28450元及保安团队补助费每月8万元作为担保品,向重庆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借款100万元,其中中央、中国银行重庆两分行各35万元,交通银行重庆分行20万元,中国农民银行重庆分行10万元。由省财政厅与重庆四行订定合约,年息八厘,每月结算一次。自民国28年7月起至民国29年9月止,每月付利息6666.66元,自民国28年11月起至民国29年8月止,每月还本10万元及其利息。后依照合同,预填每月向财政部领取中央协款余额28450元的收据及每月向军政部领取保安团队补助费8万元的收据,交由四行代表行中央银行重庆分行按期迳代向财政部领款清偿(《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金库透支借款〕 民国28年(1939年)8月29日,安徽省因税收清淡,军政各费支出浩繁,省政府准许财政厅依照代理金库合约的规定,向安徽地方银行透支50万元,解交省库备用。年息八厘,半年以内偿付。至民国29年1月,因各县税收稍旺,计本息共515342.46元用库款拨还(《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非常时期紧急需要抵押借款〕 民国28年(1939年)10月17日,因安徽省税收清淡,库款奇绌,省财政厅呈经省政府核准,以民国26年安徽省完成公路建设公债预约券100万元。向安徽地方银行抵借60万元,年息八厘。自民国29年4月起,分作15个月偿还。由省财政厅预签支付书交地方银行按月向库具领,其利息按期由库支付。因民国29年税收稍旺,库存有余,于6月间将本金连同利息提前一次拨还(《安徽之债务与公债》,潘寿田著,载于民国30年(1941年)11月30日《安徽政治》第四卷第十一期)。 〔寇灾救济费借款〕 民国32年(1943年)1月26日,省政府委员常会决议,向安徽地方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救济遭日伪窜扰各县灾民及设立粥厂(《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民国32年(1943年)1至3月)。 〔小学课本透支借款〕 民国35年(1946年)3月,省政府为省教育厅统购民国35年度小学课本,准予向安徽地方银行透支2000万元,并订定往来透支契约。 〔田赋抵押借款〕 民国35年(1946年)11月,省政府委员会决定,以本年田赋向中央银行抵借政费20亿元。次年,复以当年田赋向中央银行合肥分行抵借政费30亿元,所需息款均由预备金项下动支。 〔扩编保安部队借款〕 民国36年(1947年),安徽省因扩编保安部队7个团、成立5个团约需开办费1000亿元,自卫特捐不敷支应,决定向各地商会筹借。分配芜湖筹借150亿、蚌埠140亿、怀宁35亿、合肥30亿、屯溪25亿、明光6亿、大通4亿、荻港2亿、当涂4亿计400亿元。规定本借款月息六分,以征收出口粮食自卫特捐款项偿还(《财政厅工作报告》,民国36年(1947年)7月至3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