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上解支出

第二节 民国时期解款、协款


一、上解支出
民国2年(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中规定:各省每年以收抵支后的余额,悉数解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或擅自处理。但因收支预算制度不健全,而且不按照执行,实际是由中央财政部按各省税源多寡,酌摊数额,限期批解。民国5年,安徽解款22万元,民国6年解款15万元,民国7年解款15万元。民国7年以后,已不见实解数额。民国11年起,解款已名存实亡。“即抵拨之事,亦所罕见。”(引自《财政年鉴》。)民国12年,安徽应解115.8万元,核准抵拨怡大债款43万元,余款临时指拨。后全部抵充军费等。实解数目,殆等于零,甚至任意截留。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按照《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实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以国家税代替解款制度。自7月1日起,凡属中央收入的税种,直接解缴中央金库。安徽自民国17年至30年,先后直接解缴中央的税收,有盐税、关税、印花税、烟酒税、统税、遗产税、营业税、烟酒特税等。民国31年以后,全国财政改为两级制,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原属安徽省级的财政收入划归中央,由财政部所属税收机关征收,统一上解国库。民国35年,全国财政恢复三级制后,安徽财政非常困难,靠中央拨款补助,没有上解款项。
二、补助支出
补助支出是省财政补助各县的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无偿支援地方公私团体的经费等。安徽自民国24年(1935年)起,始有这项支出,当年支出数180.3万元。以后各年支出如下表:
安徽省民国时期部分年度补助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说明:这项支出在民国25年前称“协助费”,26年至30年称“补助及协助支出”,31年以后称“补助支出”。
上一篇:第一节 清末解款、赔款、协款支出
下一篇:第三节 建国后净上解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