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解支出 民国2年(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中规定:各省每年以收抵支后的余额,悉数解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或擅自处理。但因收支预算制度不健全,而且不按照执行,实际是由中央财政部按各省税源多寡,酌摊数额,限期批解。民国5年,安徽解款22万元,民国6年解款15万元,民国7年解款15万元。民国7年以后,已不见实解数额。民国11年起,解款已名存实亡。“即抵拨之事,亦所罕见。”(引自《财政年鉴》。)民国12年,安徽应解115.8万元,核准抵拨怡大债款43万元,余款临时指拨。后全部抵充军费等。实解数目,殆等于零,甚至任意截留。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按照《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实行《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暂行条例》,以国家税代替解款制度。自7月1日起,凡属中央收入的税种,直接解缴中央金库。安徽自民国17年至30年,先后直接解缴中央的税收,有盐税、关税、印花税、烟酒税、统税、遗产税、营业税、烟酒特税等。民国31年以后,全国财政改为两级制,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原属安徽省级的财政收入划归中央,由财政部所属税收机关征收,统一上解国库。民国35年,全国财政恢复三级制后,安徽财政非常困难,靠中央拨款补助,没有上解款项。 二、补助支出 补助支出是省财政补助各县的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无偿支援地方公私团体的经费等。安徽自民国24年(1935年)起,始有这项支出,当年支出数180.3万元。以后各年支出如下表: 安徽省民国时期部分年度补助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 说明:这项支出在民国25年前称“协助费”,26年至30年称“补助及协助支出”,31年以后称“补助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