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计划、流动资金供应、流动资金定额以及流动资金的运用、考核和清查。 1950年7月,皖北行署制定《皖北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企业资金一经核定,不得任意增减。对资金的请领,须按预算的计划进度分期拨付,由各主管局统一掌握,通过人民银行调度。12月,皖南、皖北行署财政处贯彻执行《华东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掌握企业的政府资金。其拨付和收回由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资金的运用由主管部门督导,由财政部门检查运用效率。 安徽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在1953年以前,是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下达指标,在其所属系统内分配,按计划数控制拨付。1953年和1954年,除财政部分配指标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补,再有不足,由企业向银行贷款解决。 1957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财政厅等5个部门党组《关于核实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报告》。据地、市申报数统计,1957年全省流动资金计划定额2574万元,周转天数114天,周转率为3.15次。1956年企业自有资金1382万元,1957年流动资金不足额为1192万元。经普查后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2088万元,周转天数90天,周转率为4次。定额流动资金短缺706万元,当年即予拨补。同年12月,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以年度平均定额为依据,企业季度计划定额超过年度定额部分,由人民银行给予超定额贷款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年度计划,由各级主管部门提出,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核定,核定后在年内一般不变。企业需增加的流动资金,自1958年起,30%由各级财政拨款,70%由人民银行贷款。企业因生产需要,经省计委批准购置的特种物资储备,可向人民银行办理“特准储备贷款”。企业积压物资一律不核给定额。企业流动资金核定后,自有资金多于财政已拨部分,应缴回各级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本级财政对本级企业调剂之用。195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具体做法是:一、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按1958年12月31日止,凡属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转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同级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二、抽调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用途的,应进行清理设法补足,不得冲减国家流动资金。三、自1959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列入预算,并全额拨缴同级人民银行作为贷款基金。四、各级粮食部门截止1958年底的自有流动资金,由企业自转为“代管国家储备粮基金”帐户,1959年以后粮食部门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仍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安徽根据上述规定,除通知各部门所属国营企业按1958年底帐面数进行划转外,当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增拨给人民银行11816万元的企业流动资金,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1960年又增拨信贷资金7500万元。 1959年,安徽对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又作了一次大清查。查出不少企业占用银行贷款、挪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1958年钢铁基本建设和亏损遗留问题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共计17506万元。其中:按年度划分:1958年为13484万元,1959年为4022万元。按资金用途划分:用于一般基本建设为6177万元,钢铁基建2785万元,1958年的钢铁补贴7248万元,被抽调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有1296万元。按预算级次划分:省级7546万元,专、市、县级9960万元。1959年11月全国财政会议时报请国务院批准解决安徽偿还资金数为15369万元(中央财政拨款13276万元,冲减信贷基金和法定基金为2093万元),其余由安徽自行解决。安徽对这次清资的处理结果是: 一、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3684万元。二、冲减银行信贷基金和国家拨付企业的流动资金2019万元。三、在中央财政拨款内解决的11803万元,这样初步处理后国务院批准冲减银行信贷基金和法定基金的指标尚结余74万元,中央拨款中结余1473万元,待后扫尾解决一些遗留问题。 1961年,安徽对全省工、交企业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了各级清查领导班子,通过清查对部分企业摸清了家底,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共清查出积压物资13000万元,财政物资损失9400余万元(不包括材料差价损失)。结合清查,同时对1961年底的流动资金定额进行核定;核定的总额比年度减少9%。 1962年6月再次开展清资,历时一年,共计清查1748户,清理损失总额为18805万元(包括中小型冶金企业约计1000万元的损失)。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对1603个企业物资损失15134万元,作了销帐不销案处理,销帐总额占企业自有资金的40%。这些损失,按性质分:属于物资盘亏损失的5786万元,价差损失的1767万元,报废损失的7581万元。按行业分:其中损失最大的是机械工业,损失4602万元,其次是轻工业损失是2455万元,冶金工业损失1692万元。 1962年6月,财政部对商业部系统的流动资金管理,采用“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再由商业部对总公司和各省商业厅逐级核定下拨。各级商业部门要在下拨的限额内,对地区、行业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凡是由商业部逐级下拨的资金,企业均列为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行“存款”、“贷款”分户管理。存款户的支付范围为:税金、利润、利息、工资、非商品定额资产、商品流转费的间接费用;贷款户的支付范围为:商业企业用于购进商品和采购费用的直接费用以及进货税金。实行存、贷分户后,企业归还银行贷款的时候,一般的可以采用销货收入全部直接归还银行贷款。自有资金需要支付的款项,再按计划毛利从销货收入中提存、转存款户支用。 商业系统的饮食、服务业自有资金供给,一直是本着以业养业的精神,实行利润分成制度。安徽国营饮食、服务业的流动资金来源是按照企业取得利润留成的50%,逐年补充。银行对其定额流动资金的不足,一般不提供贷款,但对其由于季节性的储备而出现的超定额部分,可列入季度贷款计划,由银行提供临时性的周转贷款。 1962年12月,对原来实行由银行“全额信贷”供应流动资金的工业、粮食、外贸、供销等部门的工业企业,按1962年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从人民银行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划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63年9月,省财政厅制发了《安徽省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流动资金增减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核实后的1961年底企业流动资金实有额和1963年10月以前增减变化的业务,应逐笔补记入帐。以后凡涉及到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交拨及其他增减业务时,应由发生部门提出:“流动资金动态通知单”报告上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属同级系统内部调剂的不再报上一级机构,但涉及到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本身资金增减变化时,应由发生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制“流动资金动态通知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不论是否属于同级系统内部调剂,应一律抄报省财政厅。这项规定贯彻后,又对全省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进行核算:核实1962年底的流动资金定额为22922万元,1963年度流动资金定额为23817万元,比上年定额增加895万元。 1977年省财政局对商业系统的流动资金进行清查,查出全省商业企业有问题资金共计6256万元,其中有2816万元是1961年以前的农村三项欠款,已上报中央拨款销帐;尚有预付预购悬帐2308万元,地方抽调摊派80万元,企业挪用流动资金533万元,职工借支292万元,福利基金超支227万元。另外还有被抽调挪用合作店组资金128万元。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安徽依据贯彻执行。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物资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逐步改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提供。实行全额信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在银行分别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归存、贷归贷,存款户余额不足支用申请贷款,存款户余额多余时由银行扣回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所需的最低限额资金,经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将应拨定额资金拨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月息2.1‰。定额资金的利息全部上缴财政。企业的超定额资金、超储备积压资金、结算资金均由人民银行贷款供应,分别按月息4.2‰、8.4‰、4.2‰计息。此种全额信贷办法,仅在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选择推行。 1981年4月,安徽对国营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自1981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每月初国家流动资金帐面余额的2.1‰计算资金占用费,于每月底以前,就地缴入金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只限于省、省辖市和行署所属国营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对县、市和国防工办系统所属国营工交企业及其他国营企业暂免征收。定额流动资金核定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有多余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应当上缴多余流动资金的企业,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如数上缴的,欠缴部分要加收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征收执行到1983年实行利改税时停止。 1983年9月,安徽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各地财政部门已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数额,以1983年6月30日的企业帐面数为准。自7月1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银行定额内的低息贷款。 1987年1月,安徽对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办法。在全省70%的国营工交企业中实行全部流动资金包干管理,这些企业产值占整个国营工交企业产值的80%。核定包干额度时,对生产适销对路,出口创汇以及短线原材料产品的企业适当放宽,对一些生产长线产品和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从严紧缩。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每年初核定一次,年度中一般不作调整。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包干额度的计算方法是: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加速率)×本年计划销售收入。同时实行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罚办法。根据实际节约的流动资金数额,按贷款计息的15%提取奖金,奖给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每人最高奖金不高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超过包干额度的,按多占用流动资金额的5%计算罚金。个人罚款在10~20元以内,其余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从1951年至1983年,财政共拨付流动资金145568万元。1989年止,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共有自有流动资金24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