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时期的计划管理

第三节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明确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两部分。1983年6月,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划分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更新改造措施〕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新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更新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要真正用于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上来:一是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二是工程内容,主要是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搞“厂内外延”。
〔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与基本建设投资确有必要结合使用的项目,凡是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列入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但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或效益)相当同类产品中的大中型项目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其投资仍应按规定报批并分别列入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计划。
〔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的工程〕
主要是现有企、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的岁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林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商粮贸、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1984年12月,省改进计划体制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筹基本建设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由各地、市计委安排,抄送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报国家计委备案,建筑税按原规定办理:(1)用地方机动财力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2)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县及县以下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建设;(3)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车辆、船舶的购置;(4)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5)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6)县以下乡、镇(不包括县、包括县所在的城关镇)建设的各种小型项目。”
二、编制前期工作计划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1982年9月,国家计委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抓紧时间,充分利用现有的勘察设计和研究力量,搞好一批建设项目的论证分析和设计储备工作,为今后建设作准备、打基础;决定在编制“六五”计划和1983年计划时,正式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
前期工作计划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勘测、科研、试验,对调查、试验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生产力布局上是否可行,并经过多方案的比较,推荐最佳方案;第二,设计任务书,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推荐的最佳方案再进行深入工作,进一步分析项目的利弊得失,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行性,比较、确定建设厂址,审查资金来源,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第三,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进行施工准备的主要依据。工业、交通中的中、小型项目(不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和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等项目经济、技术条件不太复杂,协作关系比较简单的,可行性研究与设计任务书可以合并为一个阶段。
1983年3月,省计委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省计委提出:大中型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均按此《办法》规定办理;总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区域规划、路网规划、流域规划、航道规划等等)。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提出,各地、市计委和省直各部门对本地、市、系统所属项目的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报送省计委汇总、平衡、衔接后分别列入省前期工作计划或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大中型项目由省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省计委审批。
三、改革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1983年6月,国家计委等部门规定,基本建设应严格控制规模,集中使用资金,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一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以内。
1984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权放一格”。198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在批发改进计划体制意见中又作了一些改动。
〔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1984年8月,国家计委通知,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并提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审批。1984年11月,省计委补充规定,原规定由省计委审批项目的五道手续简化为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两道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计委审批。凡列入当年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设计;审批新开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和施工准备就绪的。
〔放宽基建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大、中型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小型项目中,需省投资(含与地、市合资并取得各承担投资的协议文件)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水利、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交通、轻纺工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及非工业项目;不需省投资的小型自筹(含集资、合资)基建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燃料、动力、冶金、原材料工业,5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轻纺、建材、化学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及非工业项目,均由省计委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分别由地、市计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合肥、蚌埠市和马鞍山、铜陵、安庆、芜湖市,巢湖、安庆地区,凡资源、原材料、产供销、建筑三材能自给平衡或解决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其投资计划仍需纳入基本建设总规模。
〔放宽扩初设计的审查权限〕
安徽省计委负责对中央包干和省属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投资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项目,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扩初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省投资项目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审批。
〔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投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1987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印发《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对象是:国家计委确定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地方农业、工业、交通大中型项目和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省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当年施工项目,着重考核工程进度;第二档为前期准备项目,着重掌握前期工作进度。
对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重点建设项目从施工准备起,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均按隶属关系由省主管厅、局或行署、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二要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指挥机构;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从1987年起,所有在建或新列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要与主管厅、局或地、市签订投资包干合同,积极推行招标责任制,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四是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省重点建设项目需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报省计委批准后方可开工;五是,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条件;同时,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认真组织竣工验收。
五、商品粮基地建设的计划管理
1983年2月,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商品粮基地县试行办法》,提出:“六五”后三年(1983~1985年),国家将在农业基本建设计划中,筹措一笔资金,用于扶持若干地方建设一批商品粮基地县,作为钱粮挂钩,承包建设责任制的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大。在实施中,商品粮基地试点县,要根据量力而行,保证重点,适当集中,择优安排的原则选定;试点县的生产建设规划,要和农业区划相结合;采取国家和地方(包括省、地、县)联合投资建设的办法,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一;建立经济责任制,把国家投资和上缴商品粮挂起钩来。关于计划安排,由省按试点要求编报商品粮基地试点县的建设方案,以农牧渔业部为主进行审核;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按照进度纳入国家计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审批。
安徽省计委于1983年5月制定了实施细则,确定省有关部门成立商品粮基地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省计委负责建设方案的编报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批;商品粮基地试点县的建设方案及年度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编报,省农牧渔业厅、水利厅组织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计委批准下达。各县农业和水利部门根据批准的商品粮基地建设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农业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体系的设计文件由省农牧渔业厅审批,报省计委备案;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省水利厅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等进行分级审批,报省计委备案,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农业单项工程由县计委审批,报省计委、省农牧渔业厅备案。各县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分别报送省计委、省农牧渔业厅、省水利厅,经省农牧渔业厅、省水利厅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计委审批下达。省农牧渔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厅要按国家试行办法的考核标准对试点县计划实施进行检查验收,并报送省计委;省计委根据各县计划执行情况,择优安排下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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