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2年(1933年),《修正安徽省质业章程》规定,欲营业者,无论独资或合伙,需开具下列事项:质名、资本数目、质东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营业地点、经理人姓名、籍贯、住址、再附送切结(质商保证书),及殷实商号两家以上共具保结(担保书),再由主管县政府验明资本,审核质商上报材料,加具考语后转呈财政厅核准注册,发给营业登记,然后方能营业,违者勒令歇业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罚金。同时规定,质商营业执照,如因意外遗失、毁坏,应叙明事实,于10日内邀同邻右出具甘结呈请主管县、市政府查明后,呈报财政厅,方准予补领新照。 民国38年7月,皖南行政公署发布《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1950年7月发布《工商业登记工作执行纲要》,明确规定特种行业的登记范围及其主管机关。1、银钱业、典当业,其主管机关为人民银行;2、各种生产、消费合作社,其主管机关为县(市)供销总社(或农林科),或县(市)以上之合作指导委员会;3、旅馆、茶馆、浴室、旧货业、娱乐业、行商、摊贩等,其主管机关为公安局;4、汽车、轮船等大的运输业(小的私营木船及小运输业,不在此限),其主管机关为交通管理局。同时规定“凡系特种营业,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的发给许可证后,始准其申请登记。”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不论专营、兼营,均按特种行业登记管理;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营)企业经营,统一管理。国营企业一时无力兼顾的地方,可由集体企业经营,但对城镇街道,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经营特种行业,严格限制,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特种行业。 1979年,安徽开始放宽对特种行业登记管理政策。是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7个局、部、社、行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对特种行业登记范围作了规定:(一)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业;(二)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信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三)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四)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和电视机等修理。嗣后又对特种行业的审批原则作了修正补充;特种行业范围除古玩店、刻制公章、拍摄文件资料以外,允许城镇或街道组织集体开设,允许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所辖地区内开设特种行业企业;城镇对有关专长的个人,也可批准从事一般家用电器、钟表、自行车的修理业。同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全省的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和整顿。至1980年6月,全省已有71个县基本完成了对特种行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6079个,从业人员54438人。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5082户,占申请登记83.6%,从业人员47978人,只登记不发照336户,占总户数5.5%,从业人员479人。 1985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颁布《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几项规定》。旅店业(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物品的行业,均列为特种行业登记范围。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的废旧物品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的名称只在内部使用。 1986年对全省15620户特种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徽州地区1092户、宣城地区967户、滁县地区1269户、安庆地区1810户、巢湖地区1189户、六安地区1970户、阜阳地区2742户、宿县地区1096户、合肥市910户、蚌埠市314户,芜湖市857户、淮南市358户、淮北市435户、铜陵市215户、马鞍山市171户、安庆市190户、黄山市(原太平县)35户。到1988年底,全省登记特种行业企业19126户。旅店业13348户,占特种行业的69.8%。其中国营1183户、集体4085户、个体8080户。日货业2997户、刻字业1136户、其他(包括信托、寄售、印刷)1645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