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制度 1962年以前,国家物资总局没有对物资系统的财务实行统管,安徽省物资企业也未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全国物资系统财务实行统管后,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各级物资机构财务关系的暂行规定(草案)》。1963年3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在“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中指出:固定资产、商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属于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制单位的呆帐损失,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省、市、自治区专业公司或专(市)物资局审批,报物资厅(局)备案;每次(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审批,报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备案;每次(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还下发了《各级物资机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几项规定》。规定总局对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其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直接上报总局审批;总局各专业总公司,对划归垂直领导的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各大区物资局对区内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负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对所属地、市物资局和未划归总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对已划归总公司领导的专业公司财务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1975年8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物资局共同颁发的《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是安徽省物资系统第一个财务制度,其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流动资金管理、盈亏缴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费用管理、职工福利基金及文体经费财产损失处理权限、基本建设、物价管理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印发了《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全国物资行业统一执行的第一个“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管理、费用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大修理基金管理、利润留成资金管理、职工福利基金管理、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盈亏缴拨、加强财务分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守国家财经纪律等13个方面。并规定从当年3月1日起在全国物资行业开始执行。1991年1月1日起,物资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并在1982年制定的《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补充和修订了专用基金、工资基金、加强财会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健全财会机构、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等新的条款内容。 1993年7月1日,财政部颁发《企业财务通则》,其内容包括: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附则等十二个方面。针对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行业的特点,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还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并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7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物资、工业供销企业贯彻实施〈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第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第二、关于财政对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处理;第三、关于税前还贷等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四、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问题;第五、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第六、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对企业原有资产的处理;第七、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第八、关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财务管理;第九、其他有关问题。 1994年8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加强直属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实行决算报表审核制度;第二,加强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第三,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考评,考评内容为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执行财经纪律、执行局有关财务规定等四个方面。 二、固定资产 〔不同时期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1961年,财政部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为:重工业在500元以上,轻工业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 1975年8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物资局联合颁布《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物品等,凡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第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第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1990年10月,财政部、物资部联合颁发《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第二,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同时期固定资产拥有量〕 1961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产原价为9.8万元,到1962年底,固定资产原价增加到165.7万元,净值为160.2万元,1965年年终决算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为875万元,净值为795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徽省物资行业遭受严重冲击,固定资产流失严重。从1973年到1979年,经过7年多的积累,全省固定资产原值达到3473万元,净值达到2604万元,其中省直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834万元,净值为552万元。 到1995年底,全省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到126686万元,净值增加到97268万元,其中省直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7946万元,净值为6198万元。 〔固定资产的管理〕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局对全国物资系统财务实行统管后下发了《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规定》。 1975年5月颁布的《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修理、调拨、变卖、废弃,应报业务主管局批准,抄报同级财政局;凡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之间进行调拨的固定资产,一律实行转帐调拨的办法,双方增减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不准收取现金;经批准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作出售处理,不得无偿调拨;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分别由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解决。 1991年1月,财政部、物资部联合颁发《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①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产的来源和有关规定办理;②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③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或兼职管理;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除有特殊原因无偿调拨外,均按规定价格或双方协议有偿调拨或转让,并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⑤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⑥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必须经本单位职工、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作出技术鉴定。 〔固定资产折旧〕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国发《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专款专用;提取的折旧范围有: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不提折旧的范围:土地,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和不需用设备;提取折旧的方法是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折旧按月提取,并计入当月成本。同时还下发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对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物资局仓库的固定资产折旧,在1986年10月以前,采取的是综合折旧率办法,年综合折旧率为4.1%。1986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问题的批复》对省物资局直属仓库的折旧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机械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年综合折旧率为6.61%。见表1—3—3。 省物资局直属仓库固定资产折旧率表 ![]() 三、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来源〕 1961年,财政部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经过批准机关核定后,定额以内80%由财政拨款,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20%由银行贷款,贷款利息为月息一厘八。1962年7月,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收购国营企业积压物资的资金供应办法和销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规定:物资部门收购企业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物资所需的资金,60%由财政拨给,40%由人民银行贷款。在该通知下达以前,物资部门所占用的全部资金,也按财政60%,银行40%的比例进行调整。 1991年1月,财政部、物资部联合颁发《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的来源作出了如下规定:①国家流动基金,是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资金以及按规定调整库存物资价格增加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②企业流动基金,是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转作的流动资金以及由主管部门从集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③流动资金借款;④股金及债券;⑤其他来源。 〔不同时期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情况〕 1960年财务决算反映,财政拨款给当时的安徽省物资厅4165万元,其中4000万元作为自有流动资金。 1962年7月1日,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省级物资厅(局)财务实行统管,流动资金按当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安徽省物资厅拥有的7900万元流动资金,全部划转到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同年10月,统管范围已扩大到各地(市)物资局。各地(市)物资局按当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为准,流动资金合计为602.5万元也划转到国家物资总局。见表1—3—4。 全省各地(市)物资企业流动资金(国拨)情况表 ![]() 1964年对全省物资系统定额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核定情况见表1—3—5。 全省物资系统定额流动资金情况表 ![]() 说明:省机电公司当时属于机电总公司直管,其定额流动资金核定不在此表之列。 1973年恢复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后,流动资金开始重新到位,截止年底,全省物资系统财政拨款8408.1万元,银行贷款19994.33万元,见表1—3—6。1974年财政又增加拨给省级物资企业流动资金1000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当时全省物资系统一直未能按照财政拨款占60%,银行贷款占40%的比例执行。1979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为2866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0442万元,只占流动资金总额比率的36.4%,低于规定比率的23.6个百分点。 截至1993年末,安徽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合计达133936万元,其中,国家流动基金为13605.1万元,企业流动基金为10716.3万元,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为254.4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为109361万元。省直物资企业1993年底流动资金合计为19643.3万元,其中,国家流动基金为6892.1万元,企业流动基金为1754.7万元,流动资金借款达10996.5万元。 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情况表 ![]() 〔流动资金管理〕 对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物资部门历来都有严格规定。国家流动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物资企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物资部门必须搞好流动资金的计划、定额和分级归口管理;企业进货资金要执行“钱出去,货进来”的原则;销货资金也要执行“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在途资金的管理,要尽量缩短在途时间,加快物资验收入库,尽量开展就厂、就站、就港直拨;库存物资资金管理,要加强入库物资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超储积压物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处理,减少资金占压;结算资金的管理,要对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实行谁经手谁清理的责任制;货币资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批准的计划,用于物资正常流转的需要,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也不得垫支属于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和职工借款;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并征得有关银行同意,国家流动资金可作必要的调度,以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四、费用 〔物资流转费用〕 进货费用。进货费用包括从供货单位仓库转移到物资企业仓库码好垛为止所发生的运费、装卸搬运费、苫垫、捆绑、包装用品使用费、途中运输损耗、入库过磅、验收以及中转单位所收取的综合费。由于进货批量较大,月、季间进销不平衡,进货时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一般先通过待摊费用帐户结算,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在物资供应作价中,按实测算向供应对象收取一定比率的进货运杂费。 进货费用在物资流转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实际支出随着与物资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1961年全省物资系统进货费用支出数为103.4万元,到1992年底,全年进货费用支出达24404.8万元。 进货费用的管理。财政部、物资部关于《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进货费的管理有明确规定:(1)选择最优的进货点;(2)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法;(3)做好监装监卸,节省运费,减少损失;(4)加强包装物等物品的管理与回收,减少损耗,节约费用。 仓储费用。1982年3月以前,仓储费用合并在管理费用里。在物资流转费用中没有单独的仓储费用,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颁发后,从1982年3月起,仓储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开核算。1983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储费用支出为576.7万元,1992年已达到6388.5万元。 仓储费的管理。仓储费管理主要办法是:(1)企业对库存物资的结构是否合理要经常分析、反映,对保管期内该销售的物资,要督促业务部门及早销售,尽快发运,以减少积压和在库时间;(2)能够就车站、港口、码头、工厂直拨的物资,就不要进入仓库,使物资尽快用到生产上去;(3)加强物资的维护保养,防止物资锈蚀、霉烂、变质、破损、短缺减少物资损失,合理存放物资减少库内搬倒,节约仓储费支出;(4)加强仓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管理费用。1958年全省物资系统管理费支出32.8万元,1975年全省管理费支出85.5万元,到1992年,全省管理费支出达26977.3万元,1963年国家物资总局规定,在物资供应作价中,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按物资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收取标准。 管理费用的管理。安徽省物资系统对管理费用的开支,历来都很严格。1991年国家物资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管理费用的支出又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安徽省物资系统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办事:(1)企业不得擅自扩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2)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压缩非经营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3)节省非生产性开支;(4)对于“专控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规定,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对低值易耗品要加强管理,防止其流失,减少管理费用开支。 利息支出。60年代前,全省物资部门财政拨款比例相对较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物资企业利息支出较少,1973年省物资局恢复后,财政拨款所占比重下降,利息支出开始增加。1975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息支出达102.5万元。进入80年代后,因银行调高贷款利率,利息支出开始大幅度增加。从1981年起,经省物资局规定,安徽省物资系统在供应物资作价时可按1%的标准收取利息,以弥补利息支出的不足。到1992年,全省物资系统的利息支出达7644.2万元。 对利息支出的管理。国家物资总局规定:要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减少银行借款,节约利息支出。为进一步节约利息支出,盘活企业内部资金,安徽省物资局1993年1月下发了《关于在局属企业开展资金调剂调度工作的意见》,局属企业之间根据这一意见,开展了资金调剂调度,将部分企业暂不需用的资金调剂调度给急需用款的企业,规定其偿还期限,并向用款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通过这一措施,当年在局属企业间调度资金总额超过了1亿元。 物资流转费用。物资流转费用包括进货费用,仓储费用、管理费用、利息支出四项内容,因全省物资系统对各项费用的管理逐步完善,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61年全省物资系统流转费用水平为8.97%,到1993年下降为4.73%。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后,对物资流转费用又重新进行了分类,将物资流转费用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三项费用”。 1995年,全省物资系统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为44762万元、33228万元和18935万元。 〔储运业务费用〕 1975年全省物资系统储运业务费用支出为319万元;其中省仓管组下属五个仓库储运业务费用为153万元;1992年全省物资系统储运业务费用支出为2276.2万元,其中省直储运企业支出数为235.4万元。 储运业务费用的管理。安徽省物资系统储运业务费用的管理历来较严。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颁发后,全省物资储运行业均按照以下规定办事:(1)合理规划场地,合理码垛存放,提高仓库利率;(2)合理组织和调度库内装卸搬运,就近就垛位存放、减少作业环节和库内搬捣,提高一次性作业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物资安全,减少或避免损失;(3)不断改进库存物资的维护保养方法,提高保管质量,在保证保管质量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开支,降低维护保养费用水平;(4)不断改进劳动组织,合理调配劳动力,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尽量减少或不用外工;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技术革新,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减轻劳动强度,不断提高劳动效率;(5)加强材料物品消耗的定额管理和废旧物品的回收及修旧利废工作。从此,储运业务费用的开支有了明显的降低。 〔其它专项费用〕 196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中规定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国家预算拨给企业。涉及物资部门的有:(1)零星添置和土建工程,单价不应超过1万元的;(2)由于生产临时需要零星购买一辆汽车的;(3)建设简易仓库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45元的。可以分别由利润留成或在4项费用中开支。 1963年3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在《颁发关于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所属企业工资附加费提取标准和劳动保险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物资部门可提取以下几种费用:(1)福利补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2)医药卫生补助费,按工资总额4.5%提取;(3)工会经费,有工会组织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没有工会组织的按工资总额1%提取;(4)劳动保险金,实行劳动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3%提取。 五、盈亏缴拨 1962年9月前,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未对全国物资行业财务实行统管,安徽省物资部门历年经营业务发生的价差、费用加成以及营业性收益等,均未上缴地方财政,也未提取利润留成基金,在决算中一般列入“损益”项目逐年结转。1962年9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财务实行统管,安徽省物资系统1962年年度决算,计结余损益总额为259.9万元,其中省物资厅200万元,按统一表格形式列入年初欠缴利润项目,除上缴财政厅200万元以外,其余59.9万元连同1962年欠缴利润101.8万元,均一并结转到下一年度。 国家对全国物资行业实行财务统管后,资金占用采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级上报、总局平衡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所需业务资金由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按计划统一核拨,盈益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 1973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管理局恢复后,省级物资企业与当时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实行盈亏统一缴拨,即盈益上缴省财政,亏损由省财政拨补。各地、市、县级物资企业也与当地财政实行盈亏统一缴拨的办法。 从1979年1月开始,安徽省物资行业财务收归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管理局统一管理,盈亏缴拨实行统一与省财政厅算帐的政策。 1975年5月,省革委会财政局、物资局联合下发了《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物资部门盈亏缴拨作出了如下规定:(1)物资企业应根据有利于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利于及时缴库的原则,可以采取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缴库单位,也可以采取由业务主管局总缴库,缴库单位按季度或月终后十天内就地足额解缴同级金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和挪用;(2)计划亏损企业,按季度或月份会计报告实际发生的亏损数,由同级财税部门核实,于季终或月终后十天内给予弥补,年度计划盈余的企业,由于任务和情况变化而发生季节性亏损,报经业务主管局审查,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实于季(月)终后十天内给予弥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和超计划亏损,应由企业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经业务主管局审查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弥补。 1979年11月,安徽省财政局、物资管理局《关于物资企业1979年度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1979年度物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以50%上缴财政,50%留给物资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物资企业内部,以留用部分为100%,省主管局和地、市主管局实行二、八分成,即20%缴省物资局,80%留给地、市主管局,但服务公司50%的留用部分,各级主管局不参与分成。从1980年开始,全国物资系统正式确定利润留成制度。198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管理局《关于报送利润留成资料的报告》中指出:按照留成制度所定的开支范围和安徽省实际利润水平,经国家物资局在国家财政部制定的范围内测算平衡,原本确定安徽省物资系统最少的留成比例为70%(即企业留70%,上缴财政30%),但因地方财政困难,1979年暂订的五、五留成比例始终未予调整。1980年至1981年两年全省物资系统共留成2151.6万元,两年间共开支留成利润1131.5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方面649.7万元,用于集体福利方面213.7万元),占留成数的52.6%,其余部分用于认购国库券189.7万元,已安排计划尚未支出的258.2万元,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572.2万元。 六、专项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和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此外还包括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收入,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用于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用于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用于劳动保护措施;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自制设备和土建工程;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其中从职工宿舍和福利设施提取的部分可以用于建造或购买职工宿舍和福利设施。 国家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指出: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1967年以前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从1967年起,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国家财政不再拨款。1978年起,企业更新改造资金50%留在企业使用,50%由企业随同利润一并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1985年起,企业留用的比例扩大到70%,上缴国家减少到30%。 1975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物资局联合颁发《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70%留企业使用,30%上缴业务主管局,作为企业之间调剂使用;企业要按年、季编制使用计划,随同财务计划一并上报业务主管局审批;实行业务主管局统一核算的单位,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留省局掌握使用,由仓储、业务、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局领导批准。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印发《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物资部门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归物资企业使用。各专业总公司、储运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问题,可以集中企业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但不宜集中过多。 〔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基金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按月或按季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按财政部、物资部1991年1月颁发的《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如下:企业的机构、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仓库、建筑物的翻修和改造地面等工程;企业结合固定资产大修理对机构、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证大修理基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1962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规定:企业大修理基金不足,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解决,大修理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印发《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未实行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要按年编制大修理计划,经批准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从费用中列支,如修理费用开支过大,可以分期摊销。 〔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来源是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的留利或减亏分成、超包分成中计提。 1983年4月,《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税后留利应当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前三项的比例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 1983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物资企业利改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年利润在1982年利润总额以内者,以缴利、纳税以后的留利为100%,省金属、机电、化工、建材公司75%为生产发展基金,11%为职工福利基金,14%为职工奖励基金;省生资服务公司、储运公司、交易市场75%为生产发展,10%为福利基金,15%为奖励基金;地(市)及以下企业,60%为生产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20%为职工奖励基金;年利润超过上年利润总额者,就超过部分的留利为100%,不分省、地(市)、县一律以55%为生产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20%为职工奖励基金。 1985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省直企业一九八五年度税后留利分配问题的通知》指出:省直各公司一九八五年度税后留利分配,必须严格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配比例为:在核定的基期利润之内的留利部分按“六、二、二”、超基期利润留成部分按“五、二、三”的比例进行分配。 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固定资产购建,自制设备;用于各项经营性(生产性)建设,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技术改造措施;按国家规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由于本企业的责任,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罚款,按照规定用途支用应由企业交纳的建筑税,以及发行内部债券超过银行存款利息部分等。 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等福利设施的建设,以及用于弥补职工医药费的不足;按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如下:职工医药费、职工困难补助费、其他福利费、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总挂分提、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应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暂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的职工奖金,包括综合类,劳动竞赛奖和先进工作者奖;超过国家核定的奖金发放限额,按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奖金税等。 〔物资科技开发基金〕 1991年1月财政部、物资部联合颁发《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物资科技开发基金作出如下规定:物资科技开发基金是用于物资系统推进科技发展的专用基金。物资企业在税后留利中增加一项科技发展基金,其比例按当年企业留利的百分之三至五计算提取额,按季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转作科技发展基金。 物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科技研究、试验、新产品试制或引进新技术等所需科技经费的开支。不准借搞科技为名,借用和挪用这项资金。 〔物资资源开发基金〕 1990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7号《会议纪要》同意物资部门建立资源开发基金,主要用于紧缺物资资源的开发。 1990年5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资源开发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资源开发基金的来源,一是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进入成本;二是超储多余计划内库存物资,经计划分配部门批准转计划外销售的价差。资源开发基金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安徽省物资局规定省直物资企业提取的资源开发基金由省物资局统一集中使用。资源开发基金的投向和利益分配,根据择优原则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制定。截止1992年末,全省物资系统资源开发基金达2503.9万元。 〔预算外资金〕 1983年2月,财政部颁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指出: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同时财政部还规定,凡是应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事业收入都要纳入预算,不得留在预算外自收自支;乱行摊派的收入要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纠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仍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安排。各项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7月份向财政部报送上半年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 198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指出,自1979年预算外资金产生后,发展很快,为加强管理,特制定了11条管理措施。 1989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按当年收入的10%缴纳预算调节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并规定国家从1989年1月1日起计征预算调节基金。 七、税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重要生产资料不算商品,物资部门只承担其仓储保管和计划供应任务,国家对物资部门供应的物资不征收任何税种。 1964年安徽省税务局、省物资厅《关于物资部门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物资管理部门所属各级专业公司,是国家物资的储备供应机构,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在税收上应给予支持和照顾,除下列三种情况应当照章纳税外,其余各项收入都不再征税。第一,物资部门用库存物资委托加工制成另一种产品,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另一种产品适应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由加工厂代缴税款,但是对于用清仓积压物资加工制成的另一种产品,可以不再征税。第二,物资部门设立门市部供应的物资,应当根据国家计划,按照指定的对象供应,如果销售不属于物资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应当照章纳税。第三,物资部门各级木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税。 1981年8月,国家物资总局财务基建局《关于物资系统有关纳税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物资部门是否纳税问题,仍应执行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通知中的规定:第一,物资部门所属的工业企业,其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加工业务收入应当按照工业企业的征税规定办理;第二,物资部门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除烟、酒、糖、鞭炮应当征税以外,其余产品不再征税;第三,物资部门所属专业公司销售的物资,按国家计划和统一调拨价格销售的,不征工商税,不是按照统一调拨价销售的,应当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第四,物资部门所属仓储、供应单位,为厂、矿办理储存和供应调拨物资,所得的仓储费、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征工商税。 〔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下发,规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具体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办理:第一,递增包干上缴的办法;第二,固定比例上缴的办法;第三,缴纳调节税的办法;第四,定额包干上缴的办法。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即: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或5万元的),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国营企业应当根据财税部门核定的时间,按期预缴所得税和上缴利润,逾期不缴的,财税部门应当根据滞纳的数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由企业从留利中支付。 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规定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并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营业税〕 1984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物资供销行业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从事商品批发、调拨(包括物资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其营业税率为10%;从事商品零售(包括物资部门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税率为3%。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数额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1985年至1993年,全省物资系统营业税缴纳情况见表1—3—7。 全省物资系统营业税缴纳情况表 ![]()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产品税的计征范围和从事各种产品生产和进口的具体税率。物资部门主要从事流通,生产和加工所占比重极小。从1985年至1991年,安徽省物资系统产品税缴纳情况见表1—3—8。 全省物资系统产品税缴纳情况表 ![]() 〔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该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按《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增值税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在1994年税改之前,增值税在物资行业所占比重也很小,1985年至1992年,安徽省物资系统增值税缴纳情况见表1—3—9。 全省物资系统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 〔所得税〕 1983年4月,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应当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10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联合、分设、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税务总局批准。 1983年至1993年,安徽省物资系统累计缴纳所得税33770.6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3—10。 全省物资系统所得税缴纳情况表 ![]() 〔调节税〕 1984年10月1日,财政部颁发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规定了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办法。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但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调节税时,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1985年至1992年安徽省物资系统调节税缴纳情况见表1—3—11。 全省物资系统调节税缴纳情况表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1月起,对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1985年至1993年,安徽省物资系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见表1—3—12。 全省物资系统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情况表 ![]() 〔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1987年至1992年,安徽省物资系统缴纳房产税情况见表1—3—13。 全省物资系统房产税缴纳情况表 ![]()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并规定了《船舶税额表》和《车辆税额表》,明确了减免车船使用税的范围。1987年至1993年安徽省物资系统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见表1—3—14。 全省物资系统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表 ![]() 〔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并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1988年至1993年安徽省物资系统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见表1—3—15。 全省物资系统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表 ![]()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印花税征收。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为:第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二,产权转移书据;第三,营业帐簿;第四,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条例所附《印花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缴。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贴花)的缴纳办法。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从1983年1月1日起,都要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规定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83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管理局《关于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对具体缴纳征集办法和会计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986年9月,财政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条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征收范围和项目不变。1983年,安徽省物资系统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2.7万元,到1992年,全系统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已达1150.2万元。安徽省物资系统历年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见表1—3—16。 全省物资系统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纳情况表 ![]()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征。1990年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1986年安徽省物资系统缴纳的教育费附加7.7万元,到1993年增长到174.2万元。历年教育费附加缴纳情况见表1—3—17。 全省物资系统教育费附加缴纳情况表 ![]() 〔税制改革〕 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对原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税制,并辅以其他税种的改革。改革后新税制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8个税种组成。涉及到物资流通企业的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取消了原涉及物资部门的产品税、调节税两个税种。 增值税改革主要是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将原来只在工业生产环节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扩大到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同时将外资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增值税由原来以含税价征收(价内税),改为以不含税价征收(价外税)的方式,税款与企业成本核算分离,单独核算税款;实行仅有两档税率的新税率结构,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物资流通行业执行增值税税率为17%。 营业税征税范围比原来缩小,主要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将外资企业也纳入了纳税人的范围;重新调整后共设有9个税目,减少了营业税的税率档次。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主要是重新明确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调整和规定了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各类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6个税种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暂沿用原税制规定。 税制改革后,安徽省物资流通企业增值税大幅度增加,1992年增值税为4.1万元,1995年则达到8831万元,增加2154倍。1994年至1995年,安徽省物资系统纳税情况见表1—3—18。 全省物资系统纳税情况表 ![]() 八、财务计划 物资部门的财务计划管理,一般是上级物资部门对下级物资部门规定计划编报依据程序(包括范围、时间、要求),提出和下达控制指标(主要是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定额资金周转、利润总额等)。 计划考核工作各个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1973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恢复后,只对直属企业下达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指标有:购进物资、供应物资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盈亏总额、资金周转次数等。1975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物资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全省物资财务计划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有:年度财务计划,包括盈余(亏损)计划,物资流转费计划,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储运(服务)业务经营收支计划;季度财务主要指标计划,银行贷款计划;并对计划报送时间、计划审批程序、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982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印发《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财务计划管理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是:第一,财务计划的编制依据;第二,财务计划的内容,包括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物资进销存计划,物资流转费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储运业务盈亏计划,储运业务费用计划,专用基金收支计划等;第三,计划编审程序和报送时间;第四,财务计划的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管理权限逐步下放,财务计划的内容也逐步精简,进入90年代后,安徽省物资局给直属企业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主要是销售收入计划、利润净额计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划。 九、财政承包 〔第一轮财政承包〕 1987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的报告》决定在直属企业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就承包基数与任务,奖惩办法提出了初步意见。同年7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物资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对省物资局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承包经营形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直属企业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是在利改税基础上的承包,承包经营期间继续执行省财政厅1986年核定的利改税方案。并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统一核算。 承包经营基数和任务: 以安徽省财政厅1987年下达给省人民政府物资局的收入计划700万元作为承包基数。从1988年起以上年承包数为基数每年递增6%作为当年承包任务,并按利改税方案核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征上缴,当年超过上缴承包任务的部分,省财政与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实行“五五”分成。企业经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但不视同上缴。在国家和财政、物资体制以及有关政策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此承包办法一定4年不变,4年承包任务如下:1987年700万元,1988年742万元,1989年786.52万元,1990年833.71万元。 奖惩办法: 年度终了,对省人民政府物资局超额完成当年上缴承包任务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返还50%,其中: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4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如当年完不成承包任务,首先应用正常的利润留成补足,以确保如数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同时相应扣发部分或全部基本奖金。 1987年7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直属各公司承包基数与任务进行了分解。见表1—3—19。 省直物资企业第一轮承包任务分解表 ![]() 〔第二轮财政承包〕 1992年3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省直物资企业第二轮承包实施方案〉的函》要求从1992年起对直属各公司实施第二轮财政承包。同年4月,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省物资局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省物资局直属企业从1992年起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内容是: 承包形式:上缴利润基数递增包干。 承包期限:自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 承包上缴指标:1992年直属物资企业上缴利润7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2%;企业当年如完不成上缴利润指标(基数加递增)应用企业当年留利及专用基金补齐。 还贷指标:在确保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每年须安排不低于300万元(1992年为380万元)实行税前还贷,用于企业加快仓储和经营网点的建设。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省直物资企业1991年国有资产基数核定为9534.4万元(其中:固定基金1214.7万元,流动基金7131.2万元,专用基金1188.5万元),三年国有资产增长率分别为5.98%、5.72%、5.44%,三年国有资产利润率分别为16.46%、15.83%、15.16%,折旧基金提足率为100%,国有资产损失率为0。企业当年如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扣减7%的新增效益工资,扣减部分相应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留利分配:企业实现利润按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多留给企业的部分,全部转作生产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的分配为,生产发展基金50%,奖励、福利基金各20%,承包风险基金10%。 补充流动资金:为逐步增强企业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应按销售额的0.5~1%提取增补流动资金,进入成本;每年按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10%用于补充流动基金。 1992年5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直属企业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具体实施第二轮承包经营作出了详细部署,并确定了直属各企业三年的承包任务,见表1—3—20。省直物资企业第二轮承包,因受1993年7月1日起新旧财会体制转轨的影响,实际执行到1993年底。 〔所得税包干〕 1995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省物资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从1995年至1997年,由省财政厅按照1994年省物资局所属企业计划征收所得税数(460万元)予以核定为包干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省财政厅全额返还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三年不变。对1994年省物资局所属企业已征收入库的所得税财政不再返还,欠缴的所得税也不再征收。 省直物资企业第二轮承包任务分解表 ![]() 十、资产评估 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期,为尽快搞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国家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进行。1995年5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要求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工作的报告》要求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省物资局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手续。1995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对省物资局组建省物资集团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函》,同意安徽省物资局委托具备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工作。同年6月,安徽省物资局委托安徽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资产评估咨询公司对安徽省物资局所属各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为1995年3月31日。 评估工作结束后,1995年11月,安徽省物资局《关于要求确认我局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报告》,要求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评估结果见表1—3—21。 安徽省物资局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 1996年1月,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确认省物资局组建集团公司资产评估价值的函》,对安徽省物资局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确认。《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范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方式;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的领导体制;集团公司发展目标等5项内容。 十一、财务结算中心 1995年3月,安徽省物资局决定成立安徽省物资局财务结算中心并试运行,隶属于安徽省物资局财务处。同年8月,安徽省物资局决定财务结算中心与财务处分设,直属安徽省物资局领导。 安徽省物资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安徽省物资局所属企业资金的结算、融通与筹措;负责对安徽省物资局所属企业资金的流向与使用进行监控;负责安徽省物资局所属企业与金融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协调。 到1995年底,在安徽省物资局财务结算中心进行业务往来结算的安徽省物资局直属单位及联营企业已达45户,资金结算总金额为1.1亿元,日均调度资金500万元左右,部分解决了安徽省物资局直属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有效地利用了分散闲置资金,减少了企业的利息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