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金属回收经营体制 198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关于上缴废钢铁和国家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实行钢材分配与上缴废钢铁相结合。对超额完成上缴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上缴计划,相应扣减下年度钢材指标。这一时期,全省废金属回收经营,主要负责组织全省物资回收部门与钢铁企业签订上缴废钢铁合同,督促检查各地废钢铁收购、上缴工作,完成国家和安徽省下达的上缴计划。 1986年8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物资局颁发《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规定,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由国家物资局金属回收部门组织接收。198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经委下达《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87年起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导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国家不再上调废钢铁。同时,相应减少钢材分配指标。安徽省钢材计划指标缺口增大,为了弥补不足,满足经济建设需求,根据安徽省政府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安排,加强安徽省废金属的收购和管理工作,组织钢材串换。回收工作的重点落实到供收、调串相结合,搞活市场,搞活经营上。回收工作由计划管理逐步向管理经营型转变;从替国家代办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的拆解工作开始,变过去的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回收业务开始走上管理与经营相结合的道路。 1987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废养废”,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从1987年起,3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并从7月1日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同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所给予的实惠要全部留给企业,作为专项发展再生资源事业的基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抽调或挪用。安徽省有关部门及时转发文件并贯彻实施,促进了全省物资回收再生资源事业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1995年3月,安徽省物资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其主要职能是: 〔理顺废旧金属流通渠道〕 为防止废旧金属非法外流,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物资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外运管理不得乱查乱扣的通知》。在执行中,对出现的问题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出面协调解决,保障了安徽省物资再生行业的废旧金属外运的畅通和正常经营活动。 〔组织召开各种类型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省物资再生工作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部置下一年任务; 1995年与合肥钢铁公司在铜陵联合召开废钢订货会议,稳定废旧金属销售渠道;同年4月又在合肥组织召开了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成立大会。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资局、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四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通知”,使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对理顺废金属回收利用渠道起了积极作用。 〔有关证件管理〕 承办《废金属运送许可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旧汽车运输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废金属回收经营成果 1982年,全国性的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和报废机电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积极开展,促使了安徽物资部门回收工作全面展开,合肥、六安、淮南、安庆、蚌埠等5个地市率先成立废金属回收机构,当年即回收废钢铁3426吨,报废汽车276部,锅炉24台、机电设备240吨。 1983年,废旧汽车、锅炉和报废机电产品的收购工作进展迅速。全省计收购旧汽车919辆、锅炉17台,报废机电产品1.97亿元,回收废钢铁8270吨。 1984年,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商业部、物资局联合发文,再次明确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经营体制仍维持现状,由物资、商业两家经营。全省物资部门继续开展报废汽车、机电产品和废金属回收业务,当年计回收报废汽车904辆,报废机电产品1.72亿元,废钢铁21692吨,废有色金属124吨。 1985年,国家实行钢材分配指标与上缴废钢材相结合,全省继续加强回收业务,全年共回收废钢铁16287吨,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同时回收报废汽车738台,销售报废机电产品32574万元,上缴税利452万元。 1986年,继续贯彻执行“供收结合,调串结合”的回收工作政策,积极开展回收业务,全年共回收废钢铁45876吨,报废汽车952辆,销售报废机电产品112万元,上缴利税516万元。 1987年,国家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全省物资部门各级回收机构进一步加强领导,开展回收串材业务。全年计回收交售废钢铁5.6万吨,串换钢材12780吨,回收报废汽车1200辆,上缴利税583万元。 1988年,安徽省经委、财政厅、供销社、物资局联合转发国家《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对县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按应征所得税额减征60%”。全省共回收废钢铁76862吨,废有色金属270吨,拆解报废汽车858辆,串换各类钢材1.51万吨,实现利润646万元,上缴利税130万元。 1989年,根据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安徽省又有一些地市县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相继成立。当时,安徽省供销系统也多次向省和当地政府呈交报告,要求撤销1987年以后物资部门设置的金属回收机构。回收经营与管理工作出现了较为困难的局面。安徽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通过交涉,并积极开展工作,全省当年仍收购废钢铁70134吨,销售34456吨,完成合肥钢铁公司限缴的数量。 1990年,经安徽省财政厅同意,继续给予安徽省再生利用公司一年减征所得税60%的优惠政策。全省物资系统当年共回收废金属101238吨,串材27432吨,回收报废汽车和军队退役装备924辆,实现利润808万元。 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给全省大部分地区的回收工作造成巨大损失,物资再生行业的难点,依然是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为了扶持物资再生行业发展,进一步开发利用物资再生资源,经国家财政部批准,物资系统再生利用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在1991年和1992年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安徽省财政厅规定,安徽省物资再生利用企业继续执行减征60%所得税额。全省物资再生系统通过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企业知名度。1991年全省共收购废金属123604吨,销售131358吨,串材24146吨,购销计划外钢材22532万吨,上缴利税807万元。 199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废金属的经营应继续执行国家已有的规定,由物资、商业部门的回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权进一步得到确认。安徽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组织地市、特别是县级公司与合肥钢铁公司统一订货结算,这样既增加了资源,又带动了县级公司的发展,全省当年共收购废钢铁129823吨,串材21416吨,回收报废汽车1137辆,上缴利税1483万元。 1993年,随着钢材价格节节攀升,废金属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废钢铁资源紧俏,收购价居高不下,经营费用大,差价小,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积极扩大经营渠道,拓宽经营范围,共回收废钢铁125700吨,废钢串换钢材20216吨。 1994年,安徽省物资再生系统回收废旧物资33709万元,销售废旧物资35767万元,1995年回收废旧物资31923万元,销售废旧物资3415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