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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物资局《关于物资企业财务体制收回省统一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物资局文件
(7 8)财企字第9 6 6号
(7 8)银城字第1 4 9号
(78)皖物财字第277号
关于物资企业财务体制收回省统一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资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根据省革委会决定“关于物资企业财务体制收回省统一管理”的精神,为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加强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将我省物资企业财务体制收回省级财政,资金由省局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盈亏统一缴拨,贷款统一计划。
二、物资企业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省物资局同省财政局根据物资经营业务的需要核定合理的资金,并按财政部规定60%的资金由财政上拨给,40%由银行贷款解决。目前财政拨款不足60%的要逐步解决。在未拨足前,银行暂按批准的贷款计划掌握贷款。
三、物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由省物资局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保本经营的原则,对全省物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各级物资部门和企业都应按照省物资局和省财政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合理使用资金、节约费用开支,全面完成财务计划。
四、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各级物资部门和企业都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编制财务、资金计划。年度计划应逐级审编、汇总,上报省物资局,由省物资局审查,财政局同意,批准下达执行。银行贷款计划与省分行研究核定下达执行。
五、物资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列为省级财政,由省物资局根据省计委切块分配的投资额,统一安排,报省计委审批下达执行。
六、物资企业财务体制收回省后,其财务管理以省物资局为主,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加强财务监督,共同努力,把物资企业的财务、资金管好用好,更好地完成物资供应任务。
七、地方资源加工物资,应根据地方生产建设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由地方安排,盈亏列地方财政。
八、物资企业的资金和一切财产都应在交接前进行认真清查盘点,核实后列出清册,进行划交,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挪用。一九七八年以前的盈余、亏损和一切债权债务、盘盈盘亏,都应在划交前清结了案,对挪用流动资金和悬帐悬案均应按财政隶属关系报批处理。
九、各级物资管理局的业务经费开支,一律按人员编制规定,凡属行政编制人员由地方财政列支,凡属企业编制人员均应按规定在企业经费中列支。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管理局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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