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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更新报废的旧汽车改归物资部门接收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经交字〔1982〕226号
关于更新报废的旧汽车改归物资部门接收的通知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经交字〔82〕062号《通知》中曾规定:更新下来的车辆,按省计委、省供销社计物〔81〕138号规定的更新汽车交接办法办理更新报废手续。鉴于汽车更新改造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81〕173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凡属更新下来的车辆,一律由物资部门安排地点接收并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物资部门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情况下,增设废旧设备回收机构,负责全省的废旧汽车回收工作。
全省更新下来的废旧锅炉也按国务院国发〔82〕26号《通知》精神,由物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请按本通知执行。更新下来的废旧汽车、锅炉的交接事宜,由省物资局另行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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