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文件 (84)皖物财字267号 关于物资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省、行署(市)、县三级财政管理的联合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资局: 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物资企业(不包括燃料企业)自一九八四年度起,将原来财务体制统由省级财政管理的办法,改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省、行署(市)、县三级财政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任务 物资企业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以后,各级物资企业的财政任务由各级财政核定。各级财政可根据本通知附列的《物资企业1983年财政基数明细表》,调整财政包干基数。 1984年财政收入计划,省物资局根据地、市、县年初情况核定下达。各级财政可据以纳入当地财政收入计划,有的地市县计划任务与包干基数有些差额,主要是下达计划时,考虑到价格等因素,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1~7月份收入完成情况较好,予计全年计划任务将有一定超额,本应调增计划任务,考虑到企业提取奖金等各方面因素,因此决定不再调整1984年计划。(具体数字如附表) 二、盈亏交拨清理 自一九八四年元月份起,各级物资企业的当年应交税、利一律按行政隶属关系就地交各级地方金库,已交入省金库的,应根据所属予算级次,由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企业会同财税部门负责核实清理,提供确切数据经原监交机关签证后办理金库划转手续。 一九八三年末欠交税、利仍应抓紧清理,就地交入省金库。如利润当地税务部门不便收,即直接汇交省物资局(帐号:1045020),由省物资局转交省金库。 附:金库调整划转意见书。 三、留利分配使用 物资企业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以后,省物资局直属各公司的留利分配、使用问题,仍由省物资局会同财政厅共同制订办法。省物资局对各行署(市)、县物资企业不再集中留利。 各行署(市)、县物资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仍由省物资局编报、下达。 四、财务制度 物资企业财务体制变更后,仍应统一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物价政策、成本管理条例、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规定等。各级物资企业仍应按照现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汇总上报省物资局,严格执行省物资局、物价局规定的物资价格、收费政策以及物资成本(费用)核算、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规定。 五、1984年起,各级物资企业联利计奖办法,由各级物资主管局会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 六、1982年由省物资局统一向合肥市支行借入的“网点建设贷款”,仍由各行署(市)物资局按照原订的有关规定负责清理,逐级汇交省物资局,由省物资局统一归还银行。 七、各行署(市)物资主管局1984年包干经费,省物资局年初业已核定,各行署(市)物资局据以分配给各企业和县物资局的上级管理费仍照常有效。 1985年各行署(市)主管局经费应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凡列入行政编制的由各级财政予算支出中安排;列入企业编制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比照物资主管局的现行标准核定经费指标,摊入所属企业。 八、物资企业财务体制下划后,其资金、财产以及往来帐务均以一九八三决算为准。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