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9〕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钢材管理决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即国发〔1988〕78号文件),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钢铁企业必须按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钢铁企业承担省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安排计划。有关企业、单位应严格按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出现的问题,属于价格方面的,由物价部门按规定处理;属于计划执行方面的,由省计委会同省冶金厅、物资局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对合肥钢铁公司、芜湖钢铁厂、金光钢厂和蚌埠、安庆、繁昌轧钢厂等钢铁企业,由省冶金厅派出巡视员,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问题。 二、关于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和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的问题,由省物资局、工商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7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提出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马钢公司和合钢公司要从企业自销的钢材中,划出一定数量,作为省平衡调控的手段。具体数量和品种,由省计委、省物资局和企业商定,并由省物资局、冶金厅组织产需衔接订货,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省内的钢材市场一律由物资部门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分布,合肥市可以建立省、市两个市场,其余地、市可以各建立一个钢材市场,县可以建立一个经营网点。对钢材市场要加强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物资局制定。 五、限制不合理的钢材消费,严格控制紧缺产品出口。凡是内销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包装、装潢用镀锡薄钢板、各类不锈钢用具及质量低劣的机电产品,由省轻工厅、机械厅制定改进包装和限产、停产的措施。钢材、钢坯、钢锭、生铁、铁合金、焦炭等计划内出口数量、品种由省计委会同省物资局、冶金厅、经贸委审定,由省经贸委申报出口许可证。废钢铁出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