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8〕69号 批转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淮南、淮北矿务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煤炭市场,是整顿流通领域混乱现象的重点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打击煤炭经营中的投机倒把、哄抬煤价、掺杂兑假、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起正常的煤炭流通秩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当前,煤炭市场出现一些混乱现象,某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价格上的“双轨制”,转手倒卖、投机倒把、哄抬煤价、掺杂兑假、牟取暴利。为了整顿煤炭市场秩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保证煤炭的正常供应,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销售业务只能由煤矿、各级燃料公司和省经委会同省物资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审查批准的单位依法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凡无煤炭经营执照的,不论是国营、集体、私营、个体营业户,一律禁止经营。对现已持有煤炭营业执照,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先行停止营业,由当地经委会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户清理,提出意见,报省经委会同省物资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继续经营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重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两淮统配煤矿和皖北地方煤矿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煤炭分配计划,按合同及时发运,不准扣减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搞“平转议”。违者,按国务院办公厅〔1986〕66号文件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当前,煤炭供应十分紧张,为了保证国家分配计划的实现,煤炭出省要从严控制。除两淮统配煤矿和皖北地方煤矿按国家和省分配计划调往省外的煤炭外,其他计划外煤炭原则上应销售给省内用户。个别确需出省的(含两淮小井煤),要填报《安徽省煤炭出省审批表》报批。凡经铁路运输的,由矿务局和行署、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报省经委审批;同意外运的,由省经委在铁路要车计划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铁路部门方可承运。经公路和水路运输的,一次外运原煤一百吨以上或低热值煤三百吨以上的,亦按上述程序,报省经委审批;限额以下的,由当地行署的市政府审批,凭省统一制发的许可证外运,并按月向省经委上报出省煤炭的数量。 沿江和江南地区的国营煤矿生产的煤炭,首先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超产部分和乡镇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当地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就地利用。煤炭出省须报行署、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煤矿和煤炭产地需要用煤炭同外省协作、串换必需的生产资料,应以合理的比例进行,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格控制煤炭涨价。执行国家指令性和指导性销售计划,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价格计价。计划外煤炭,由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限价,生产单位和经营部门不得随意自立价格。否则,以违反《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论处。所有煤炭经营部门都要明码标价,接受用户监督。省物价局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最高限价。企业、单位之间可以转让煤炭,但除加收实付运费外,不许加价。公路、水路煤炭运输和装卸等收费,由行署、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监督执行。当前,要结合物价大检查,对煤炭价格进一行全面整顿。 五、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可由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出省的交通要道设立煤炭联合检查站。设站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公安厅统一安排。检查站应配备较强的领导骨干和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查出属于转手倒卖、投机倒把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煤炭交当地政府指定的燃料公司按国拨价收购,用以抵补计划煤炭的缺口,不准转手加价。省内工矿企业和燃料公司组织车、船到煤矿自运煤炭,应予放行;外省过境煤炭凭货票放行。 六、对倒卖煤炭和供货凭证,掺杂兑假,牟取暴利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炭市场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七、淮南、淮北市和宿县地区是我省煤炭主要产区,两市人民政府和宿县行署,要把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整顿煤炭市场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两淮矿务局和皖北矿务局要切实抓好所属煤矿供销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参加地方整顿煤炭市场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搞好煤炭市场整顿和管理。 八、从事煤炭管理、调运的工作人员和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秉公办事,不得弄权渎职,不得借故刁难用户。收费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许越权自立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经济委员会 省物资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