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89)皖物综字5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四届九次会议精神,整治我省钢材流通秩序,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 安徽省物价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钢材市场管理,疏通钢材流通渠道,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钢材市场是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计划外钢材交易的合法场所,应是开放的。钢材市场的管理应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原则,依据“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钢材流通,减少中间环节,促成产销直接交易,为搞活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政办(1987)26号文件规定,全省钢材市场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由省物资局负责。钢材市场由所在地物资部门主办,其任务是: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市场交易,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咨询。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物价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钢材市场的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钢材市场实行开放式多渠道经营。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进入市场的钢材和从事钢材交易的单位,均可进入市场交易。 四、下列钢材均可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 1、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2、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3、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 4、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需进入钢材市场,先报请计划单位同意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5、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五、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通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钢材生产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建设单位。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自销或调剂串换钢材,需持本单位证明。钢材经营单位须持营业执照经营。 六、以下交易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的场所交易。 对于上述非法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成交额30%以内的罚款。 七、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国家和地方组织进口的钢材按进口代理价执行;其它由物资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及省有关价格规定,定期公布市场指导价格,执行市场指导价。 八、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双方,凡需要签定合同的(期货交易一定要合同),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鉴证,监督合同的履行,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参加当地物资部门办的钢材市场管理。进入钢材市场成交的钢材,购销双方向钢材市场各交纳成交额0.5%的交易费,用于钢材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人员的办案费、交通购置费等。 十、钢材市场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否则,银行不予结算转帐,运输部门不得运输。 十一、参加钢材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颁发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给予保护。 十二、钢材市场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搞好钢材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不得接受礼品和贿赂,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合法场所。对于违反党纪国法,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解释由安徽省物资局、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物价局共同负责。 一九八九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