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物资局文件 (90)皖物综字第33号 关于审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管理,整顿物资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和国发(1988)27号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省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1.物资部门的经营单位; 2.由物资部门委托的经营企业及物资部门的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的物资供销企业; 3.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 4.承担物资供应任务的生产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 二、经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物资经营企业均需持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的批件,重新办理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审批手续。省直各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和企业名称中冠有“安徽省”字样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央各部、外地驻省内的企业,由安徽省物资局审批;地、市、县的经营企业由同级物资局审批。 三、新成立的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其他单位无权审批和越级审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资格。 四、经审查具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企业,由物资部门发给《安徽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以核发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品种和方式经营,不得经营核准范围以外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擅自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徽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 附件二、安徽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证书(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物资局 一九九○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41种)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报废汽车、车队退役报废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