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物资局文件 皖物财字(91)第103号 关于整顿物资收费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物资局,省物资局直属各公司: 几年来,由于运杂费用上升、银行利率提高以及新税种的开征等原因,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收不抵支,经营亏损。因此,各地陆续调整了收费标准,水平高低悬殊,参差不齐,影响了物资的正常流通。为有利于物资部门正常经营,做好物资供应工作,现决定予以整顿。 一、管理费标准,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变动。 二、物资企业的进货费,由同级物价局、物资局予以整顿,合理核定,抄省物价局、物资局备案。省公司的进货费收取标准,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整顿金属材料及部分机电、化工产品进货费标准。整顿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利息收取标准,根据当前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论几道环节经营,合计利息率不得超过1.8%。省、地(市)、县三级按7:5:6的比例分成。即省公司对地(市)县收0.7%,地(市)公司对县收1.2%,县公司对外收1.8%。 四、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为便于计价,批发环节税确定按销售收入的1.1%计算。物资企业在经营中按税法规定征收零售税的,其税金按销售收入的3.3%计算。 五、销售利润率,不论经过几道经营环节,合计不得超过3%,省、地(市)、县三级仍按3:3:4的比例分成。 六、物资供应价格核定公式为: 供应价=(进价+进货费)×(1+综合费率) 进价包括规定的统一出厂价格、临时出厂价格、地方出厂价格、进口物资到岸价格。综合费率含管理费率、利息率、利润率和税率。 七、省物资局直属公司对各厅局供销机构调拨的物资,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对地(市)县物资公司调拨物资的同一标准执行。 八、物资收费标准整顿后,各级物资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任何费用。计划外物资作价,凡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没有最高限价的可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作价,做到有赔有赚,以盈补亏,年终统算,销售利润率水平不得超过3%。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资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物资局各直属企业进货费标准 ![]() 注:1.经营本溪生铁每吨收费115元。 2.小轿车执行国家统一销价。 |